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分手,信用卡欠款谁来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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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如胶似漆,不分你我,为表达爱意,不少人会把自己的信用卡交给另一方使用或替另一方偿还信用卡债务,分手后看到信用卡欠款账单却傻了簿公堂……只是,借对方信用卡刷的欠款,还能讨回吗?

案例一

小成和小郭是一对恋人,两人在2013年4月开始建立男女朋友关系。二人相处过程中,小成将自己名下招商银行信用卡交与小郭使用。

同年的6月中旬,小郭将信用卡交还给小成。同年8月,双方分手。9月,小成收到招商银行信用卡催款电话,要求偿还信用卡贷款。
小成调取了招商银行信用卡支付记录以及消费签购单,要求小郭返还由其个人签单支出的费用及滞纳金。小成还提交证据材料证明其支出了调阅签购单手续费、复印费用。

小郭对上述费用不予认可,认为其个人签单的支出中包括与小成一起外出时用餐、看电影的消费。

法院认为,本案中,小成在与小郭存续男女朋友关系期间,将自己的信用卡交与小郭使用,其不能证明小郭有自愿还款的意思表示;
同时结合小成在外出旅游、用餐、娱乐活动中与小郭共同使用涉诉信用卡的情形,应当将小成把信用卡交与小郭使用的行为视为小成对于小郭金钱上的赠与;

故法院对于小成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小郭返还信用卡支付钱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基于此,小成要求小郭支付利息滞纳金、调阅签购单手续费、复印费用等,法院亦不予支持。

案例二

小元与小方都是“85后”独生子女,俩人恋爱时以小元名义办了一张信用卡,双方共同使用。今年3月,俩人因感情不和闹分手。
分手后,小元手持小方写的两张借条,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支付2万元借款。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现该笔借款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满,小元要求小方给付该笔借款2万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三

小刘与小吴经人介绍,之后两人因为生活琐事和买婚房的问题上产生了激烈的矛盾,最终分道扬镳。
小刘表示,就在两人关系刚开始恶化的2013年年初,小吴曾在小刘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小刘的3张信用卡先后多次在自己经营的一家设计公司刷卡消费累计1.6万元。

小刘在获得发卡银行的对账单后获知此事,异常惊讶,后来多次要求小吴还款,小吴却始终置之不理。结果小刘因此产生了不良信用记录,导致不能申请贷款。

为此,在两人分手后,小刘将小吴及其设计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其本金1.6万元,利息损失1.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结合已查明事实以及笔迹鉴定,法院认为,原告小刘与被告小吴恋爱期间,小刘持有的3张信用卡在被告设计公司多次消费共计1.6万元,信用卡消费单据签名均由小吴所签。
尽管小吴称是小刘拿着信用卡在被告设计公司刷卡套现,小吴在消费单据上签的是小刘的姓名,后小刘将1.6万元拿走。

但小吴未能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小刘拿走了上述款项,故法院认定小刘持有的信用卡在设计公司消费1.6万元是小吴所致,小吴应予返还。

关于小刘要求赔偿其逾期还款产生的利息损失的诉求,法院认为,小刘在得知其持有的信用卡在设计公司消费1.6万元后,便迅速要回了3张信用卡的保管权;
并且他也知道不按时偿还信用卡将导致的后果,却依然故意不偿还欠款,导致后来产生了利息损失和不良信用记录,对此,小刘应负全部责任,故对小刘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而小刘要求连带赔偿因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的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小结

一、个人向银行申请办理多张信用卡的情况大量存在,情侣间、兄弟姐妹间、亲戚朋友间因缺资金借用他人信用卡刷卡的现象也普通存在。
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信用卡申请人未及时还款时,银行并不能向借用信用卡的人主张还款责任,信用卡申请人有义务向银行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假如欠信用卡的钱一直还不上,可能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产生高额的逾期利息;
2、被银行起诉。如果判决生效后仍没有及时偿还欠款,会被列入失信人员黑名单,产生不良信用记录,对以后申请贷款等产生直接影响;
3、如果欠款金额达一万元以上的,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情形之一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财产共有、债务共担的财务共同体不同,在恋爱期间,双方从法律上说依然属于各自独立的财务实体,双方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受到法律保护,所以我们一般不建议在结婚前,男女双方有太多的借贷关系或经济上的纠葛,也避免一方赠与另一方过于贵重的财物或现金,因为一旦双方最终没能走入婚姻殿堂,容易在经济上产生纠纷。

具体到信用卡的问题上,建议男女双方各自刷各自的信用卡并各自还款。如果在没有得到对方允许的情况下,另一方擅自刷对方的信用卡,利益受到侵害的一定要保留相关的消费凭证,要求对方出具借据或还款承诺书,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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