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残疾人如有需要请主动申请这些补贴

多项补助政策帮助残疾人更好的生活,今天小编为大家做一个简单的基本介绍。
来源:民政部、央广网、残疾人攻略
1.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其中,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及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的具体认定办法以及相关对象纳入低保后的待遇水平,由各地民政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制定。
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精准确定补贴对象范围,将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将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全部纳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做到应补尽补,切实解决残疾人的生活照护难题。

3.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也可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二)救助内容和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本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分类确定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的经费保障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工作流程。

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审核: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级残联组织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的审核程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必要时,由地级以上地方残联组织和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定点康复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残联组织会同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

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级残联组织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县级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经县级残联组织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级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四)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中央财政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

4.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

截至2020年3月底,北京、辽宁、上海等10个省(区、市)建立了省级残疾人基本型康复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河北、内蒙古、安徽等13个省(区)在部分地市、区县试点建立了康复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在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的康复辅助器具国家综合创新试点、社区租赁服务试点中,一些试点地区将部分基本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城乡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秦皇岛市、吉林市、安庆市、上海市、湘潭市、成都市、兰州新区等试点地区注重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倾斜,制定康复辅助器具分档补贴标准,加大补贴力度,提高制度精准性,增强保障能力和水平。

5.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补贴
2020年和“十四五”时期采取政府补贴等形式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以下统称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及其他困难老年人家庭等。引导有需要的其他老年人家庭自主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
6.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资助
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予以资助。民政部门将不断加大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力度,建立更广泛、更深层、更有效的民生兜底保障体系;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失业群体“应保尽保”;对困境儿童、生活困难和重度残疾人、农村留守人员、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加强关爱帮扶;对老无所依、无基本生活保障的农村贫困老人,关心关怀、及时救助,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7.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
积极做好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医疗救助工作,鼓励地方探索提高重度残疾人大病保障水平,完善残疾人医保结算、救助流程。要求各地针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含低收入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下同),全面实施县级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改革。
民政部要求,对经大病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8.盲人、聋人特定信息消费支持
对盲人、聋人有线(数字)电视费用、宽带和手机上网流量费用等给予优惠照顾。中国联通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聋人协会历时500多天300多次产品迭代推出的首款听障人士专属通信产品。畅听王卡可以借助AI科技,在微信中完成接打电话,提供无障碍AI通话服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1.设立依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2.实施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作出审批决定。
3.救助范围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4.补助标准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5.办理流程
申请: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1.设立依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2.实施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救助范围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对救助范围的规定

(1)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 无劳动能力;

  • 无生活来源;

  •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 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4)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 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 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 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5)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4.供养内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提供疾病治疗;

  • 办理丧葬事宜。

5.办理流程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1.设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实施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3.救助范围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 特困供养人员;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4.救助方式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 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 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5.办事流程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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