为体现同工同酬,应当让所有的农民工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

我国是农业大国,改革开放以后,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入城镇务工,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劳动法》和其他一系列社会保障规章的颁布实施,使农民工的利益逐步得到了保障。但是,在住房公积金的问题上,农民工仍然被归于了另类。为农民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目前尚处于自愿阶段,主要指的是用人单位自愿,作为职工的农民工当然是愿意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当中,并未提及农民工是否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在实行执行上,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接受了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只是在农民工离职后,可以将住房公积金余额合部取出。

可以说,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为职工买房、修房、租房提供资金扶助的福利性政策。对于无买房、修房、租房需求的城镇户口职工,也同样享有着住房公积金待遇。对农民工而言,虽然是进城务工,他们仍然有买房、修房、租房的需求。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城镇职工享有住房公积金,农民工不享有住房公积金,这在事实造成了同工不同酬的结果,是与法律相悖的,也是不利于用人单位乃至全社会和谐稳定的。

因此,建议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从公平公正的角度,解决农民工的住房公积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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