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民法典》KTV包房随意点播歌曲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

案例:老王是一家文化娱乐公司的老板,有十几间 KTV 包房,一直以来生意还不错。最近,老王突然收到一张法院传票,某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起诉他的公司侵权,要求公司从点歌设备曲库中删除几首音乐电视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原来是他的 KTV 包房点歌设备中有几首歌曲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却在 KTV 中被随意点播,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对此,老王有些纳闷:点歌设备是自己花钱买的,在自己买的点歌设备上点播歌曲,为什么还需要别人的授权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老王在他经营的 KTV 包房点歌设备中,为客人提供歌曲放映服务,没有取得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并支付使用费,侵犯了歌曲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因此老王应该立即删除相关歌曲,并按规定向著作权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之后,老王的公司可以和歌曲著作权人或其 授权人 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在取得授权并支付使用费后,继续播放相关歌曲。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于2021年6月1日生效,对著作权的保护将更加严格和完善,因此相关经营者应重视对他人著作权的使用,以免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

山西德昭律师事务所邓伟

来源:太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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