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丨重庆: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 严格规范社会组织行为
为推动行业协会商会高质量发展,10月20日,重庆市民政局印发工作提示,进一步明确开展会员清理、完善内部治理、按时完成换届、持续规范会费、严格评比表彰等五方面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严格规范社会组织行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个人会员50个(含)以上,或者单位会员30个(含)以上;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50个(含)以上;会员要在本社团业务领域内具有广泛代表性。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宜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
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独立自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机制,完善社会组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推动各项内部民主监督机制有效运作。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制度,明确负责人资格、产生程序、任职年限等。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完善社会组织资金管理制度和终止后剩余财产处理制度。
社会团体应严格按照本团体章程规定,按时换届。对照章程规定,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相应机制,明确责任分工、拟定筹备方案、抓紧开展工作,确保党建引领、事先沟通、规范报审、及时变更登记等要求落实在换届工作始终。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按照《重庆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指引》做好换届筹备工作,其他社团可参照执行。
社会团体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要求,合理、自主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并明确会员享有的基本服务。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的,暂停收取会费。严禁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严禁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
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重庆市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政策规定,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评比表彰项目一律停止,待按政策规定立项审批后方可实施。
来源丨重庆市民政局
供稿丨社会组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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