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地址确认书中的律师执业风险
代理人不要在地址确认书上只填自己联系方式
遇到很多律师,在诉讼阶段填写的地址确认书只填写自己的手机号码和律所地址,当事人本人的地址和手机号码却没有填写。我理解这些律师这样做的一些原因,这些操作都是行内人,怎么可能不明白。但存在潜在风险。
按照规定,地址确认书载明的联系地址和电话,适用于审判执行再审等全过程。而很多律师只代理诉讼阶段,并未代理执行阶段。
即使代理执行阶段,也会出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同一被执行人参与分配的问题,可以说,执行阶段很多案件,可能几年前的案件还需要联系当事人恢复执行、申报债权、参与分配、案款支付等问题。除此之外,也面临着潜在的再审案件送达风险以及律师转所或者不再执业后无法送达的风险。
尤其是执行案件,有种“此恨绵绵无绝期”的感觉。很多时候,我们处理了房产后,联系同一被执行人案件申请人申报债权,多年前的案件,有些律师已经忘记自己代理过这个案件,有些律师提供的当事人本人的电话已经更换,相对负责任的律师还会自己想办法处理,负责任的法官也会自己想办法找一下申请人电话。
但是如果都找不到怎么办?我们向申请人户籍地址和地址确认书地址全部邮寄材料,退回也好拒收也罢,都视为送达。这时候风险就存在了。
发给律师的材料,律师收没收?收了以后怎么给当事人?现在具体什么情况?如果是再审案件又怎么办?律师收到不属于自己代理程序的材料怎么处理?如果送达没问题,一个程序走完当事人本人根本不知道,只代理了一个诉讼阶段的律师,这个时候如果被投诉,也挺亏的。
所以我一直建议律师在填写地址确认书时,尽可能把当事人电话和地址都写上去,同时写上自己律所地址和自己电话,你填多少号码,电子送达我就能发多少号码,快递我就能邮寄多少地址。备注信息可以写代理人本人地址仅适用于一审(二审等)程序,其他程序请联系当事人本人。尽可能减少执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