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孙家村第四村民小组、王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404民初1701号
原告:王雾,女,汉族。
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孙家村第四村民小组。
负责人:孙先峰,该组组长。
原告王雾与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孙家村第四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孙家村四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家村四组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孙家村四组向王雾给付征地补偿款10350元。事实与理由:王雾系孙家村四组村民,户口登记在该组,并在该村办理了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合疗,履行了该村组村民义务,自然也应当享受该村组村民权利。2020年孙家村四组集体土地被征收,分配征地补偿款时每人分配20700元,孙家村四组仅向王雾分配征地补偿款10350元。孙家村四组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两人的合法权益,故王雾起诉至法院。
被告孙家村四组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孙家村四组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王雾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查明本案事实,故均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关于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因涉及案件的处理结果,故在下文中予以评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王雾出生成长于孙家村四组,出生后户籍登记在孙家村四组。王雾曾因上学将户口迁出,后又于2013年10月11日迁回孙家村四组。201*年*月**日,王雾与新疆福海县居民马强登记结婚。婚后王雾的户籍仍在孙家村四组未迁移。
另查明,因集体土地被征收,孙家村四组制定了分配方案,人员统计截止2020年9月3日,后于2020年10月向有承包地的村民每人分配20700元,无承包地的村民每人分配一半即10350元,向王雾分配了一半即10350元。王雾在孙家村四组有承包地。
本院认为,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给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孙家村四组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制定的分配方案,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相应比例的分配份额,其中无地的村民分配一半,具有一定合理性,不存在歧视性,应予维持。但王雾拥有承包地,孙家村四组仅向王雾分配一半的土地补偿款侵害了其权利,故本院对王雾要求孙家村四组给付另外一半土地补偿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孙家村第四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王雾给付103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元,减半收取计29.5元,由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孙家村第四村民小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牛传旺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马娅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给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