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的今天 :联合国通过《外层空间条约》
1966年12月19日,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著名的《外层空间条约》,规定了从事航天活动所要遵守的十条基本规则。
▲《外层空间条约》签署现场,该条约最初签署国为美国、英国和苏联
1960年代,当美苏双方终止在地表进行核试验后,他们将目光对准了星空,美苏两国在太空中首先开始试爆自己的新型核弹。但是这种行为最终酿成大祸——1962年7月9日,美国在约翰斯岛上空400公里处进行了名为“海星一号”的大气层外核试验。这次核试当量为140万吨,为人类在外层空间进行的最大规模核试。在核弹引爆后,瞬间摧毁了附近轨道上的3枚卫星。同时,爆炸产生的电磁脉冲甚至影响了远在1300公里外的新西兰和檀香山,致使当地出现电器损坏、路灯熄灭、电话系统瘫痪的情况。
▲海星一号核试所产生的亮光甚至连远在1300公里外的檀香山都能清晰看见
在这次事件之后,美苏两国意识到太空核试验的危害,开始在联合国范围内寻求停止太空核试验竞赛。最终,在1966年的联合国第1499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了《外层空间利用条约》。该条约原名为《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外太空活动应遵守原则的条约》,1967年1月27日由美苏英三国首先签署,同年10月10日正式生效,有效期为无限。条约规定了各国从事航天活动的10项基本准则:
1、共同利益原则:探索和利用外太空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而无论其经济或科学发展程度如何
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各国应在平等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地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自由进入天体的一切区域
3、不得据为己有原则:不得通过提出主权要求,使用、占领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把外层空间占为己有
4、限制军事化原则:不在近地轨道以及天体外侧放置或者部署核武器或者任何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5、救援航天器原则:在航天员发生意外事故、遇险或者紧急着陆时,应给予他们一切可能的远足,并将他们迅速安全地交还给发射国
6、国家责任原则:各国对其航天活动承担国际责任,不管这种活动是由政府部门还是非政府部门进行的
7、对空间物体管辖权和控制权原则:摄入外层空间的恐惧物体登记国对其在外层空间物体仍保持管辖权和控制权
8、外层空间物体登记原则:凡是进行航天活动的国家统一在最大可能和实际可行的范围内,将活动状况、地点以及结果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9、保护空间环境原则:航天活动应避免使外层空间遭受有害污染,防止地外物质引入使地球环境发生不利变化
10、 国际合作原则:各国从事外太空活动应进行合作互助
▲外层空间条约为人类和平探索外层空间铺平了道路
从条约生效至今,已经有104个国家签署《外层空间条约》。而该条约也被誉为“太空宪法”,并且成为日后《空间法》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