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确认
对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可以综合考虑下列情形,来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1、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
2、用人单位有向劳动者⽀付过工资性劳动报酬的记录,劳动者在经济上依赖⽤⼈单位;
3、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产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而不是从事独⽴的业务或经营活动;
4、劳动者无权将⼯作分包给他⼈完成;
5、劳动⼯具、原材料⼀般由用人单位提供;
6、⼯作时间、场所⼀般由用人单位决定或受其控制;
7、劳动者只为⼀个用人单位提供劳务;
8、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是继续性的而不是⼀次性的;
9、劳动者向⽤⼈单位提供较为⻓期、固定的劳务。
当然,由于劳动关系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认定当事⼈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上述标准并⾮绝对,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加以分析。在具体的证据审核认定上,可以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条所规定的凭证进⾏判断,即: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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