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未向目标公司送达冻结股权裁定而直接要求市场管理机构协助公示冻结股权事项的是否能够实现冻结的效...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冻结股权时,应当向股权所在的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裁定,同时要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协助公示。本案法院在未向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股权裁定的情况下,直接要求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协助公示冻结股权事项的做法,不能对案涉股权起到冻结效力。
案例索引:《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成都森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2020)最高法执复60号】
争议焦点:未向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股权裁定而直接要求协助公示冻结股权事项的是否能够实现冻结的效力?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首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成都农商行系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行的是记名股票。成都农商行的股东情况,应当以置备于该公司的股东名册为准。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成都农商行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该规定,除发起人以外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不属于法定的公司登记事项,无需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亦无需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本案被执行人森宇公司并非成都农商行的发起人,其作为股东的情况及信息变更情况均无需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以及办理变更登记,相关信息依法应以股东名册为准。
再次,2014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及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裁定,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现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协助公示。第12条规定,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被冻结的,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转让,不得设定质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被冻结期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现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该股东的变更登记、该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权被冻结部分的公司章程备案,以及被冻结部分股权的出质登记。据此,人民法院在冻结股权时,应当向股权所在的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裁定,同时要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协助公示。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青海高院在未查阅成都农商行股东名册、确认森宇公司是否为其股东,且未向成都农商行送达冻结股权裁定的情况下,直接要求成都市工商局协助公示冻结股权事项的做法,不符合规定,亦不能对案涉股权起到冻结效力
最后,根据查明的事实,成都农商行经董事会决议已于2016年1月6日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了变更登记,森宇公司已不是成都农商行的股东,青海高院依据上述事实认为该股份已不属于被执行人森宇公司,不能作为森宇公司的财产予以执行,并无不当。至于复议申请人所提关于森宇公司与劲荣公司之间的股份转让协议违反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当属无效的主张,可以依法通过提起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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