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构法:斗拱、铺作与铺作层 (下)

五 “回”形构架

一种由内外双重柱圈与上部铺作层共同构成的构架形式,其空间特点为外周合围、当中虚空,内外柱圈之间保持相同柱距。因柱头间枋额平面呈“回”字,故暂名之为“回”形构架。前述日本奈良的三座飞鸟式建筑物,虽然外观形式各不相同,但殿身和塔身结构,均采用“回”形构架叠置而成,图15中所见的则是大家尚不熟知的两例日本飞鸟建筑中的殿堂平面,也是“回”形平面,且其中出现的内外柱对位方式(角柱对位、平柱不完全对位)的现象,尤其令人关注。[1]从现存日本、韩国的早期寺院遗址平面中,可以发现寺内的金堂、佛塔等建筑物多采用“回”形平面,而讲堂等不用,因此,推测这种与“回”形平面相对应的构架形式有可能主要用于建筑群中比较重要的以及二层以上的建筑物。

据文献记载,东晋时有先立刹柱、架构一层,然后依财力分期逐层构筑佛塔的做法。[2]日本多重木塔中所采用的,正是环绕中心刹柱的“回”形构架,自下而上各层皆有构成斜坡塔顶的条件,恰符合逐层加建的要求。推测这种构架形式或即是在逐层起塔的工程实践中逐步发展而来的。

山田寺金堂

法隆寺金堂

图15 日本飞鸟期回形殿堂平面

同样据文献记载,北魏时长安佛寺中也建有“四面立柱,当中虚构”的层阁式佛殿[3],体现的也正是“回”形构架建筑物的内部空间特点。据此则南北朝后期北方地区很可能也出现了这种做法,并被视为一种“时尚”得以载入方志。

隋唐之际建阁之风颇盛,多为安置弥勒大像而建。[4]阁内置像,必“当中虚构”;阁高逾百尺,必以多层构架叠置而成。这使“回”形构架获得极大发展,广泛用于建造多层、中空的建筑物﹐成为中国古代木构建筑中一种成熟的整体构架形式。我国现存早期实例中,晚唐五台山佛光寺大殿(587年),是采用“回”形构架的最早的单层建筑实例;辽代重建的蓟县独乐寺观音阁(984 年),则是最早的楼阁实例。阁身以三层“回”形构架水平叠构而成,同时满足了“中空置像”与“可供登临”的双重功能。学术界公认辽代建筑沿袭的是中唐时期北方地区的建筑做法与风格,因此这也是唐代佛阁习用的构架形式。

从构造角度分析,上述的井干式或斜枋式铺作层均可以作为“回”形构架中的铺作层形式。所不同的是,采用井干式铺作层的做法,更容易满足建筑物的登临功能需求。反过来说,或许正是由于对这种功能的重视,使得中国古代木构架中的铺作层最终选择了在这一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

六 铺作样式的规范

在盛唐壁画中已见十分规整成熟的井干式铺作样式,结合南北朝晚期建筑技术的发展状况,推测在隋唐南北统一的形势之下,官式建筑中有可能出现过构架与铺作层形式的调整,并确立了井干式铺作层的规范性做法地位。

敦煌莫高窟的盛唐期壁画中(8世纪初,约与法隆寺重建同时),出现多重栱昂相叠出跳的铺作形象(法式称为七铺作双抄双昂,见图16)。其中的斜昂,昂头尖削,既为洛阳陶屋和响堂山窟檐的井干式铺作层中所不见,又与日本飞鸟式铺作层中的斜枋不论在形式和构造上均有所不同。似可认为,下昂是隋代以后出现的新构件,是在井干式铺作层中合理吸收了斜枋式铺作层的特点,因之形成了新的铺作层样式。直至晚唐五代所建的佛光寺大殿(857年)和平遥镇国寺大殿(963年)中,仍然采用着几乎完全相同的样式,可见是一种规范度很高的做法,因而得以长期、广泛流传。

图16 敦煌莫高窟172窟壁画中的斗栱

日本奈良时期(645—784年)建筑物的铺作层做法也出现了一些变化,虽保留了斜枋,但增加了横向多层枋栱和内柱上纵向的柱头枋。与飞鸟式建筑中的铺作层相比,井干成分明显增多。例如奈良药师寺东塔、元兴寺极乐坊五重小塔、室生寺五重塔,以及奈良唐招提寺金堂(759年[5],或反映为隋唐扬州地区官式建筑样式的影响,见图17),也间接反映出这一时期中国木构建筑铺作层的调整演变趋势。

图17 日本奈良招提寺金堂剖面

从以上情况看,似乎政治因素对于建筑技术的发展还是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由于北方统一政权的确立,使得北方地区流行的样式、做法如井干式铺作层等被视为正统,作为官式建筑规范得到广泛遵循;而尚未流传至北方的一些营造技术,则仅在南方部分地区以及百济、日本等地流传。日本的多层木塔始终保持着斜枋式铺作层以及塔身不可登临的传统,构成了与中国佛塔最具差异之处。

七 阑额位置的调整

汉魏建筑形象资料中,阑额始终置于柱头栌斗之上,不与柱子发生关系,这种现象在北魏后期资料中依然可见。洛阳陶屋的正面,仍有由束莲柱、栌斗承托横栱(俗称“一斗三升”)的形象,横栱之上才是铺作层(见图12(c))。而且束莲柱与柱头斗栱,明显是在屋身与屋顶对接之后补塑上去的。此点反映出当时存在的过渡性建筑做法[6]:虽然已形成完整的铺作层,却依然保留着柱头栌斗横栱托阑额的原始组合形式。类似的情况在龙门古阳洞屋形龛、敦煌莫高窟北周第428窟和隋代第433窟的壁画中均可见到,说明这种现象可能自北朝晚期至隋代,延续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而南北朝后期的一些形象资料,则反映出自铺作层形成之后,构架中出现了柱、额关系的调整,阑额的位置从柱头栌斗之上,下调至柱头之间,成为柱列中的联系构件。以下诸例可用作这方面的参考。

1.      北齐义慈惠石柱殿屋

石柱立于天统五年(569年),柱顶是一座雕刻精致的三间小殿。殿身柱头栌斗之上有通长的阑额,阑额之上没有铺作层,直接为屋盖。值得注意的是,柱头之间明确刻有小枋,截面高度仅为阑额的1/2。表明这时除了栌斗之上仍设阑额之外,也出现了在建筑物柱头之间使用联系构件的做法。

2.      齐隋窟檐

太原天龙山石窟中的第16窟凿于北齐,窟檐中的阑额位置尚在柱头栌斗之上;而凿于开皇四年(584年)的第8窟窟檐,檐柱之间的枋额已位于柱头之下,上置人字栱,与柱头栌斗共同承托替木檐桁。反映出齐隋之际的建筑物中已出现阑额位置下降的趋势。另外,天水麦积山第5窟窟檐中的枋额上皮与柱头平,栌斗承栱并出梁头,额上人字栱,所表现的木构做法较天龙山第8窟窟檐更为合理规整(见图18,该窟年代学界公认为隋)。

图18 麦积山5窟窟檐

3.      初唐壁画

初唐石窟墓葬壁画中所见的建筑物,檐柱柱头之间均以上下两道枋材作为联系构件,之间更以蜀柱缀连,作用较单道枋材增强。学界公认这种构件即见于文献记载的“重楣”。[7]这些形象资料中的建筑物均具有较高规格,因此它们所表现的或是都城长安和京畿地区宫殿佛寺中主要建筑物的柱额关系与样式(见图16)。

尽管不同地区的做法之间会存在一定差异,重楣的做法或许会与阑额、普拍枋等并行。但从总体上看,在隋唐之际的木构建筑中,早期“柱头栌斗托阑额”的旧定式已被“阑额位于柱头之间”的新定式所替代。后者在柱头之间起到重要的拉结作用,这使柱网层的稳定性和整体强度得到极大增强,并从此与铺作层明确分开,成为两个相对独立的结构层。

八 铺作层与屋顶梁架

由于铺作层往往直接与屋盖发生关联,因此,随着铺作层形式的不同,屋顶梁架也会出现不同的处理方式。

(1)采用斜枋式铺作层的建筑物,可以顺理成章地在斜枋上架槫承椽,形成周圈的坡顶,室内中空部分的上方则是在下层坡顶之上再加设梁架,另外构成一个双坡顶,这样上下相叠,便形成了一种双折式屋顶,如日本大阪四天王寺山门、金堂和奈良法隆寺玉虫厨子所表现的样子,法隆寺金堂的屋顶构架原来也应该是这样,不过现状屋面已是上下连续的了(见图19)。这类屋顶形式的表现在敦煌莫高窟北周壁画中往往可见,说明绘制时遵照着某种定式(见图20),且这种屋盖形式在中国南北朝晚期已然相当流行。图中可见双折式屋顶的下方还有一圈屋檐,表现的应该是依附于主体建筑周圈的回廊,类似法式中所谓的殿身与副阶的关系。

(a)      日本大阪四天王寺(复建)

(b)      日本奈良法隆寺玉虫厨子局部

(c)法隆寺金堂屋盖构架与受力形式

(西冈常.法隆寺——世界最古的木造建筑,草思社,2004年版)(改绘)

图19 四天王寺及法隆寺的双折式屋顶

图20 敦煌莫高窟296窟壁画中的建筑

(2)采用井干式铺作层的建筑物,则需要依照屋顶的坡度,在水平的铺作层上架设逐步抬高的横梁,法式中称为“草架梁栿”,施工前先画侧样以确定梁柱高下,亦谓之“点草架”。[8]草架只为承屋盖而设,故构件表面“皆不施斤斧”,架下施平棊(平闇),这是汴京宫中建筑的常规做法。[9]现存实例中采用这种做法的,有唐代五台山佛光寺大殿(857年,见图21)、辽代蓟县独乐寺观音阁(984年,见图22)、辽代大同华严寺薄伽教藏殿(1038年)、北宋正定隆兴寺摩尼殿(1052年)等。这是唐宋时期(约7—11世纪)北方中原地区较高规格建筑物中普遍采用的做法。

图21 佛光寺大殿剖面

图22 独乐寺观音阁剖面

(3)我国南方地区现存实例则与上述两种有所不同。其中年代较早的有3例[10]:福州华林寺大殿(964年)、余姚保国寺大殿(1013年)和莆田玄妙观三清殿(1015年)。这三座建筑物的构架有以下特点:

①内外柱不等高,内柱高于外柱;

②殿内空间彻上明造,不用平棊;

③外檐斗栱用七铺作双抄双(三)昂[11],昂尾托下平槫;

④华林寺大殿与玄妙观三清殿的内外柱头铺作后尾昂枋交叠相连(见图23),铺作层呈现为与屋顶轮廓相适配的覆斗状,因此其上不需架设草架梁栿、殿内也不必安设平棊。

(a)      华林寺大殿剖面

(b)莆田玄妙观三清殿剖面

图23 华林寺大殿与玄妙观三清殿铺作

与北方中原地区“井干式铺作层+草架梁栿”的做法相比,这种构架形式与屋顶之间的关系显得更为简洁合理。特别是华林寺大殿和玄妙观三清殿二例,尽管内外柱不同高,却体现为以周圈内外柱和铺作层为结构主体的“回”形构架特点。

九 铺作层与构架类型

在法式第三十一卷附图中,绘有两种剖面图:一是殿堂等“草架侧样”图(与殿堂的地盘分槽图相对应),另一是厅堂等“间缝内用梁柱”图(见图24)。图中明确表现出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

(a)      营造法式殿堂侧样

(b)营造法式厅堂侧样

图24 殿堂与厅堂铺作与构架

殿堂——内外柱同高,柱头上置多层铺作,用平棊与草架梁栿;

厅堂——内外柱不同高,柱头上只用少量斗栱构件,不用平棊与草架梁栿。

根据这些不同,陈明达先生将其总结为两种基本结构形式——殿堂型与厅堂型。[12]

考虑到法式编撰的背景,可知其提供“殿堂”与“厅堂”这两类建筑的侧样,目的是作为北宋官式建筑的标准样式,供官方工程选用。但如果依照这两种标准样式对现存的古代建筑实例、特别是早于法式的实例进行构架分类,就会发现一些难以契合的情况,如前述浙闽地区的3座实例。若以“内外柱同高”为必要条件,它们均不能归入殿堂型构架,但其外檐斗栱用七铺作双抄双(三)昂,却是现存实例中最高等级的铺作形式,这一点又与厅堂型构架的特点不符(法式厅堂图中所绘最多用六铺作)。如果再参考日本的实例,则可发现,在早于华林寺大殿200年建造的日本奈良唐招提寺金堂(759年)中,已有类似的做法:内外柱顶高差2足材,铺作中用斜枋,殿内用平闇,或反映为中唐时期扬州地区(隋江都)的殿堂做法(见图17)。

因此应当认识到,尽管法式内容中包含有一些南方地区的建筑做法和术语,但由于法式编撰的主要目的在于关防工料,加之篇幅所限,故只能规定北宋官式建筑中常用的标准样式和做法,不可能涵盖境内各地的建筑样式,更不可能涉及历史上曾出现过的各种建筑做法与构架类型。

殿堂与厅堂采用不同的构架形式,体现不同的建筑规格,这种做法的出现既与国家规制以及社会秩序的形成相关,同时又必须以木构建筑自身的技术发展为基础。假如从后者角度来考虑“殿堂”和“厅堂”这两种构架类型的区分,或可认为它们之间的实质性区别,不宜局限于内外柱是否同高,似应在于铺作层之有无,也就是说,以铺作层在整体构架中所起到的结构作用来加以区分判定:

凡采用殿堂方式(地盘分槽)者,其平面随地盘形式呈“回”、“目”、“曰”等形状,铺作层置于柱头之上,作为整体构架中不可缺少的水平方向的结构层;而采用厅堂方式者,则是以槫、枋(襻间)等纵向构件,将按间缝排列的一榀榀片状梁柱(排架)相联系,形成整体构架,其间可设少量斗栱,但并不需要也无从设置铺作层。

在华林寺大殿与莆田玄妙观三清殿中,都有纵横交结、自成一体的铺作层,且铺作层在整体构架中所起到的结构作用明显较一般建筑物更为强大、铺作的构造级别更高。只是由于铺作层呈现为与屋顶轮廓相适配的覆斗状,因此便不需架设草架梁栿,也不必设平棊或平闇相遮。不过华林寺大殿和保国寺大殿的前廊顶部均设有平闇或藻井,这无疑也是体现建筑物高等规格的标示性做法,抑或鉴于中原地区殿堂建筑之成法。实际上,与法式殿堂侧样相比,所不同的只是内柱高于檐柱,因此如果要对它们的构架类型作出区分,则似乎归入殿堂型更为适宜。

十 铺作层的衰微

12世纪初,南宋朝廷避地临安,仅以原杭州治所为行宫,虽略作营造,但建筑规模与规格大大低于汴京宫殿(如南宋界画中所见,屋顶脊饰皆用瓦兽而不用鸱吻)。绍兴十二年(1142年)建主殿垂拱、崇政二殿,面阔皆仅五间,虽曰大殿,其修广仅如大郡之设厅”[13],推测其构架亦当弃用北宋官式殿堂做法,改用相对简易的厅堂做法。至淳熙六年(1179年)建苏州玄妙观三清殿,虽是九间重檐大殿,也基本保持了北宋官式殿堂建筑的内外观特点,但构架形式简化,铺作层在整体构架中的作用远不如北宋官式。

北方金元建筑中也出现同样的演变趋势。大同善化寺的山门、三圣殿(1128—1143年)及大雄宝殿中,建筑物的体量虽得到保持,但铺作层的作用相对明显减弱。宫殿建筑亦然,史料记载绍兴十六年(1146年),“金主以上京宫室太狭,是月,始役五路工匠撤而新之。规模虽仿汴京,然仅得十之一二而已。”[14]以此度之,建筑物中标示规格等级的做法恐亦失之大半。

此后,木构建筑中铺作层的结构作用渐失,所占构架成分渐少,外观高度比例渐小,唯补间铺作的数量反倒相应增多。限于篇幅,就不一一列述了。

十一 结 语

本文以铺作层的形成、发展、衰微及其在木构架中的作用为主要视点,探讨中国古代木构建筑发展的一个特定方面。归纳其中的主要观点如下:

铺作是木构架发展到一定时期所出现的高级斗栱形态;

铺作层是由铺作、方桁等层叠栱枋构成的整体结构层,它的形成与完善是中国古代木构架建筑发展进入成熟期的标志;

魏晋以前的土木混合结构建筑物中,斗栱形态主要以单个的插栱为主,斗栱之间、斗栱与梁架之间缺乏联系拉结;直至东晋南北朝时,具有整体结构作用的铺作层才在南北方建筑中渐次形成;

由铺作层和柱网结合而成的“回”形构架,自南北朝以来广泛应用于多层、中空的建筑物,是中国古代木 构建筑发展过程中的一种重要的构架形式;

隋唐之际通过规范铺作样式、调整柱子与阑额的关系,铺作层与柱网层分别确立,使木构建筑中结构的明晰性和整体强度趋于完善;

自南宋(金)时起,铺作层的结构作用减弱,建筑物的构架形式转为以简约有效的梁柱式为主,但斗栱作为建筑物规格标示的作用仍得以延续,直至中国古代社会终结。

2003年8月完稿,2008年10月重订

参考文献:

[1] 引自:村田健一.山田寺金堂式平面建物の上部构造柱配置の意味,奈良文化财研究所纪要.2001.

[2] 东晋兴宁中( 363—365年),释慧受于建康乞王坦之园为寺,又于江中觅得一长木,“竖立为刹,架以一层”。《高僧传》卷13〈释慧受传〉,《大正大藏经》No.2059,410。东晋宁康中( 373—375年),释慧达于建康长干寺简文帝旧塔之西更竖一刹。太元十六年(391年),“孝武更加为三层”,同上〈释慧达传〉,409.

[3] 唐长安宝刹寺“佛殿,后魏时造。四面立柱,当中虚构,起两层阁”《长安志》卷8,崇仁坊条下。北京:中华书局影印.宋元方志丛刊.第一册:114.

[4] 长安曲池坊建福寺,本隋天宝寺,寺内隋弥勒阁,崇一百五十尺(约合42米);7世纪末武则天于明堂后建天堂置大像,高逾三十丈(近90米);天堂焚后,中宗神龙元年(705年)立洛阳圣善寺佛阁,将天堂大像锯短移入阁中。此像仅头部便高八十三尺,可推想佛阁体量之巨大;9世纪初五台山佛光寺亦曾建“三层七间弥勒大阁,高九十五尺(约合30米)”

[5] 据:新选日本史图表.第一学习社.平成2年(1990年)改订版

[6] 虽然陶屋外壁所刻“维摩变”以及束莲柱、柱头一斗三升等形象均见于敦煌隋代壁画,但考虑到其出土地是洛阳,故其制作年代存在北朝晚期的可能性。

[7] 《旧唐书》卷22,总章明堂诏,内记有“重楣,二百一十六条”

[8] 《营造法式》卷五大木作制度二,举折之制:先以尺为丈,以寸为尺,……侧画所建之屋于平正壁上;定其举之峻慢,折之圜和,然后可见屋内梁柱之高下,卯眼之远近。(今俗谓之定侧样,亦曰点草架)。

[9] 《营造法式》卷二总释下“平棊”条下注文:今宫殿中其上悉用草架梁栿承屋盖之重,如攀额、樘柱、敦木忝、方槫之类,及纵横固济之物,皆不施斤斧。

[10] 苏州虎丘二山门建筑规格较低,故不取。其年代学界也尚未取得共识。

[11] 这里仍是按照法式“依跳计铺”所得的铺作数。但实际上,华林寺大殿和玄妙观三清殿均为双抄三昂,比保国寺大殿的七铺作多置一昂,而且是实实在在的昂尾上托平槫的真昂,在做法和规格上明显更为讲究。对于这种法式规定中未能涉及的情况,以及法式本身的局限性,在今后的研究中应当予以足够的认识。

[12] 陈明达.营造法式大木作制度研究.北京:文物出版社,1980. 这一概念目前已普遍为建筑史界所接受,不过考虑到“结构”一词的广义内涵,若以“构架”一词代之,或许更为恰当。

[13] 《宋史》卷154,北京:中华书局版,1977:3598.

[14] 《续资治通鉴》卷127,北京:中华书局版,1957:3364.

文章来源:钟晓青.斗栱、铺作与铺作层[J].中国建筑史论汇刊,2008(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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