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残疾人如有需要请主动申请这些补贴
精准确定补贴对象范围,将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将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全部纳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做到应补尽补,切实解决残疾人的生活照护难题。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也可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二)救助内容和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本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分类确定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的经费保障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工作流程。
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审核: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级残联组织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的审核程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必要时,由地级以上地方残联组织和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定点康复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残联组织会同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
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级残联组织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县级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经县级残联组织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级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四)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中央财政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
截至2020年3月底,北京、辽宁、上海等10个省(区、市)建立了省级残疾人基本型康复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河北、内蒙古、安徽等13个省(区)在部分地市、区县试点建立了康复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在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的康复辅助器具国家综合创新试点、社区租赁服务试点中,一些试点地区将部分基本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城乡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秦皇岛市、吉林市、安庆市、上海市、湘潭市、成都市、兰州新区等试点地区注重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倾斜,制定康复辅助器具分档补贴标准,加大补贴力度,提高制度精准性,增强保障能力和水平。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对救助范围的规定
(1)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无劳动能力;
无生活来源;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4)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5)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提供疾病治疗;
办理丧葬事宜。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特困供养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