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社总结丨企业合并之不构成业务处理
企业合并强调两点,一是构成业务合并,二是报告主体的变化。对于报告主体的变化比较容易理解,不作深入阐述,本篇主要针对业务合并进行研习。
一、关于业务,准则讲解描述如下

从前述表述可以看出,准则并未强制要求满足前述三项或二项要素才认为构成业务,具体还要看资产、负债内在联系及加工处理过程进行综合判断。
二、不构成业务,则不适用企业合并准则会计处理

三、具体会计处理
个别报表不区分是否构成业务,仍然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合并报表将购买成本按照可辨认资产、负债的相对公允价比例进行分配。
合并报表抵消分录:
借:资产(分配公允价),贷:负债(分配公允价),长期股权投资(购买成本)
由此,合并层面无差额,无商誉或营业外收入。
四、实务案例
上市公司领益智造(002600 原江粉磁材)于2017年3月发生的一笔收购适用不构成业务处理。交易所对此进行了问询以及公司回复如下:




五、拟IPO企业相关重组规定
拟IPO企业,如果为了解决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问题在申报前进行同一控制下重组,如果被重组方不构成业务,即不适用企业合并准则,那么就不能按照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将被重组方合并前的利润体现在申报报表中。
鉴于前述问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明确,对于被重组方符合指标达到或超过20%标准的,需要编制3年一期备考利润表,视同申报期期初即已重组。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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