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世纪以来“旅居”中国的西方人眼中的中国法律 | 卡卡·早茶夜读
一、《广州葡囚信》:“1522年圣尼古劳日为他们插上了刑牌,以强盗罪处死并悬树暴尸”
15世纪末期,哥伦布发现了美洲新大陆,并将西班牙国王的旗帜插在了这块原本属于土著人的原野上。
西班牙的成功使整个欧洲受到震动,葡萄牙作为另外一个当时的航海大国,紧跟在西班牙的后面,开始对当时的人们尚不十分了解的地球进行殖民瓜分。
16世纪初,葡萄牙的船队怀着和西班牙人一样的掠夺精神,穿越南中国海,终于到达了中国海岸,当他们以为可以以殖民者的姿态,将葡萄牙国王的旗帜插在这块东方的古老土地上时,等待他们的是中国的舰船,以及刑罚和牢狱。
从此海洋将中国和西方连接在一起,同时也使西方的法律和中国的法律开始了接触与碰撞。
葡萄牙人不仅没有在中国找到他们梦寐以求的金银,反而连他们自身的性命都难以得到保障。这一现象一直到16世纪中期仍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
葡萄牙人出版的著作《广州葡囚信》记录了当时明朝行刑的场面:“1522年圣尼古劳日为他们插上了刑牌,以强盗罪处死并悬树暴尸……这23人被卸尸,头、腿、胳膊分家,肚肠从口中流出,从肚子处将尸体一刀两断,然后弃尸广州街头……”
二、《亚洲旬年史》:“被出卖的孩童的父亲将其右手……涂上厚厚的墨,然后将手放在卖身契上,将整个手掌印在上面,右脚掌同样印上去”
16世纪早期来到中国的西方人,他们看到的中国是一个繁荣、富强的东方大国,由此不得不改变方法,放弃西班牙式的掠夺,转变为采用贸易和宗教交流的形式,与中国交往。
随着航海事业的发展,通过海上贸易的方式,16世纪以后的中国与西方世界开始频繁接触,欧洲的商人、传教士甚至包括一批旅行家开始向西方介绍中国的政治、军事、经济等各方面情况,其中有不少文字涉及中国的法律,但无法形成比较详尽的系统,或者可以认为16世纪初期西方人对中国法律的了解还处于萌芽阶段。
16世纪后期,大量传教士进入中国,促进了东西方的文化交流,成为连接地球东西两半的重要媒介。
三、《书信》:“中国的官员很多人是很出色的,他们忠于职守,将公众利益时时放在心上……他们最根本的目的是效忠于皇帝”
17世纪初期,当海上贸易开始发展的时候,中国人正在热衷于出口自己精美的陶瓷制品和令西方人垂涎的丝绸织品,并且在交易中,以香料和白银作为对价。
中国从海上丝绸之路进口了大量的香料,当时的香料除了胡椒之外并不是用于化妆制品的芳香剂,而是用能散发着香气的珍贵木材,制作烧香礼佛时的香烛。中国人在明清两代究竟烧了多少香,用了多少珍贵的紫檀和黄花梨,没有人作过统计,只是到清代中期,在全世界能够生长紫檀和黄花梨的地方,这种珍贵的树木,已经接近绝种。
海上丝绸之路,进一步扩大了中西交流,并且伴随着商品贸易,使西方人开始进一步接触到中国的政治、法律、道德和其他社会文化领域。西方人开始关注中国人的思想和礼仪,并且认识到中国人的思想、礼仪和法律、政治有着直接的关系,也因此产生了东西方法律思想的正面交锋。
在西方人的眼中,中国人所提倡的“性善论”是西方宗教在中国传播的主要敌对思想,而且中国人所持有的“天、地、君、亲、师”的伦理思想也是西方人不能接受的。
西方宗教的传播者希望得到崇拜的应当是源于上天的神,没有什么“天、地、君、亲、师”,而只有“圣父、圣子、圣灵三位一体”的耶稣精神。
“性善论”与“性恶论”的冲突必然表现在不同的立法体系中,在西方人看来,人生而有罪,而在中国人看来,人生性善良,因此法律必须对恶进行惩罚。
让信奉儒家经典的中国人,接受“性恶论”的主张,大家一起朗诵“人之初,性本恶”,然后一起接受西方“原罪”的思想,主张“因为大家都有罪,所以大家都平等”显然十分困难。
庞迪我在《书信》中专门表达了他对中华帝国中央集权的认识,这个国家有专门的成文法律(指《大明律》),但相应的司法制度却并不完善,“部分官吏对法律任意做出解释从官员的利益出发,独断专行,做出许多错事。他们为了自身谋利,使贿赂成为官场通行的手段,官官相护是个突出的现象。”
在庞迪眼中,中国的伦理与西方的“法治”之间,有着更多的可能互相补充及互为表里之处。而且他的所谓西方情况,有些甚至可能是他杜撰而成的胸中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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