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头条:县医院越级做四级手术致患者损伤, 被判承担全责, 赔偿10万元
金某某因“左上、下肢麻木3年,加重伴四肢麻木5月”于2019年1月11日到某县人民医院骨科住院治疗,诊断为脊髓型颈椎病、颈5/6椎间盘突出。医院于1月15日为金某某行颈前C4/5、5/6椎间盘切除,C5椎体次全切,钛网植骨融合,前路锁定钛板内固定手术。术后,金某某于2019年1月27日出院。
3月7日,金某某因“双下肢无力进行性加重半年余,伴左上肢肌肉萎缩2月余”到另一家市级医院治疗。4月22日,金某某因“颈椎病术后症状缓解不明显”到某县人民医院再次就诊,经诊断为脊髓病术后。
金某某认为,自己除左手麻木之外,身体其他方面都很健康,并可以进行正常田间体力劳动,可经某县医院治疗后,非但未能好转,反而后手术导致病情不断恶化。
经金某某投诉,县卫生部门委托某市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鉴定意见为:医方对患者所施行的手术属四级手术,而医方为二级甲等医院,不具备开展此类手术的资质,鉴定现场医方未能提供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允许其开展此类手术的相关备案材料,违反了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医方所请外院会诊医师亦无会诊意见及签名,违反了病历书写规范,医方术前查体不全面,病历书写不规范,对患者所表现的症状体征缺乏全面思考,存在过错行为。但患者目前状况是由于神经源性损害性神经系统疾病的发展结果,与医方诊疗行为存在的上述过错无因果关系。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鉴定后双方协商赔偿未果,金某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5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县人民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原告10万元。
原卫生部《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三级医院重点开展三、四级手术。二级医院重点开展二、三级手术。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可以开展一、二级手术,重点开展一级手术。本案中,被告医院越级行为构成违反医疗规范之违法行为。且存在术前查体不全面,病历书写不规范,对患者所表现的症状体征缺乏全面思考,过错行为明显。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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