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人说税:再谈企业利息收入风险分析
前天咱们说起三个步骤,简单地解说了企业利息收入风险分析的基本问题。小会计甲看到了,问:凡人老师,如果资本金未到位前发生的借款利息需要资本化的,是予以调整不得资本化呢?还是可以资本化?要弄清这个问题,同样需要从三个方面理解。第一:利息资本化与费用化都最终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利息支出要区分资本化与费用化。无论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最终都在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其中的差别在于,资本化的利息支出需要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按照资产折旧(摊销)的规定分期扣除,不得直接列支“财务费用”。而费用化的利息支出,则可以在当期直接扣除。两者所差别的只是扣除的方式和期间的不同。第二:“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是个什么意思?对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计算这部分不得扣除的利息,应当按照资本金与贷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分期计算,按年合计调整。不得扣除究竟是个什么鬼?不得扣除的意思,就是这部分已经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可以采用任何形式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也就是说:无论是费用化一次性扣除,还是资本化分期扣除,都不可以!都不可以!!都不可以!!!第三:如果“资本金未到位前发生的借款利息需要资本化”应当怎么办如果企业当期“财务费用”支出的利息中,既存在“资本金未到位”情况,又发生应当予以资本化的借款利息,首先,需要按照“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金额。其次,按照企业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减除不得扣除的利息金额部分后的余额,予以资本化。前者调整的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是永久性税会差异,后者予以资本化调整的利息支出,是时间性税会差异。如果企业即有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又有费用化的利息支出,其减除不得扣除的“资本金未到位前发生的借款利息”后的利息支出,可以由企业自行选择一种方式在资本化和费用化中分摊,但不得超过其中任一项利息支出的总额。以前天的例子:企业A2016年资本金和利息支出情况如下表期间未缴资本金贷款余额利息支出2016年1月到3月200万元500万元7.5万元2016年4月150万元500万元2.5万元2016年5-12月100万元400万元16万元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规定,该企业2016年不得扣除的利息=7.5*200/500+2.5*150/500+16*100/400=7.75(万元)如果该企业当年为建造固定资产贷款200万元,支出利息12万元;当年为购进材料贷款300万元,支出利息14万元。则该企业可以资本化和费用化的利息支出=(26-7.75)=18.26万元,在资本化和费用化利息支出中分摊。分摊方式由企业自行决定并留存备查。企业可选择资本化利息支出最大不超过12万元,可以选择费用化利息支出最大不超过14万元,总额不超过18.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