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

执行程序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

一、迟延履行利息制度
迟延履行利息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措施。该制度在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和补偿债权人损失方面有一定积极作用。
但由于之前的规定较为原则,导致各地法院理解不同、做法不一,不仅损害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也导致该项制度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二、迟延履行利息制度的原则
1.法定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故无论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人民法院都应当依职权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平等保护的原则。迟延履行利息制度的任务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从而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虽然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也不能过分加重债务人的负担。如果利息负担过重,致使债务人放弃偿债的努力,反而不利于及早实现债权。
三、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4年6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解释》。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解释》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问题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如何处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的关系;二是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三是特殊情况下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上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
一般债务利息,是指生效法律文书依据实体法所确定的利息。如:判决确定,债务人应支付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利息。该判决中,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就是一般债务利息。
但并不是所有的金钱给付案件都有一般债务利息,例如侵权损害赔偿等案件通常就没有支付一般债务利息的内容。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债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由被执行人支付的利息。
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应当单独计算,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即,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具体而言,一般债务利息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进行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则是根据《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解释》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不包括一般债务利息。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具有惩罚性,但惩罚应当适度,如果将生效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届满前的一般债务利息也作为计算基数,则计算结果较高,不符合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按固定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考虑到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以后,中国人民银行将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故采用固定利率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是以近十年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平均值换算成日利率得出的。该利率换算成年利率为6.30%[注],现行人民币三至五年(含五年)期的贷款基准利率为6.40%,二者基本一致。

【示例说明】
例1: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当在3日内支付债权人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实际于2015年9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
本案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100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率0.05%×迟延履行期间的天数60天+借款本金10000元×0.0175%×迟延履行期间的天数60天=405元;
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100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率0.05%×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天数183天=915元;
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11320元 (10000元+405元+915元)。
例2: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当在3日内支付债权人侵权损害赔偿10000元;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实际于2015年9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
本案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损害赔偿数额10000元×0.0175%×迟延履行期间的天数60天=105元;
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10105元(10000元+105元)。
四、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清偿顺序
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既包括被执行人需要分次履行的情形,也包括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参与分配程序中不能清偿多份债务时的情形。
对于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情形,在之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规定的是并还原则,即“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而现在《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解释》规定的是先本后息的原则,即“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这是因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不同,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只是一项执行措施,相比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较为次要。所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当后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受偿。
参与分配程序中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清偿顺序也应当根据《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解释》的规定确定。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除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当最后清偿外,合同纠纷中如果存在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多项债务的,仍应当参照《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清偿顺序,即按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清偿。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顺序清偿。
五、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起算时间
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起算的时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当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应当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是指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是指法律文书生效的当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届满之日起计算”和自“生效之日起计算”,均不包括本日在内。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时间均应当从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或法律文书生效之日的次日计算。
六、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截止时间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的,其已经履行的债务相对应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也应随着基础债务的消灭而计算至该部分债务履行完毕之日。
被执行人履行部分债务的,该部分债务所对应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该部分债务履行完毕之日,剩余未履行部分的债务,仍需继续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直至全部债务履行完毕为止。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执行款划拨、提取至法院指定账户之日);尚未执行的剩余债务,应继续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直至全部债务执行完毕为止。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拍卖、变卖成交裁定或以物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承受人之日);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变价完成之日,应根据财产变价的具体方式来确定变价实现之日。
七、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扣除期间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原则上,中止执行、暂缓执行的期间仍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在执行依据的法律效力受到质疑,已经启动对执行依据的审查或再审程序时,确定金钱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存在被撤销或改变的可能。当事人可能基于执行依据法律效力的不确定,而对债务的履行及履行数额陷于观望。故中止执行或暂缓执行的期间不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被执行人申请再审的除外)。

八、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分段计算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解释》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解释》的规定计算。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解释》于2014年8月1日施行,施行前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如下:
执行款=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注:
1. 年利率按百分之几表示,月利率按千分之几表示,日利率按万分之几表示;
2. 民间借贷所说的几分利,一般指的是月利率,如2分利,是指每1元借款每月的利息为2分,规范的表述应为20‰;
3. 利率换算公式:
年利率=月利率×12(月)=日利率×360(天)
月利率=年利率÷12(月)=日利率×30(天)
日利率=年利率÷360(天)=月利率÷30(天)
4.最高院在答记者问时将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换算为年利率6.39%是不规范的。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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