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解释的理解

21年新解释相较于15年旧解释删除了两处,修改了一处

删除了第一条第一款第(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和第二条第二款“行为人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刚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第一条第二款由原来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

15年旧解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标准有数额标准,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不足上述数额标准,则不构成犯罪。

但是,上述数额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并不统一,根据15年旧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三千元至一万元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但是需要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如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自己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有自己的数额标准。

另外,按照15年旧解释,即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达到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数额标准,如果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目的市为了自用,在行为人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情况下,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即使认定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也要应当酌情从宽。

按照21年新解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标准已没有严格数额的限制,数额和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成为了犯罪行为定罪处罚的考量因素。

综上所知,21年新解释实质上降低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入罪门槛。此外,新解释也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入罪标准。

赃款、赃物既是犯罪行为所追求的目标,也是证实犯罪行为的主要证据,有效、及时地查获赃款、赃物是证实犯罪、揭露、打击犯罪分子的重要手段,而帮助犯罪分子处理赃物、赃款的行为是在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该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追查、审判犯罪分子的正常活动。

在我们强烈要求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新形势下,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进行修改,统一适用新解释,降低入罪门槛,有利于更好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也有利于统一刑罚,维护法律基本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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