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日,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村民招某非法私宰并贩卖生猪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招某违法所得款1.6万元,并处以三倍罚款4.8万元,处罚金额合共6.4万元。招某不服,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间内先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经一审、二审,均未得到支持。2019年,佛山市禅城区农业农村局作为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在该案二审判决生效后,因招某一直没有缴交行政罚款,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处罚金额6.4万元、并依法加处罚款6.4万元,共计12.8万元。2021年2月中旬,招某以行政处罚不公且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高额罚款为由,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请求减免行政处罚金额至5000元至16000元之间。私宰生猪罚十二万冤不冤?
经全面复核,情况属实,当罚!
针对申诉人的诉求和理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开展了大量深入细致的调查核实工作,十多次当面听取申诉人意见、核实案件细节,与其代理律师以及行政执法机关、一、二审法院承办人就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深入交流。最终查明,原行政处罚的执法程序规范、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恰当。该院采取证据开示的方式,促使申诉人夫妇在证据和真相面前,认识错误,放下执念,心结得以打开。虽然行政处罚程序规范、适用法律准确,但被处罚人若确实存在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履行处罚等情况,行政机关可依法酌情给予减免。因此,查明招某家庭经济状况是判断应否对其进行减免、减免幅度多大的关键所在。为此,检察办案人员采取多种方式深入调查,较为全面掌握了招某及其家庭成员的组成、家庭资产、经济收入及经济支出的基本情况。查明申诉人一家在所属村居属于收入较低的困难户,家中有四个老人要赡养、两个孩子尚在读书,案发以来,其夫妇二人受情绪困扰,长期失业、没有正常收入,妻儿均不同程度患上抑郁症等多种疾病,导致家庭经济和生活日益陷入困境,12.8万元的行政处罚极有可能成为压倒其家庭经济的最后一根稻草。针对招某家庭情况,办案人员经与佛山市禅城区农业农村局开展深入的研究磋商,决定通过双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方式依法酌情减免对申诉人的处罚,使案件得到实质性化解。在双方当事人均有和解意向的情况下,禅城区院第五检察部邀请人民监督员、村居干部作为听证员,召开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公开听证会。
经过听证,听证员一致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适用法律准确,但申诉人确实存在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履行全部处罚的情况,建议行政机关依法合情合理地给予减免,这样更能体现处罚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区农业农村局听取上述意见后,同意依法减免强制执行期间加处的罚款,且可分期支付余下罚款。申诉人招某也当场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接受行政机关的执行和解方案,并积极履行协议、承担法律责任。
听证结束后,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2021年5月14日,招某比协议规定时间提早1天足额缴纳第一期罚款金额。至此,该宗长达四年之久的行政争议得以成功化解。
听证员:为检察机关严谨细致地办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点赞。该案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的责任担当,检察机关以公开听证的方式让人民群众在可感、可触、可见中切身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期望检察听证能够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持续深入。
区农业农村局有关同志:检察机关参与化解行政争议,坚持依法治理与源头治理相结合,展现了认真细致深入的工作作风以及注重情理法相结合的检察智慧,既成功化解了社会矛盾,也避免了行政处罚因当事人不能履行而沦为“一纸空文”。通过办理该案,深刻体会到区检察院在参与化解行政争议方面勇于解放思想、积极作为,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的生动实例。
申诉人代理律师:此案的顺利办结,解开了申诉人多年的心结,帮助申诉人及其家人从长达四年的案件困境中解脱出来重新投入新生活,对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