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遇到事情就让财务表态

地方规定的“可发放”与工资总额
马学国 2020.6

某省某条例规定: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向职工发放XX用品或者费用。

有朋友问:企业是不是应该或必须执行?

我的意见:

1.是一种允许的意思表示,也可以理解为鼓励、倡导,但不是强制性义务

这种表述,只能理解为你做了不违反当地规定,不能解释为不做不行、不做违反当地规定。

这种“可”干嘛的表述,较起真来,没有任何用处:用人单位除了不能给职工发武器、发毒品等违法的东西,用人单位发什么,似乎都“可”,用不着地方用条例来说可以发。

如果把“可”改为“应”“要”“必须”等,则构成地方规定的义务,是企业在本地开展业务活动的必要条件,不执行不行,这种情况下,才是应该或必须执行的。

2.这种含含糊糊的表述,不具有可操作性。

可以发——谁来规定发不发、发多少?谁有权规定?

对于企业来说,除了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其他的支出权限,在股东会、董事会或管理层;如果属于管理层,应当根据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归口部门来提出初步意见,如与员工相关的支出,包括工资、福利、社保、劳动保护等,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筹管理,提出初步意见报管理层议事机构如经理办公会等研究决定。

对于没有股东会、董事会的国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使股东会、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即使是有股东会、董事会的国有企业,财政部、国资委等部门的规定,对其也有约束力,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得与之抵触。

3.类似的表述,在地方规定中并不罕见,这是用别人的钱送人情的做法

某省计划生育条例曾规定“企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可在当年计税所得额的千分之二以内提取。”该规定并未得到监管部门的认可,现已被叫停从工资总额外发放的做法。

4.中央企业要严格执行工资总额的规定。

中央企业的工资总额,不管是工效挂钩,还是核准制下的工资预算,都要严格执行。

严格执行的意思,一是不能突破工资总额,二是不能变相突破工资总额。

对于计划生育奖、民族团结奖、精神文明奖等奖金类项目,应当从工资总额中开支。

对于给职工发的各类钱(“费用”“补贴”),很容易被认为属于工资总额。

对于给职工发的各类物品,也很容易被认为属于福利费或工资总额。

5.不要遇到事情就让财务表态

我在“中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知识培训班”和我的朋友圈,多次强调:主张或请求支出的部门,应当负责对支出的“必要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说明或举证,并对以后的审计、巡视等人员的疑问或质疑负责答复。

如果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被说服了,可以同意开支,但上述举证和解释的责任仍然在主张或请求开支并说服财务部门予以支持或同意的部门和人员。

具体到本文开头的问题,主张把地方规定中的“可”变成本单位的实际行动的部门,有义务证明执行该规定的“必要性”“合规性”,同时提出执行的具体方式和标准,并对执行方式和标准的“合理性”负责。是否执行和如何执行,不是财务部门需要回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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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马学国:首批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某特大型央企师资库教师。有税收和工商管理教育背景,从事财会实务工作20多年。业余爱好研究财会实务问题。讲过会计准则的应用,会计实务疑点、热点、难点问题,国有企业薪酬管理,税企争议分析及处理等课程。讲课风格:将财务、会计、税收、审计等既相互关联又相互独立的领域融会贯通,介绍知识、探讨问题、启发思路、寻找办法,注重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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