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瓒与侯耀华谁赢了官司?

众人瞩目的侯瓒状告侯耀华等人的案件,于2010年6月4日下午,历时六个多小时庭审总算告了一个段落。
但是庭审完毕,作为侯瓒代理人的我,心情却久久不能平静……
为什么侵权者却摆出道义卫士的嘴脸,向原本受伤的侯氏小姐妹伤口上撒盐?
为什么被告完全回避案件的法律焦点问题,用冗长的时间阐述逝者哥哥的所谓“良苦用心”?
无论当年、还是现在,从来没有人否认侯耀华是家中的长辈,也从来没有人否认侯耀文先生的身后事由他主持,可即使是侯瓒在当时对他老人家主持后事没意见,年幼妞妞的妈妈对二哥主持后事也没意见,可这种表示并不意味着两位继承人放弃了自身的权益!他老人家给了弟弟一个体面的葬礼,这谁都感谢;可他老人家擅自处分弟弟的遗产却不那么体面。
侯氏两姐妹都是耀文先生前妻所生的女儿,虽然她们没有与耀文先生生活在一起,但血缘却是断不了的,在遗产处分上有谁尊重了她们的意见?有谁听取了她们的想法?
清瘦的侯瓒在这近三年的时光里,表现出了难得的坚强,她承受了无人“待见”的冷漠后,又要承受对方无端泼来的污水?在侵权者口中,她俨然被妖魔化成为争抢财产的无礼后辈。可试想,如果她真是这种形象,怎么可能三年了,都搞不清父亲的遗产在哪?
近三年来,太多的炒作让这个案件受到了太多不正常的关注。有人成心想让它成为娱乐事件,而侯瓒又不具备同流合污、与之对骂的本领,因此,她只能不断承受着对方一次次的污蔑……
生活的经验告诉我们在家庭纠纷中,晚辈者,未必不孝;长辈者,未必善良。
本案已经偏离它的焦点问题太远了,为了让它回归法律焦点问题,特将我们的代理意见在此公布。
公道自在人心。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们接受原告侯瓒 的委托,分别受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伟石律师事务所指派,在侯瓒与被告侯耀华、牛成志、郭晓小、刘一之间返还原物纠纷案件中作为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在发表我们的正式代理意见之前,我们首先要感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对于这桩错综复杂的案件在调查取证等方面所作出的艰辛工作;我们还要感谢那些在侯耀文先生丧事治理期间付出极大的努力和劳动的本案各位被告;如果没有侯耀华先生的主持和他们各位的辛劳工作,侯耀文先生的丧事就不可能顺利完成。当然,我们对今天发生在亲人之间、师兄弟姐妹之间的这场官司也表示十分的遗憾。但是,感谢也罢,遗憾也罢,既然问题已经提到法律诉讼的高度来解决,那么就应该依照法律规定来认定问题的性质,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这各纷争。故此,我们要向法庭提出我们明确的代理意见。我们认为:
四位被告侵犯了原告侯瓒被继承人侯耀文遗产的所有权,理应将其非法占有的侯耀文先生遗产全部返还给原告。

一、 原告侯瓒是被继承人侯耀文的法定继承人,是其遗产的所有权人。
众所周知,原告侯瓒与被继承人侯耀文系父女关系,双方的这种身份关系也已经通过公证文书予以证明(见证据1)。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根据上述规定,两位原告是被继承人侯耀文先生的合法继承人,她们的继承权是确定的、受到法律保护。
被告代理人公开声称:“未经过继承程序,原告尚不是这些遗产的所有权人。”这一说法是对是继承法、物权法的误读。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而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现有的证据材料显示,被继承人侯耀文先生的全部合法继承人就是本案的两位原告,在两位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的前提下,从侯耀文先生去世之日起,其全部遗产即已由两位原告共同所有。而财产所有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未经两位权利人同意,他人无权占有、处分侯耀文先生的任何遗产。

二、被告占有并拒绝返还侯耀文的遗产,侵犯了原告侯瓒的合法权益。
2007年6月23日,侯耀文先生去世后,被告侯耀华等人赶到玫瑰园主持料理丧事,并实际控制了侯耀文先生位于玫瑰园的别墅和屋内财物以及车辆、身份证、存折(卡)等等全部遗物。之后,侯耀华既没有及时主动邀请二位继承人清点,也没有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清理遗产、编制遗产清单。而更令刚刚承受丧父之痛的侯瓒深感不解的是,在父亲侯耀文去世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不知何故、也不知具有什么理由,被告将侯耀文位于玫瑰园别墅的全部财产转移(洗劫)一空!
在侯耀文先生去世后至起诉前的将近两年时间的里,两位原告曾向遗产的占有人——被告侯耀华表示要求继承,但除了一部车辆由侯耀华在使用了一年多以后返还外,对于其他遗产,被告侯耀华始终未予以答复,并拒不交出其擅自占有的遗产。若不是开庭前法院组织了部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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