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和当事人那些事儿I

自从《明朝那些事儿》火了之后,“那些事儿”体的题目就多了起来。既然《明朝那些事儿》不是小说,而是可以看作是史书,那么《辩护人和当事人那些事儿》也并不是戏谑,而是很严肃的话题。

辩护人,人如其名,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而刑诉法上“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平时大家见到较多的是律师担任辩护人。而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职责是维护他所代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由此,被害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会在情感或认识上对辩护人有一些看法,甚至发生过直接正面冲突的事件。从法律角度来看,公诉人出庭履行国家公诉职责,辩护人履行辩护职责、诉讼代理人履行维护被代理人权益的职责,法官对案件作出裁判,三者是广义上的法律工作者,从不同方面都是在做维护社会秩序的工作。

在庭审中,出现过这样一种情况,多人多起犯罪事实的案件,辩护人为不是自己所代理的被告人发表辩护意见,这样可以吗?根据法律规定,一名辩护人不能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辩护,所以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辩护人是不能为不是自己所代理的被告人发表辩护意见的,但是如果辩护人所发表的是对共同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论证当中涉及到同案被告人的一些地位作用方面,则不能看作是为其他被告人辩护。但是,我们在开庭时,的确遇到过辩护人捎带着替其他被告人辩护,而该被告人与这名辩护人所代理的被告人却并无共同犯罪事实,这种情况,公诉人示意之后,审判长及时制止了该辩护人继续扩大“职责”的行为。

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该辩护人认为发现了另一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据存在可辩驳之处,一时“技痒”,忍不住多说了几句;还有一种情况,另一被告人的亲属也找到了该辩护人,但是限于法律规定,其无法接受同案两名被告人的委托,所以在辩论的时候就友情赠送一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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