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志平造谣小龙女出轨,该当何罪?

小龙女作为古墓派掌门人,久居于古墓当中,与外界接触颇少,大多通过网购满足日常所需。某日小龙女身穿碎花连衣裙外出取包裹,也只是生活中的平常一日。

恰巧那日全真教的尹志平外出闲逛,逗留在快递驿站。两人素昧平生,尹志平看那小龙女容貌绝世、冰肌玉骨,便把她取快递的场景偷拍下来,发在了全真教的师兄弟微信群。

这时,师兄赵志敬冒了出来,提议来点刺激的,“开个玩笑,骗一骗群里人”,没想到多有抵牾的二人这次却是一拍即合。

赵志敬用微信小号伪装成小龙女,与尹志平“扮演”的递夫你来我往,暧昧不断升级。二人把小龙女塑造成了“因寂寞而出轨快递员的少妇”,捏造小龙女结识递夫并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聊天记录。为了增强可信度,二人还煞有介事地捏造了“赴约途中”“约会现场”的视频、图片。

尹志平随后将这些内容发布到师兄弟群,沉寂的聊天群突然热闹起来,引发大量低俗、淫秽的评论和调侃。

本以为群里的师兄弟们开开玩笑,过过嘴瘾就过去了,没想到,这些内容被合并转发,在武林大会群、襄阳城业主群、绝情谷聊天群、桃花岛避世群等100多个微信群(群成员总数2万余人)扩散,各大门派的公众号、网站等也不甘落后,纷纷对上述聊天记录合辑转载推文(总阅读数达2万余次),让这则“桃色”市井故事在坊间热传,甚至登上江湖热搜排行榜。

江湖上一时谣言肆起,原来光风霁月、惊艳绝伦的小龙女竟是这种人。可怜那小龙女虽然身藏古墓中,也难免被朋友好奇打探,被古墓派中其他人指指点点。小龙女被诊断为抑郁状态,甚至还被古墓派除了名:身体、精神状态十分疲弱,同时也对本派声誉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决定对其进行劝退处理。

小龙女的生活、工作陷入停滞,倍感委屈的她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以诽谤罪追究尹志平、赵志敬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通报称,尹志平、赵志敬的行为不仅损害被害人人格权,而且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依法按公诉程序予以追诉。

尹志平、赵志敬二人因一时兴起,对素不相识的小龙女铺开一段博人眼球的编造,最终站在了被告席上。

法院当庭宣判,分别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尹志平、赵志敬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尹志平和赵志敬在法庭上表示对当时的行为感到后悔,并想跟小龙女,她的家人、朋友和全社会道歉,但是身心俱疲的小龙女却拒绝接受,道歉是对方的权利,但一切太迟了。

法报君普法小课堂:

1、如何定义尹志平和赵志敬的行为?

尹志平和赵志敬通过伪造聊天记录的方式在网络散布捏造的,损害小龙女名誉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该诽谤信息的浏览量也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构成诽谤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按照《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上述《解释》第二条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2、诽谤罪有可能被公诉吗?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诽谤罪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或国家利益的程度,将以公诉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

3、尹志平和赵志敬为何被判缓刑?

诽谤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此外因尹志平和赵志敬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过、初犯、无前科劣迹等法定及酌定的量刑情节,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法院采纳了检察院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4、未达到刑法中“情节严重”的诽谤行为可能受到何种处罚?

对于日常生活中的诽谤行为,如果未达到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可能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被罚款或是拘留。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为了流量、博人眼球,编造的谎言、无底线的行为在网络空间肆意流传,然而类似的案列一次次提醒我们,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

(本文以真实案例为原型编辑整理而成,当事人名称、地名等均为虚构,基本案情及判决理由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删和修改。)

作者|武杰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渠洋 朱婵婵 罗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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