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两则:提供充电宝服务如何征税?收到拆迁补偿费要交税吗?

本文已更新发布在小颖言税0616头条。问题一:快餐店提供充电宝等移动充电设备给顾客使用按什么税目交税?

答:首先要确定纳税主体,如果移动电源是属于快餐店所有的,顾客租用充电宝,快餐店应当属于租赁移动充电设备,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征税。

如果移动电源是快餐店是与其他公司(以下称充电宝公司)合作,为顾客提供便利,提供租借充电宝服务,电费由快餐店承担。顾客使用充电宝,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支付一元、两元不等,充电宝公司直接收取款项。相当于快餐店允许充电宝公司把产品放在店里推广,但必须收取一定费用,发票品名栏可以填写:*现代服务*推广服务费,税率6%。

问题二:某房地产公司与政府签了土地出让合同,但地块有一家国企的办公楼,房地产公司又与国企签了拆迁补偿协议,约定了实物补偿(新房),交房前过渡期货币补偿。即房地产公司取得该地块上国企的土地及房屋,付出对价是:支付政府土地出让金,支付国企货币和房屋。请问该国企对取得的房屋补偿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规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因此取得符合上述条件的搬迁收入免征增值税。补偿款如果是政府部门支付的,可以免征增值税,如果是房地产公司支付的,则不能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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