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详解: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不同的场所时的防火分隔
正文(约1797字)
大家好,我是合肥消防支队的工程师阮晶晶,今天的主题是关于2014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提及的同一栋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不同的场所时的防火分隔方面的规范条文介绍,我找出了规范的5条和本次主题有关的条文,分别是1.0.4条,5.4.1条,6.2.2条,6.2.3条,6.2.7条。其中第1.0.4条和5.4.1条是执行规范时的一个思路和原则的介绍,我会在接下来的音频中重点介绍,另外的3条,我会简单介绍条文内容,有需要的请看附属的文稿。 这里再多补充一些,对于不同使用功能场所的楼梯间是否共用,由相关条文决定,比如住宅必须要独立疏散。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规范吧。
一、1.0.4条*
1.0.4同-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条文解释:1.0.4 本条规定了在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的防火设计原则。当在同一建筑物内设置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功能的场所时,如住宅与商店的上下组合建造,幼儿园、托儿所与办公建筑或电影院、剧场与商业设施合建等,不同使用功能区或场所之间需要进行防火分隔,以保证火灾不会相互蔓延,相关防火分隔要求要符合本规范及国家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当同一建筑内,可能会存在多种用途的房间或场所,如办公建筑内设置的会议室、餐厅、锅炉房等,属于同一使用功能。
二、5.4.1条*
5.4.1 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使用功能和安全疏散等因素合理布置。
条文解释:5.4.1 民用建筑的功能多样,往往有多种用途或功能的空间布置在同一座建筑内。不同使用功能空间的火灾危险性及人员疏散要求也各不相同,通常要按照本规范第1.0.4条的原则进行分隔;当相互间的火灾危险性差别较大时,各自的疏散设施也需尽量分开设置,如商业经营与居住部分。即使一座单一功能的建筑内也可能存在多种用途的场所,这些用途间的火灾危险性也可能各不一样。通过合理组合布置建筑内不同用途的房间以及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等,可以将火灾危险性大的空间相对集中并方便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或将这样的空间布置在对建筑结构、人员疏散影响较小的部位等,以尽量降低火灾的危害。设计时需结合本规范的防火要求、建筑的功能需要等因素,科学布置不同功能或用途的空间。
三、6.2.2条(强制性条文)
6.2.2 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四、6.2.3条
6.2.3 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1 甲、乙类生产部位和建筑内使用丙类液体的部位;
2 厂房内有明火和高温的部位;
3 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
4 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剧场后台的辅助用房;
5 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
6 附设在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
五、6.2.7条
6.2.7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除了上述提及的5条规范条文以外,规范中还有一些条文是关于同一建筑内设置不同场所时防火分隔要求的,这里举几个例子,
比如:
2014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5.4.10条是介绍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的防火分隔要求,
5.4.11条是介绍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的防火分隔要求,
2014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4.1.4条是介绍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组合建造时的防火分隔要求,
5.1.6条是介绍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的防火分隔要求等,具体的条文还有不少,无法全部列出来。
今天介绍了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不同的场所时的防火分隔的规范要求,希望对大家有用。如果有意见或建议,请在留言区给我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