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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勒斯,让(Jaurès,Jean)

  1859年9月3日生于卡斯特尔(朗格多克),1914年7月31日在巴黎遇刺身亡。
  饶勒斯出身于一个中产阶级的家庭,学生时代表现出色,后来成为一位大学教师。他的兴趣十分广泛,文笔流畅,富有口才。他早年涉足政治,1885年在他的原籍塔尔纳地区被选为国民议会代表,到1893年,在一次旷日持久的罢工以后,他被塔尔纳矿工推举为候选人,当时他已经肯定是一名社会主义者。作为一个坚定的共和党人和民主主义者,他曾积极地为德雷福斯辩护并投身于政教分离运动。他不属于社会主义运动中比较强硬的或是马克思主义的派别,但他对马克思非常尊重,经常引证马克思的话。应当说,许多马克思主义者对饶勒斯的看法不好,恩格斯便是其中的一个,特别是他对饶勒斯作为一个经济学家的看法(见恩格斯致保·拉法格,1894年3月6日)。作为一个历史学家,饶勒斯开创了对法国大革命的社会基础的研究,并且试图把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跟对各种理想及其影响的认识结合起来(见“参考书目”⑤,第14页)。其目的在于阐明社会主义是法国大革命的合法继承者与实现者。他颇有按照阶级斗争观点来探讨问题的思想,认为工人阶级在农民的支持下可以领导法国前进。他坚持认为,工人应作为解放了的个人,而不仅是作为群众中的一分子才有意义。饶勒斯是一位十分爱国的法国人,他曾经拟定一个军事改革计划,于1910年发表,这项改革以普遍的、短期的服役为基础,旨在使军队更有效率和更加民主。然而,他还是一位雄辩的和平维护者,对第二国际抱有很大的信心,把它看作是中流砥柱。当1914年战争临近时,他呼吁遏制战争,被一个民族主义狂热分子所暗杀。

(VGK)


参考书目

① 汉普敦·杰克逊:《饶勒斯的生活和工作》,1943年英文版。
② 让·饶勒斯:《社会主义史》,(1898—1902),1922—1924年法文版。
③ 同上作者:《社会主义研究》,1901年法文版。
④ 同上作者:《新军队》,1910年法文版。
⑤ 路易·菜维:《让·饶勒斯文选》,1947年法文版。
⑥ 玛格丽特·皮斯:《让·饶勒斯——社会主义者和人道主义者》,1916年英文版。
⑦ 沙尔·拉波波特:《让·饶勒斯——人、思想家和社会主义者》,1915年法文版。


股份公司(joint-stock company)

  股份公司从19世纪中叶起广泛地发展起来,不断地取代家庭开办的公司。今天,实际上所有的大公司,除了公有成份的以外,都采取这种法定的形式。股份公司的普遍化是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两个基本倾向相适应的。一个倾向是,每一巨额的货币贮存(“积蓄”)都具有使自身转化为货币资本的倾向,也就是参与社会生产的全部剩余价值的总分配的愿望。在股份公司出现之前,这只能通过把积蓄储存在金融机构(首先是银行)的办法来实现。然而,这种储蓄一般利率比较低,要比平均利润低得多。而通过股份公司制度,任何拥有资本主义公司的股票的人,都可望依靠他的本金收回比把钱存在银行里要高的收益,特别是如果把本金的长远价值这个因素考虑在内的话。另一个倾向是资本集中和积聚的不断增长,这种倾向表明出现了越来越大的商行,它们所支配的资本数量也越来越多。因此,它们除了其创办人所投入的资本外,也就需要征集更多的资本。随着股份公司的出现,那些已失去其独立的经营买卖但却拥有一定数量的货币积蓄的资本家,仍然可以参与现行的资本主义经营买卖,但却是通过一种“被动的”方式。如果他们拥有一些大公司的股票,那么他们的收益(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他们的经济命运)则始终跟这些公司的成败联系在一起。
  可是,通过购买某一公司的股票,一个货币资本的拥有者也就成为资本集中过程的一名受害者。他失去了自由支配自己的货币资本的权利,而是把这种权利交给那些实际上经营该公司的人(如董事和经理处等等,根据不同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条例和惯例,还可以规定许许多多诸如此类的头衔和职能)。实际上,在一些国家里,法学以至具体的商业法或破产法,都规定股票持有人无权按其占有公司所发行的股票总额的比例来分得该公司的一部分资产。股票所有权只不过让持有人以分红(股息)的形式享有按照比例取得部分现行收益的权利。那些实际经管公司的人一般能够设法使自己获得利润总额中比较大的份额,这一份额可以看作是创业利润和利息(包括股票、公债、银行信贷等债款的利息)的总和。他们可以由于出席董事会的会议而获得特殊的津贴(这在法国和德国叫做“抽头”)。他们可以决定让自己享受董事和经理的高额薪金、退休金、交际费以及各种免费服务(包括汽车、洋房、游艇、度假和医疗开支等等)。他们还可以通过优先认股权而获得优先股或厚额的投机利润。象这样一笔比较大的份额,在股票最初浮动时所得到的收益尤为可观。希法亭在1910年曾把这种特定的创业收益称为创业者利润。
  随着股份公司的普及,资本的重复现象也就日益增长。一方面,资本是“实在的”、有形的资本,即建筑物、机器和其他设备、原料贮备、商品贮备、供支付工资和其他日常开支所需要的银行存款等。另一方面,资本又表现为存放在银行保险库和保存在保险柜中的股票和债券,这些证券不时出现在股票市场上。马克思把后一种形式的资本称为虚拟资本。显而易见,这种资本的重复现象并不等于实际资产的总值的增加,或是现有生产的总值的增加,或是现有生产和(再)分配的剩余价值总量的增加。这种虚拟资本的价值从长远来看是围绕着“实在资产”而摆动,但有时候也明显地跟它发生差异,因此,当虚拟资本的价值明显地低于实在资产的价格时,就会造成对投机者有利可图的那种倒买倒卖活动。股份公司的扩大和股票市场的出现,更为普遍地给投机活动创造强大的推动力,而这种投机活动原先只是集中在公债和少数特别冒险的公司的股票上,例如17世纪在西欧涌现的各种东印度公司或者是18世纪约翰·罗在法国所从事的投机活动。
  股票市场的投机活动并不决定工业周期的升降。这种活动只不过试图对这种升降情况进行预测。在股票交易上,一种股票在某一期间的价格,将决定于发行该股票的公司的预期收益(更精确地说,是实行分配的收益,即股息)和现行的利率。不过,这些预测是从来不准确的,事后的发展往往证明它们是错误的。各种各样的因素(诸如关于某一公司的经营状况的谣传,牵涉到该公司的主要经营项目在某一产业部门、某一国家或者甚至在一个更为广泛的地区中的一般经营状况的情报,以及关于个人的经济状况以至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健康状况的谣传等等),都会立即对某种股票在股票市场上的行情起影响作用。那些能够针对各种谣传而掌握了真实情报的“知情人”,那些拥有大量货币(或银行信贷)的大投机家,都可以设法影响股票的行情,以便通过先买后卖或先卖后买的办法来牟取暴利。显而易见,所有这些投机活动都绝不会直接增加在整个资产阶级内部实行分配的剩余价值总量。然而这些活动却能够明显地改变在不同的资本家集团之间剩余价值的分配方式,它们甚至还能够影响(至少是在短期内)资本的有效(生产性的)积累的比率。举个例子来说,一家公司想扩大它的“实在资产”,它需要额外的现金来进行购买,于是它试图通过发行新的股票来抵补这笔扩大资产的开支,但是它恰好赶上股票市场不景气,新股票的发行可能受到挫折,“实在资产”便不能扩大,这样一来,扩大的物质生产和扩大的价值生产也就受到逆阻。
  股份公司的创办人或者掌握“内情”的投机家们所玩弄的某些阴谋诡计,简直跟明目张胆地抢劫差不多。由于这是一小撮资本家对许多资本家进行的抢劫,所以资产阶级社会把它看得比那些基于制度而产生的大小资本家对工人和小资产阶级分子实行形形色色的抢劫过程要严重得多。因此,在发生了若干起严重的违法侵吞的案件以后,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颁布了对股份公司和股票交易实行比较严格的管制的立法,以便使那些最严重的违法事件比较难以发生。可是,在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里,股票市场的投机家们欺哄“公众”的行径仍然是屡见不鲜。
  随着50多年来股份公司的普遍建立和资本主义大公司通过董事或董事会来经管等现象的出现,便产生了对当代资本主义的再解释,这种解释基于把由经理经营的当代资本主义跟由业主经营的“老资本主义”进行对比之上。贝尔和明斯的论著(见“参考书目” ① ),还有詹姆斯·伯恩汉姆和加尔布雷思的著述(分别见“参考书目” ②、③),都为这种解释立下丰碑。这种解释显然具有真理的内核。在《资本论》第3卷中,马克思本人要比这些作者早好几十年就已注意到资本的形式上的(“单纯的”)所有权跟能动地运用资本的能力之间日趋分离的现象,也就是存在于“被动的”资本家和“职能的”资本家(fungierende Kapitalisten)之间的差别,后者才是公司的真正的经营管理者。毫无疑问,作为资本本身所固有的这种划分,随着股份公司的普遍建立而大为明显。因此,真正的争论是在另一些地方,也就是说究竟“经理们”已经构成了一个具有其本身利益并跟资本法定所有者的利益不同的新的阶级呢?还是说不论它们两者之间的利益和行为是何等不同,这只不过是同一社会阶级即资产阶级内部的职能差异而已。
  这些可以分为两个层次来回答。从一般的社会利益这一层来看,显而易见的是,经理人员和股票持有者,无论是大的还是小的,都具有向工人榨取最大限度的剩余价值、最大限度地扩大“他们的”公司的利润和资本积累的共同利益。这种情况自动地涌现于竞争的铁律,也就是涌现于私有财产在经济意义上而不是在这个词的纯法学意义上(马克思称之为“多种资本”)的存在。如果在全世界只有一家公司的话,那么这个规律也就失去它的实际作用。只要情况不是这样,那么人们也就无法说出在所谓的高层经理人员和一般大资本家之间经济行为有任何区别。因为牟取最大限额的利润和最大限度地扩大资本(资本积累),毕竟是资本主义和资本家阶级从其产生时起就具有的基本特性,而不是经理人员的一种特异功能。再从个人的社会利益这一层来看,那些高层经理人员绝不是没有财产的人。他们的高额收入和他们所享有的特权(内部情报、优先认股权等),使他们得以大规模地积累私人资本。当然,他们的个人资本只不过占他们所经营的资本的很小一部分,不过从绝对数上看仍然是相当可观甚至可以说是庞大的。这就使他们可以名正言顺地跟其他的资本所有者列入同一个社会阶级,并使他们具有为整个资本家阶级榨取剩余价值和捍卫一般私有财产的共同利益。
  最后,有人设想由于高层经理人员的权力不断增长,从而使那些实际控制着大多数大公司的主要财团(“垄断资本家”)失去其控制权,这种推测至少可以说是值得怀疑的。控制的技术可能发生差异或变化。一些财团可能会看到自己的实力在下降,而另一些财团则会看到自己的实力在增长(例如,美国的摩根家族跟洛克菲勒家族就是处在这样一种对比关系中)。在资本主义迅速发展的时期,一些“新的”大王可能出现在上层(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克萨斯州石油工业在美国所获得的利益)。但是,我们很难找到任何论据说明没有财产的经理人员可以不顾那些身为亿万富豪的股东的利益而经营着资产达亿万元的大公司。
  因此,对于参加这种争论的人来说,他们所坚持认为的变化只有这样一个事实,即资产阶级内部的实际利益的不同,这表现在一部分资本家把通过分红的形式来分配现有的利润看作是他们的主要的利益所在,而另一部分资本家则想把大部分利润留在公司里作为扩大经营之用。但是,这种利益的不同只不过是出现在食利者和经营资本家(企业家)之间,而不是出现在两个不同阶级之间。情况毕竟是:如果你个人的现有收入已经非常之高,那也就没有很大的刺激力去尽量提高它,因为这只能增加你的税收负担,而你的收入到头来也会花光。食利者挥霍他们的收入,经理们经营日常业务,而大垄断资本家则就积累问题作出关键的财政决策(诸如扩大公司的规模,增加产品的产量和花色品种,以及对其他公司实行兼并等)。对于后者来说,他们往往“仅仅”拥有全部资本的5%或10%这个事实(也就是说拥有100亿、200亿或是300亿资本中的5%或10%),是无论如何不能否定他们在资产阶级内部所占有的这种职能性的劳动分工的位置的。这只能说明,股份公司(尽管有股东大会的制度也罢)只不过是一种手段,通过这种手段,许多资本家被剥夺掉自由支配他们的资本的能力,从而有利于少数很大和很富有的资本家的操纵(参看资产阶级;金融资本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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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书目

① A.A.贝尔和G.C.明斯合著:《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1933年英文版。
② 詹姆斯·伯恩汉姆:《管理革命》,1943年英文版。
③ J.K.加尔布雷思:《新工业国》,1967年英文版。
④ 鲁道夫·希法亭:《金融资本》(1910年),1981年英文版。
⑤ 厄·曼德尔:《晚期资本主义》(1972),1974年英文版。
⑥ 约翰·司各脱:《公司、阶级和资本主义》,1979年英文版。


犹太教(Judaism)

  尽管犹太教的实质内容在论战中并不突出,但有许多理由可以说明为什么该教对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来说是很重要的。首先,当马克思正处于从民主激进主义转向历史唯物主义的时候,在考虑宗教在社会中的作用方面,除了当时作为国家的帮手的基督教外,犹太教也给马克思提供了一种考察机会;第二,马克思有犹太人的血统,他想使自己跟这种联系保持距离;第三,马克思经常被人指责为反犹太主义者。大部分已有的和源源不断地出现的有关这个专题的论著,都倾向于把注意力集中在后两点上。
  马克思被卷入有关犹太人和犹太教的论战,是在德国犹太人为争取其社会解放和废除其特殊身份而发起的运动进行了半个世纪以后,这个运动是在一个日益壮大的自由派院外活动集团的强有力的支持下进行的。当时马克思对于德国宗教的批判已经完成,他支持犹太人的争取公民权利的要求,其原因一部分是由于对基督教国家组织实行任何结构性的变革都最好能够对一种不合时宜的社会秩序进行破坏,一部分是由于公民权利只能促使政治解放,这种解放虽然是不够的,但它却是实现人类解放所必要的先驱。马克思并不是一下子就参加到有关犹太人问题的论战中来,在这以前,他曾经满怀兴趣地注视着揭开基督教的神秘性的争论。这种争论开始于大·弗·斯特劳斯的一部萌芽作品——《耶稣的生活》(1837年)。不久就出现了费尔巴哈的《基督教的本质》(1841年)和布鲁诺·鲍威尔对神学的系统的批判。费尔巴哈保持了这种争论的原始范围,他没有去触动整个基督教神学,而是以人类学的术语来说明它,认为基督教的上帝只不过是人把精神上的自我投影到一个想象的神明之上(见“参考书目” ⑧)。莫泽斯·赫斯则完成了青年黑格尔派沿着这条线索对宗教的批判,他否定了他们的“神学意识”,并号召人们对人类的条件进行一种社会分析(见“参考书目” ⑤)。
  当布鲁诺·鲍威尔参加到关于犹太人解放的论战中来的时候,他所遵循是基于德国哲学传统的推理。费希特是第一个对18世纪后期所提出的最早的解放要求作出回答的人,他否定了这种要求,理由是犹太人孤立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他们自己造成的。他认为,犹太人作为人来说,他们能够要求人权;但作为一个基督教国家的宗教分立者来说,他们没有权利要求他们的分立要求得到正式的认可,因为即使是基督教徒也没有权利实行分立。黑格尔在《法哲学》(1821年)的一个著名的注释中,也同样地强调了犹太人的作为人的地位,但是把公民权的问题跟接受公民义务联系在一起。举例来说,如果犹太人愿意服兵役而贵族教徒不愿意的话,那么犹太人就有优先获得解放的权利。然而,鲍威尔却愿意追随费希特,他在两篇著名的论文中(见“参考书目” ①)。不赞成犹太人的解放,其部分的理由是犹太人不愿意摆脱他们的犹太人作风,同时还由于基督教徒不能在他们自己还没有获得自由之前就给予犹太人的自由。马克思正是在这一点上参加了论战,他对鲍威尔的论断进行了批判的分析。跟赫斯一样,马克思号召对宗教进行社会分析,否定了鲍威尔的论点,后者认为犹太人只有放弃他们的犹太教才有资格享受公民的平等权利。马克思认为宗教是个人的私事,它跟作为公民的个人的问题有所不同,国家无权对它进行干涉,鲍威尔的反对意见具有神学的性质,因此是无效的。然而,在这里还有一个社会问题,马克思在下面这样一个问题上同意鲍威尔的观点,那就是犹太人尽管在数量上占人口一个微不足道的数字(±1%),可是他们却能够起比他们所占的人口比例大得多的作用,这在当时是由于他们在传统上集中从事商业和贸易,这种地位赋予他们以政治实权。马克思对此进行了详尽的论述,强调指出财力的重要作用,因为这种力量不仅使犹太人得以提出公民权的要求,而且使他们得以把自己的社会的和商业的价值浸透到世俗社会的组织中去。国家需要犹太人所起的商业职能而且连它本身也在追求金钱过程中“犹太化了”。至于为其种族优越感偏见服务的犹太排他性,它并不像鲍威尔所论断的那样是由于犹太人拒绝接受他们在历史中的地位所决定的,而相反地是那种把犹太人作为世俗社会结构中的一个要素加以保存的历史产物。可见,只有当犹太人放弃他们的作为商人和商贩的社会作用,或者是国家使自己从对商业主义的需求中摆脱出来,犹太人和他们对自己宗教传统中的那种神秘的自我主义的忠诚才会消失。
  马克思的主要论断包含在评论鲍威尔的两篇文章中,它们发表在唯一的一期《德法年鉴》上(1844年)。第一篇文章透彻地论述了教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从而摧毁了鲍威尔的神学观点。第二篇文章则论述了犹太人和犹太教的社会作用,那是一篇简短有力的论战性文章,具有尖刻泼辣的风格,充满了论断和设想,对于19世纪上半世纪犹太人生活的现实经验或犹太教的思想传统没有讲多少好话。当这两篇文章第一次发表以后,它们没有起什么影响作用,现在所知道的唯一的一篇当时发表在犹太人报纸上的评论,对马克思支持犹太人的解放要求表示欢迎(见“参考书目” ③)。至于具有论战性质的第二篇文章则没有引起任何评论,也许是因为这篇文章所使用的那种激烈言词在19世纪40年代已经是司空见惯了。但是,在19世纪最后25年期间,随着犹太人争取解放斗争的成就而出现了正式的反犹太运动,马克思的这两篇文章则重新受到人们的注意,其中包括马克思主义的倡导者及其反对者。于是,当时的犹太人,特别是受到不同形式的社会主义吸引的犹太人,也不得不对马克思的文章采取一种立场。正是在这种条件下出现了大量的作品,它们力求解决两个问题:马克思这个犹太人是否要比他仅仅在生物学上作为犹太人后代来得高明?还是说马克思是一个反犹太主义者,更精确地说,他是否同意反犹太的院外活动集团的主张即认为犹太人对国家、集团以及社会阶级的利益和福利抱敌视态度?
  关于第一个问题,有许多人企图把马克思说成是《旧约全书》传统的预言者(见“参考书目” ⑦),说成是一位渗透犹太道德传统的世俗犹太人,说成是一位自我怨恨的犹太人或犹太教的背信者(见“参考书目” ③)。人们还往往从“种族上”把马克思说成是犹太人。并且用种族理论来论证他的一切性格本质特征。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本人除了承认他自己的血统以外,没有作过任何评论。同时,除了对希伯来人的先哲们表示赞赏这点有文字可考外,没有什么证据可以说明马克思是或自认为是犹太人或是受犹太文化的影响。随着纳粹统治时期的到来和犹太人在欧洲被大量消灭,关于马克思反犹太主义的问题成为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有一位犹太社会主义者曾指出,1843年发出的把人类从犹太人的影响下解放出来的那种号召,很象是为1943年事件开的处方(见“参考书目” ③,第298页)。然而,尽管我们知道马克思并不反对对某些犹太人使用冒犯性的粗鄙语言(见“参考书目” ⑩),但却没有根据把他看成是反犹太主义者。同时我们要注意到,他的关于犹太人的第二篇文章无疑一直被那些散布反犹太观点的人们利用来支持他们对犹太人的各种指控。不过,对这篇文章的歪曲利用在马克思在世时就已开始,但却没有引起他本人的抗议或评论,这也同样是事实。
  关于马克思跟犹太人和犹太教的关系的争论目前仍在进行,而且看来还要继续下去(见“参考书目” ④、⑥、⑨),但是这种争论很少触及马克思提出的关于犹太教的一个最有意思的问题,那就是说犹太教是依靠历史才得以生存呢?还是说不管怎样它都要生存下来?莫泽斯·赫斯曾经研究过这个问题,他在1862年重新提出了对犹太人问题实行民族解决的想法(见《罗马和耶路撒冷》),但没有引起广泛的注意。直到19世纪末在政治上出现了犹太人复国主义,这种想法才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尽管这场争论主要具有敌对的性质,但它毕竟对马克思主义有关一般民族主义的分析的发展作出了实质性的贡献(见“参考书目” ③,第9章和第10章)。

(JC)


参考书目

① 布鲁诺·鲍威尔:《犹太人问题》,1843年德文版。
② 同上作者:《今日犹太人的才能及其成为基督教徒的自由》,1843年德文版。
③ 尤利乌斯·卡尔巴赫:《卡尔·马克思和对犹太教的激进批判》,1978年德文版。
④ 约瑟夫·克拉克:《马克思和犹太人——另一种观点》,1981年英文版。
⑤ 莫泽斯·赫斯:《行动哲学》,1843年德文版。
⑥ 赫尔穆特·希尔施:《马克思与莫泽斯——卡尔·马克思对“犹太人问题”和犹太人的态度》,1980年德文版。
⑦ 阿尔诺德·孔兹里:《卡尔·马克思——一种心理描绘》,1966年德文版。
⑧ 卡尔·勒维特:《从黑格尔到尼采》,德文版,1941年初版,1966年再版。
⑨ 亨利·帕奇特:《马克思和犹太人》,1979年英文版。
⑩ 爱德蒙·西尔贝勒:《社会主义者对犹太人问题的态度》,1962年德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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