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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阅读
一笔销售业务,收入1000万元,合同约定如果客户迟一天付款,罚违约金1万元。结果客户延迟付款5天,支付了5万元罚款,则5万元就是价外费用,要并入收入总额缴增值税-----价外费用相当于涨价。
制定增值税政策时,为了防止纳税人用其他手段分割增值税收入,税法规定了“价外费用”的概念。凡是销售时,随销售收入收取的其他费用都是价外费用,应并入收入缴增值税(只有替政府收的一些政府基金和事业收费除外)。税务机关是非常看重“价外费用”的,他们认为许多价外费用,其实都是对增值税收人的分流,所以凡是在销售过程中收取的费用,都要留意被认定为价外费用的风险。关于这一点,我曾听一位会计讲起过他们的遭遇:他们公司往年都是从煤矿买煤,然后卖给客户。后来,客户跳过他们直接向煤矿买煤,当然价格便宜了不少,但客户要想自己把煤运出省却几乎不可能,因为运煤车需要一些特殊的证件才能过各卡口。于是客户向他们付钱,使用他们的证件,把煤顺利运出省了。加上证件费用,客户所花的总成本还是有所下降。当然,这是几年前的事了,那时煤炭比较走俏。当地国税局发现,以前国税局按客户付的总金额征增值税。现在,国税局只能按煤矿的矿口价征增值税了,他们公司挣的那部分钱不再是“卖煤”而变成“卖证”了。“卖证”交营业税,就算营改增,也只交6%的增值税,国税局一下子就少征了不少税。应该说,这个筹划还是比较成功的,利用了本地的一些特殊经济规则。国税局人员会怎么“找麻烦”呢?他们认为卖证的钱是卖煤的“价外费用”。公司说我们根本没有卖煤,价都没有,何来价外费用?国税局人员的回复颇有点幽默:“那就算你以前卖煤的价外费用!当然,本例中国税局的回复是错误、没有道理的。一笔业务与另一笔业务界线是非常清楚的,不可能硬把另一笔业务的收费算作价外费用。举这个例子只是想让大家知道,“价外费用”是一个非常受税务局关注的要点。销售时收取的各类名目的收费,包括手续费、补贴、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优质费等都是价外费用。但要注意,借款、押金两类收入不算价外费用,这类收了要还给客户的钱,不算价外费用。其中押金有个特例: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如果一年不还,要并入价格作为价外费用征税。是营改增后,要征增值税的收入,比如搬运费、仓储费等,因为要按6%征增值税,所以如果能够在合同中约定金额并单独计价的话,可以按6%征税不算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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