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人说税:A公司被追缴不符合规定的即征即退税款如何加收滞纳金

案例:A公司系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符合《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简称“财税78号文”)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税收优惠。2020年4月税务机关发现,A公司在2019年7月因排放不达标被生态环境局处以罚款3万元,遂于2020年5月按照财税78号文件,通知A公司自2019年8月起连续36个月内不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并对自2019年8月后已退税款予以追缴。

税务机关追缴A公司2019年8月后即征即退增值税款,该如何加收滞纳金,引起了税企各方的争议。

凡人以为,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滞纳金加收,可以从四个方面入手:

一:加收滞纳金的一般规定

一、加收滞纳金的一般规定

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税款,是纳税人一项基本的税收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必须依照税法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申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在追缴纳税人超过规定期限应缴纳的税款(或是扣缴义务人超过规定期限应解缴的税款)时,应当额外按照0.05%的比例和滞纳天数计算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实际上是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占用国家税款的一种强制补偿,具有典型的法定性、强制性、惩罚性。

《税收征管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75条规定,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

税收滞纳金的计算公式:

滞纳金=滞纳税款金额*滞纳天数*0.05%

追缴不同申报期限的税款,滞纳金应按申报期限的不同分别计算。其中,滞纳天数应连续计算,滞纳税款期间内遇到法定节假日,滞纳天数不得扣除节假日。如:某企业2019年11月应纳税款申报期限为2019年12月15日,直到2020年1月20日才予以缴纳,该笔税款的滞纳天数自2019月12月16日到2020年1月20日,共计36天。其中元旦连续假期和周末双休日均不扣除。

二:不予加收滞纳金的常见情形

除依法延期缴纳、延期申报、预缴结算税款、汇算清缴补税、特别纳税调整等情形,纳税人补缴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外,不予加收滞纳金的常见情形有三种:

一是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第52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二是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原广东省国税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三是由于电子缴税系统故障等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因不加收滞纳金。《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第19条规定:由于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故障等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因造成税款缴库不成功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加征滞纳金。

三:税收优惠条件变化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有依法享受减税、免税的税收优惠权利。

《税收征管法》第33条规定: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同时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2条、第43条中进一步规定: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增值税即征即退税也是一项税收优惠,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备案后,应当先依照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再对照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规定,及时退还税款的一种税收优惠形式。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除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外,还有安置残疾人就业、动漫企业、软件产品、飞机维修劳务、管道运输服务等12种情形。

其中,A公司依法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依据财税78号文《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规定执行。同时规定,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出现财税78号文件的处罚情形的,即为发生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形,需要在收入处罚决定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四:税务机关追缴A公司不符合规定即征即退税款加收滞纳金的计算

A公司2019年7月因排放不达标被生态环境局处以罚款3万元,符合财税78号文规定接受行政处罚带来的减税、免税条件变化的情形,应当对税款属期在2019年8月到2022年7月的期间里,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应当在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并停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A公司未按税法规定主动在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仍然申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属于未依法纳税的情形,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该项追缴税款是因纳税人瞒报税收优惠变化情形造成,税务机关在追缴税款时,应当依法加收滞纳金。

不过,在滞纳金的计算上,要考虑即征即退税款发生在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之后,因此对于滞纳日期的计算,应当自金库退还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的次日起到实际追缴入库的当日止计算。假定A公司2019年申报及退税如下:

税款属期

申报日期

申报税额

退税日期

退税税额

是否追缴

2019年7月

2019年8月10日

200000

2019年9月7日

100000

符合规定,不予追缴

2019年8月

2019年9月10日

300000

2019年10月9日

150000

不符合规定,追缴

2019年9月

2019年10月18日

220000

2019年11月5日

110000

不符合规定,追缴

……

A公司2019年7月收到环保行政处罚,按照财税78号文规定“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即对该公司从2019年8月税款所属期起,享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予以追缴。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应从每笔应追缴的退税款项的退税审批的次日,作为滞纳日期的起算日,即A公司8月份退税追缴,自2019年10月10日起加收滞纳金,9月份退税追缴,自2019年11月6日起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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