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经济万年史】053中国魏晋南北朝时期经济(下)

中国魏晋南北朝时期经济(下)

3.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和封建依附关系的加深

(1)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和田庄经济

大土地所有制的存在,在中国由来已久。两汉时期,社会上出现的豪强世族,不少就是广占田土的大地主。汉代土地关系中,有大土地所有者,也有中小土地所有者,更多是自耕农身份的小块土地占有者,大土地占有和中小土地占有可谓各有各的优势,大地主可以通过土地买卖来兼并小农土地,但这种积累速度是缓慢的,豪强大族可以凭借政治特权巧取豪夺,但也可能因政治斗争而丧失财产;小农经济比较微弱,但极易维持,加之政府对自耕农给以某种扶持,故双方都难有压倒对方而超常发展的可能。这种局面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完全被打破,无论在北方还是在南方,大土地所有制利用长期战乱、社会秩序混乱之机,凭借种种超经济因素迅猛发展,在土地关系上占了主导或优势地位。

大地主攫取土地来源是多种多样的:

其一是农民、宗族投献。魏晋南北朝之际,战乱猖獗,世族豪强纷纷设立坞堡壁垒自卫,小农为避战乱,只好前去投献,如魏浚在洛阳失陷后,屯于洛北石梁坞,归附者甚众;郭默在永嘉之乱后,率遗众自为坞主,流民依附者甚众;李矩在刘渊进攻平阳时,被乡人推为坞主,东屯荣阳,远近多附之。史书记载当时此类之事,比比皆是,也有农民不堪国家赋税剥削,而依托富门,南朝各代这种假冒之事很多,政府屡禁不止。

其二是封建政府赏赐田土,像三国时孙权一次赐给蒋钦妻200 户芜湖民,200 顷田地。

其三是占山封水,公开篡夺公共荒地。东晋南朝时,南渡的北方士族占山封水、开垦湖田,宋朝的谢灵运可谓此中典型,史载他" 凿山浚湖,功役无已" ,其中两次向朝廷要求决湖为田而遭百姓反对未成。东晋政府下令不准占山护泽,但形同空文,到刘宋时已发展到" 富强者兼岭而占,贫弱者薪苏无托" 的地步。像萧齐时,齐竟陵王萧子良在宣城、临城、定陵三县立界,竟然立屯、封山泽数百里,禁民樵采。

其四是买地或用高利贷兼并土地。大土地占有关系迅猛发展,形成了一批批颇具特色的大土地经营单位- - 南方的田庄、墅舍、屯、宅、邸、店,北方的坞堡、壁垒等,其中以南方大地主拥有的田庄最为典型。大田庄占地很多,依山傍水,出产丰富,经营多种农副业,经营管理也较复杂。南朝宋时,孔灵符所建的永兴墅,周围有33里,水陆地有265顷,中夹两山,又有果园9 处。孔灵符的这所田庄既有陆田,又有水田,山上还有果园。谢灵运曾作《山居赋》描述其庄园,庄园" 左湖右江" 、" 背山面阜" ,塘渚相绕,庄园内山水纵横,田土广布。庄园出产丰富,据谢灵运描述,田地所产有麻麦粟菽,水沼出产有萍藻菱莲,林木有松竹桐榆,还有各类鱼禽走兽。庄园内" 既耕以饭,亦桑贸衣,艺蔬当肴,采药救颓" ,衣食百物都不用取诸外人,完全是一个封闭的自给自足的经营单位。田庄规模既大,需要较多人手,管理上也复杂。当时田庄上劳动者有奴婢、部曲,但以佃客、客、私附为主。

(2)封建依附关系的演化

两汉时期,全国人口都被编籍归郡县管辖,人身关系比较简单,即自由民和奴隶(不自由民),非此即彼,没有多重的、等级的关系。当然阶级和地位的差别在实际中确实存在,但至少从法律和户籍上看,两汉编户齐民在人身上自由平等,即使是豪民地主的佃户也是如此,佃户出卖劳力,而人身未受豪民地主之控制。

魏晋南北朝时期,劳动者身份、地位发生很大变化,除自耕农以编户齐民形式保持自由民身份外,佃农成了豪强大族的私属,丧失了人身自由,不受国家控制,这种封建依附关系的加深、自由民向依附农民的转化,构成了这一时期生产关系的重要内容。

魏晋南北朝的依附农民有客、奴客、部曲等多种称呼,其形成途径也是多样的。

客,本义是宾客,并没有身份低贱的意味。战国秦汉以来,世家贵族多爱招致士人,称为宾客。西汉王侯公卿所养宾客不少,汉初淮南王养宾客数千人,武帝时大臣主父偃也有客数千人,这些客都是文人谋士之属,也有从军打仗的勇猛之人,并不从事农业劳动。东汉时期,宾客地位渐趋降低,主客关系有了新的变化。东汉后期,豪强拥有的客越来越多,客的依附性愈来愈强,且与大土地所有制联系在一起。《三国志.糜竺传》言糜竺曾送给刘备" 奴客二千" 以助军资,奴客连用说明两者之间区别不甚清楚,而糜竺本人有" 僮客万人" ,很难设想全都不事生产。建安元年(公元196 年)曹操在北方实行屯田制,屯田农民也称屯田客、租牛客户,屯田农民不受郡县管理,不承担国家租调徭役,形同国家的私客。曹魏后期,政府把租牛客户赐给公卿大臣,这意味着屯田客成了大地主的私家田客,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政府主动赐客给大地主,表明了政府正式接受了客的依附性身份这种现实,承认客是豪族的人,免除他们对国家的负担。东吴更是将其屯田户大量地赐给豪族强宗,史载孙权为褒奖功臣,多次将屯田客赐给吕蒙、陈武等大将。这些事实说明,至三国时期,客作为一种封建依附身份的劳动者不与国家发生直接关系的现实已被国家政权正式承认。

西晋统一全国后,颁行了占田制和户调式,规定官员各以品级高卑来占有田地和荫庇佃客,第一品者可占田50顷,第二品者占田45顷,数各有差,直到第九品官占田10顷。所占有的客,六品以上者为3 人,第七至第八品为2 人,第九品是1 人。占田制一方面承认私客的存在,一方面企图对其人数加以限制,不使大地主经济发展过快,实际反映了国家和这些豪族强宗之间经济利益的冲突。这种冲突,贯穿了魏晋南北朝的全部历史,而世家大族利用各种特权和手段去荫庇佃客,政府法令全然无效,这种士族社会压倒国家权威的事
屡屡有之。

北朝客的数量也很多,《魏书.食货志》称,北魏初年,"民多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东晋南朝法律规定,客注主人家籍,在国家户籍中不予登记。当时人对客的看法,因为受奴婢身份之影响,往往将客与奴混同起来,以为都是不自由人。客的实际地位在自由民与奴隶之间,客要取得自由,须要通过自赎或经主人放遣。东晋南朝是以门阀贵族为主导的身份性社会,社会上有各种身份的划分,有良贱之分、士庶之分和奴客之分,但当时比较显著的是自由民之中的士族和庶族之分、自由民和非自由民的良贱之分,奴、客的区分并不受重视,均视为低贱之人。

部曲也是当时的封建依附劳动者。部曲的本义是部队或兵,东汉末年起各地豪族强宗所率以起事的人众,亦常称为部曲。《三国志.魏志.李典传》称,三国官渡之战时,李典率领宗族、部曲3 千余家、1 万3 千余口投奔曹操。吴国军事制度中,有将领世袭领兵的传统,上代故去,其所领兵卒传给下代,实际上成了私家武装,也是部曲。《三国志.魏志.邓艾传》称,孙权死后,东吴不稳," 名宗大族,皆有部曲,阻兵仗势,足以建命".南北朝时期,部曲形式继续发展,南方、北方都有部曲这种私家武装的大量存在。部曲的特征是兵农结合,战时随主人打仗,平时耕田种地,服事供职。从这可看出,部曲是与豪强大族的封闭性社会经济情况相一致的。

部曲也是半自由人,在主人家注籍,和客基本相同。他们必须世代依附主人,到唐代法律还规定" 奴婢部曲,身系于主"。

4.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从土地和赋税制度来看

两汉时期,政府财政以对编户齐民的赋税徭役为基础,同时建立有庞大的官府手工业以提供各种物品。国家虽然垄断了盐铁、铸钱等事关国计民生的产业部门,大部分经济领域是开放竞争的,商品货币关系比较发达。

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乱连绵,土荒民亡,政府不再可能坐待租税交纳,财政无从谈起。同时,豪强大族伺机崛起,广收佃客,与国家争夺有限的人口和土地资源。自然经济占了统治地位。政府被迫转变国家经济职能,以求巩固和扩大其统治基础。

(1)魏晋时期的土地和赋税制度

东汉末年长达数十年的社会动乱,使整个黄河流域都遭到战祸蹂躏,土地荒芜,人口流失,中原12州所剩人口,不过汉时1 个大郡的人口。由于人亡地荒,统治者面临无兵可征、无粮可食的处境。为解决上述问题,曹操于建安年间在北方开始推行屯田制。

曹魏屯田制借鉴了汉代边塞屯田以及官田出租的做法,实行军屯和民屯。屯田遍及北方各地,成为具有普遍意义的土地制度。

参加屯田的农民,称为屯田客、典农部民等。屯田农民在政府安排下,开垦闲弃荒废之地。其所纳田租,如果使用官牛耕种,则收获量官六民四,如果是使用自己的耕牛,则五五分成,田租是采分成租而非定额租。屯田农民也服一些徭役,但一般不服兵役。屯田组织也自成一体,曹魏对于屯田农民和编户齐民采取不同的管理制度,即屯田农民属于政府专设的典农官统辖,不与郡县下的编户齐民相混淆。典农官员,最高为典农中郎将,其次为典农校尉,次典农都尉,其下还有典农功曹,管理屯田事务。屯田系统能自立于郡国之外,说明其规模之大和地位之重要。

屯田农民被固定在土地上劳作,根本没有迁徙自由,对国家有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民屯如此,军屯的士兵也受有强烈的人身束缚,他们且耕且战,且佃且守,都入为军户,祖祖辈辈世代相袭当兵,士兵之子无权参政,士兵之女永为军户之妻,人身卑贱也可想而知。

屯田制的积极作用,是它有效地恢复了农业生产。曹魏将农业生产与政府组织合而为一,大规模、有计划地安排农民劳动,在屯田中还兴修了大量水利工程,注意精耕细作,史载当时屯田,旱田亩产10余斛,水田亩产数十斛,产量相当高。

曹魏屯田制影响很大,三国中的孙吴、蜀国也都实行屯田。屯田制在三国兴盛得快,衰败得也很快。司马氏掌权后两次下令罢废屯田为郡县,这样曹魏屯田制从开始到罢废也就70年时间。屯田制衰败的原因是多方面,主要一点是以政府组织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管理庞杂而简单,屯田客所受剥削苛重,劳动积极性不高,因此社会恢复安定后,屯田制即不适合经济发展而显得弊病丛生、效率低下。

屯田之外,曹操还对两汉以来的赋税制度进行改革,创立了租调制。租调制的具体内容是,农民每亩地交纳租谷4 升,叫做田租,每户人家交纳绢2 匹、绵2 斤,叫做户调,租、户调之外,不再征发其它杂税。租调制革除了两汉税法中的算赋、口赋等人头税,改为以户为单位征实物税,田租也由比例税改为定额制,税赋形式更为简化。汉末以来的战乱使商品经济严重衰落,整个社会自然经济的特征更为突出,曹魏户调制的推行正是此种情势的反映,因而能在魏晋南北朝各代沿袭而不衰。

司马氏建立西晋政权、统一全国之后,废止了屯田制,但并未完全放弃国家直接干预经济的职能。晋朝政府为了有效地掌握编户齐民,扼止世家大族占田荫客的兼并潮流,颁布了占田制。占田制具体规定了官吏、平民按等级占有土地、佃客的数量,如前所述,这等于政府公开承认豪强大族荫客的合法性,但也企图限制官僚士族对土地和人口的兼并和争夺,当然这种企图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则完全是另一码事。实际上,朝野上下反对士族大肆兼并的呼声贯穿了整个晋朝和南朝始终,豪强士族对土地和人口的争夺是政府难以干涉的。

(2)北朝三长制、均田制和租调制

西晋灭亡之后,北方地区即陷入战乱割据的长期动荡之中。公元439 年,鲜卑人建立起的北魏统一了北方,面临着极其严峻的社会经济形势,人口流失,土地荒芜,地方豪强大族依恃坞堡垒壁自立,如何恢复和发展经济成为巩固北魏政权的重要前提。为解决上述危机,北魏统治者推行了一场全面深刻的改革,对社会经济领域内各项政策进行重大调整,这就是三长制、均田制和租调制的推行。

鲜卑族是作为少数民族进入汉族居住的黄河流域,在统治上不能不依靠汉族世家豪强。北魏统治者委任一些汉族豪强地主为宗主督护,通过宗主督护强迫农民交税服役。宗主督护制使世家豪强冒占土地和人口,逃避赋税,直接削弱了北魏政府的财政收入和统治基础。为了控制土地和人口,打击豪强地主的势力,保证国家的财政赋税收入,北魏政府推行了三长制以取代宗主督护制。三长制规定农民5 家立一邻长,5 邻立一里长,5 里立一党长,邻长、里长、党长作为基层领导,要负责检查户口,催督租赋,征发徭役和兵役,劝课农桑,推行均田令。

均田制是北魏经济调整的核心内容。均田制得以推行的重大背景在于,社会长期战乱之后,土地荒芜,人口流失,政府企图鼓励人口和土地重新结合,发展生产,并将其直接置于国家控制之下。按照均田令,凡成丁男子均可由政府授给露田40亩,妇女给20亩,土地休耕者可加倍授田。露田之外,成丁男子还授给桑田20亩,不宜种桑的地区则给麻田10亩。奴婢与农民同样受露田,但不给桑田。还规定授田农民在老免(70岁以上)或死后必须还田给国家,但桑田可以世代传袭。对于均田制的理解,学术界一直存在着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均田制是政府把全国土地依法令重新分配,一种观点认为,均田制的实施只局限在国家荒地和绝户田方面。从当时社会背景和中国历史传统来看,后一种观点更合情理,均田制通过法律形式对土地所有权进行了调整和限制,但是不可能真正否定土地私人占有制度。均田制的功绩在于使农民家庭能够获得一块土地来从事生产劳动,给农民家庭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和自由。

与三长制、均田制相配套,北魏政府又颁布了新的租调制度,规定农民一夫一妇要纳帛1 匹,粟2 石,未成年者则减至1/4 . 新税制改变了过去按户按户纳税办法,而实行按丁口征税,这与均田制计丁授田方法是一致的。

均田制、租调制的改革,使农民负担有所减轻,农民经济得到恢复,北魏国家财政收入也大有增加。北魏灭亡后,东魏、北齐、北周等政权都继续推行了均田制,直至隋唐。均田制从太和九年(公元485 年)北魏颁布均田令算起,一直持续了将近300 年之久,直至唐中叶才最后消逝,这充分说明均田制比较切合社会实际,是恢复和发展农民家庭经济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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