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养人或者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扶养...

扶养人或者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的,对方应当如何主张权利?
 
 
法律分析: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民法典》确立的由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由遗赠人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指定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一项制度。如果有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对方继续履行协议或者解除协议。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
第四十条 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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