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嫠簋铭文,70,法
铭文的第70个字是法,法律的法,法的繁体字为灋,在本篇铭文中训为废。
法字在铭文第九列的第一个位置
法字的演变
金文的灋字,右上部为廌[zhì]的形象,就是古代传说中的神兽獬豸,獬豸拥有很高的智慧,能辨是非曲直,能识善恶忠奸,发现奸邪的人,就用角把他触倒,然后吃下肚子,它是勇猛和司法公正的象征。去表示去除恶,它可能出现在廌的下方,也可能出现在左边,本篇铭文的灋字,去这个偏旁就出现在左边,水的偏旁就根据去的位置作些调整。小篆以后有的法字把廌的部分省略了。
《说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意思是:灋,刑法。量刑标准平得像水面一样,因此采用水作边旁;廌,是用来在疑犯中撞触不正直的真犯的神物,判别出真犯后将其除灭。
灋是怎么用作废的意义,后来又是怎么和废的意义分开的呢?
“勿灋朕令”为常见的铜器铭文, 义为“不要废弃我的命令”。灋字表废弃的用法一直延续到战国中晚期,乏与灋音近而通,用法是一样的,也是废弃之义。
“灋”字尚未见于商代甲骨文,但铸造于商代末期的作册般铜鼋中已见“灋”字表“废弃”义用例,可见此形义搭配的产生时间当不晚于商末。《殷周金文集成》共收“灋”字22例,其中21例表“废弃”义,1 例表“大”义。“灋”字在战国之前出土文献中仅见表“废弃”“大”二义用例,直到战国中后期秦简、楚简中始见表“法度”、“法定”义用例。《说文·廌部》释灋为“刑也,平之如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
“灋”字表“法度”义,于战国之前传世文献常见,如《尚书·大禹谟》“儆戒无虞,罔失法度”、《尚书·盘庚》“正法度”、《尚书·吕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灋”字之所以在战国之前出土文献中未见表“法度”义用例,或因青铜器、盟书等出土文献多与法度无涉有关。
“灋”在战国之前具有“废弃”、“大” 和“法度”三个义项。
战国中期开始,词义引申导致“灋”字语义负荷过大,字义明确性就相对减弱,这促使各义项在形式上分流。
“变调构词”是区别词汇语音形式的常用手段,通过后来发展结果可知,“灋”字即由此途径将原有义项进行分流。“废弃”、“大”二义由“灋”字变去声表示;“法度”义仍由“灋”字表示。
战国晚期是这一替换过程的转折点,不同地域相继呈现出“癹/發”字与“法”字在表“废弃”义上的竞争。“癹/發”字某些列语境中就是后来的“废”字。比如下面二例:
1. 故大道癹(废),焉有仁义。(郭店楚简《老子(丙)》)
2. 不發(废)(即《左传·昭公二十年》“内外不废”)。(上博楚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