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海一男子“用硬币清偿执行款被罚5万”极具示范意义

对法院判决心存不满,广西北海某公司一名被执行人,拎着4麻袋硬币清偿执行款,结果,又被法院处罚5万元。(1月5日 广西新闻网)

利用硬币支付进行报复,或对抗执行的新闻可谓并不鲜见。如2006年12月有个新闻,说是在番禺工作经常加班的唐先生打算辞职,本想拿了工资,痛痛快快走人,却被老板用一堆3000元的硬币 “砸 ”伤了心。再如,2013年9月的一则新闻:黄女士应聘到柳州市某公司工作,但双方未签劳动合同。黄离职后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败诉。可当黄去公司领工资,该公司竟然拿出40公斤硬币和一堆纸币,让黄一一细数。

无论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司企业的行为,利用硬币恶意支付的新闻之所以会屡屡发生,关键的原因在于,恶意支付者自以为没有哪条法律规定不能用硬币支付,没有哪条法律能管住这种行为,产生了法律对这种行为“管不了”的错觉。

但事实上,若要较真,即便没有哪条法律规定不能用硬币支付,也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等相关规定,以“妨碍法院司法工作人员的执行工作”等正当理由对恶意支付者进行处罚。

无疑,打击恶意支付行为,就是要像新闻里这家法院一样较真,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一时难以从使用货币种类这个方面进行惩罚的情况下,去积极寻找其他相应的法律条款,从其他方面进行打击。拎着4麻袋硬币清偿执行款,结果被以“妨碍法院司法工作人员的执行工作”再罚5万,既是跳出死板规定,灵活运用法律的典范,在大快人心的同时也极具示范借鉴意义。

当然,遏制恶意支付,根本还是要在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比如,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在赔偿中如出现大量硬币,获得赔偿的人有权拒绝,或者可要求赔偿人自己去兑换,赔偿人不得以“我给你,你不要”为由拒绝再赔偿。比如,在劳动法中,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企业支付工资的条款,规定工资不得故意以大量硬币支付。当法律上有了明确的规定,也就不会让人容易产生“法律管不了”的错觉,从而有效减少利用硬币恶意支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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