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事实明明存在,但无证据两级法院不支持,最高法的判决真公平
张某是一家超市的员工,单位规定,如果员工想要加班,必须填写申请表,然后在单位的安排下,才可以加班。并且加班补偿,可以用加班费的方式,也可以用调休的方式。但事实上,超市实行的单休制,员工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六天。这样的话,每个员工每周实际的工作时间都在48小时以上,已经严重超出我国法律规定的每周工作不超过40个小时的规定。
因此,张某向法院请求超市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和节假日加班工资。这么简单的一个案子,从仲裁到高院,没有一级法院判决支持张某的加班费诉求。各级法院给出的理由基本都是一致的,就是张某不能举证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一来张某没有申请加班的证据,二来张某也没有明确的考勤表证明自己的实际工作时间,因此法院无法支持加班费的请求。
一般人可能走到这里,就不会再继续申诉了,但是张某没有停下来。通过抗诉申请,获得了最高检的认可,最高检向最高法提起了抗诉了,理由是职工是按照公司安排加班,公司对职工工作情况自然明知并许可,因此不能以未填写加班申请表为由否定劳动者休息日存在加班情况。
最高法再审此案后,判决的理由更让人信服。首先,最高法并没有要求张某提供他根本提供不了的加班证据,然后通过查明事实,认定超市的员工每周的工作都在48小时,最后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而张某每周工作时间为6天,每天工作8小时,对每周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天数,应视为休息日加班。最后支持了张某的加班费请求。
最高法院的判决思路,无疑是公平合理的,加班事实明明存在,下级法院过于苛求明确的证据,实际上就是偏袒用人单位的利益。
专注劳动法、专注为基层劳动者普法,欢迎私信咨询法律问题。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