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好耳机!新版《南昌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来了
南昌地铁(图片来源于视觉江西)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王樊)报道:据悉,南昌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新版《南昌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已正式实施。
单程票有效时长调至180分钟
醉酒人员进站乘车须有健康成年人陪同
新版《守则》变化主要体现在对内容的调整和新增。调整方面,包括对单程票有效时长的调整,由原来的150分钟增加到180分钟;对进站乘车须有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车人群的调整,根据民法典规定的8周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将学龄前儿童描述调整为8周岁以下儿童;增加规定了醉酒者、智障者、精神病患者等乘客进站乘车须有健康成年人陪同;违反相关规定并受到处罚应纳入信用监管的,按照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监管平台。
禁止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禁止在车站、列车内吸烟(含电子烟)
调整方面,主要体现在对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运营安全的禁止行为进行了补充、完善。影响运营秩序方面,主要增加了以下禁止行为: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在列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赤脚、赤膊等不文明行为;穿戴涉邪、涉恐、涉黄、涉非法宗教宣传的服饰、徽章、器物、标识、标志及标语等;在车站范围内容易引起大量人员聚集围观的行为,影响客流秩序或造成客流组织安全隐患的行为等;发射(送)传播涉非法信息的无线网络信号或链接;在车站和列车内滋扰乘客等。
影响运营安全方面,主要增加了以下禁止行为:车门或站台门关闭后扒门;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向轨道交通线路、列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在车站、列车内吸烟(含电子烟),点燃明火;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推挤、嬉戏打闹等。同时,为保障公众安全增加了第十一条:烈性传染病患者或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得进站、乘车。
南昌地铁(图片来源于视觉江西)
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携带两名身高不足1.3米(含)的儿童乘车
针对市民提出的结合国家现行人口生育二胎政策放宽携带符合要求人数的建议,新版《守则》第六条规定,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携带两名身高不足1.3米(含)的儿童乘车。
针对网民反映的春运假期期间学生及务工人员返乡行李较多以及乐器尺寸容易超出规定要求,新版《守则》第七条规定,乘客随身携带的物品,单件重量不得超过30千克、长度不得超过1.8米、宽和高均不得超过0.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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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一条根据《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十五条,为规范我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为乘客提供安全、优质服务,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凡进站、乘车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轨道交通实行“一人一票”或“一人一证”制,乘客应持有效凭证乘车,不得采取尾随、强行冲撞自动检票机等方式逃票。
第四条乘客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乘客持票进入付费区后,须在180分钟内出付费区,超过上述时限,按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车票金额不足时,乘客需补交超过部分票款。
第五条乘客无票(凭证)、持无效车票(凭证)、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其他违规行为进站乘车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线网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以加收五倍票款。
第六条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携带两名身高不足1.3米(含)的儿童乘车,超过两名的,按实际超过人数购买全票。
第七条乘客随身携带的物品,单件重量不得超过30千克、长度不得超过1.8米、宽和高均不得超过0.5米,并不得污损乘车环境或者影响其他乘客正常乘车。
第八条乘客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文明乘车,不得有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一)在车站或者列车内涂写、刻画或者私自张贴、悬挂物品;
(二)携带动物(导盲犬、军警犬除外)进站乘车,携带有严重异味、刺激性气味、易污损设施的物品进站乘车;
(三)擅自推销产品或从事营销活动,乞讨、卖艺、收捡废旧物品、揽客拉客及歌舞表演,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四)骑行平衡车、电动车(不包括残疾人助力车)、自行车,使用滑板、溜冰鞋;携带自行车、电瓶车、电动滑板等电动代步工具(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或充气气球乘车;
(五)在列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六)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躺卧或踩踏座席;
(七)擅自摆摊设点、乱堆乱放随身物品、散发宣传品;
(八)穿戴涉邪、涉恐、涉黄、涉非法宗教宣传的服饰、徽章、器物、标识、标志及标语等;
(九)赤脚、赤膊等不文明行为;
(十)在车站范围内容易引起大量人员聚集围观的行为,影响客流秩序或造成客流组织安全隐患的行为;
(十一)发射(送)传播涉非法信息的无线网络信号或链接;
(十二)在车站和列车内滋扰乘客;
(十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禁止乘客有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拦截列车,在列车车门或站台门提示警铃鸣响时强行上下列车,车门或站台门关闭后扒门;
(二)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三)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
(四)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等,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五)向轨道交通线路、列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六)损坏车辆、站台门、自动售检票、隧道、轨道、路基、车站等设备,损坏、干扰电缆和通信信号、视频监控、机电设备等系统;
(七)污损、移动、遮盖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八)在车站、列车内吸烟(含电子烟),点燃明火;
(九)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推挤、嬉戏打闹;
(十)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安全、影响运营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8周岁以下儿童、醉酒者、智障者、精神病患者等乘客进站乘车须有健康成年人陪同。
第十一条烈性传染病患者或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得进站、乘车。
第十二条乘坐自动扶梯时,应握紧扶手、站稳,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行李,同行人应照顾好第十条所列人员;乘客搭乘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垂直电梯时,应和电梯门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在电梯内打闹或蹦跳。
第十三条乘客应在站台黄色安全线内侧排队候车,在车停稳后依次上车;候车时应照看好同行的第十条所列人员;禁止在站台边缘与黄色安全线之间行走、坐卧、放置物品或倚靠站台门、站台安全护栏。
第十四条禁止在车站、列车内互相推搡。上下车时,乘客应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当列车与站台门出现灯闪铃响时,停止上下车。乘车时不要手扶列车车门或挤靠车门。
列车到达终点站后,乘客应当下车,不得在车厢内逗留。
第十五条乘客通过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的扇门闸机时,应照顾好同行的第十条所列人员;不得用手触摸闸机扇门;通过闸机后,不得在闸机通道停留或往返行走。
第十六条乘客应主动给老、幼、病、残、孕以及怀抱婴儿或者有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士让座和提供方便。
第十七条遇到轨道交通客流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乘客应当配合运营单位和相关部门所采取的限制客流临时措施。
第十八条发生意外情况时,乘客应保持冷静,服从车站工作人员的指挥;需要紧急疏散时,乘客须在工作人员的指引或广播的指示下,有序疏散。
第十九条乘客应当自觉遵守线路运营单位有关票务、安全等方面的服务须知,接受、配合地铁车站的安全检查,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发生纠纷时,可向工作人员反映,但不得影响正常运营。
第二十条乘客违反本守则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违反相关规定并受到处罚应纳入信用监管的,按照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监管平台。
第二十一条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守则由南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