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主体信息(变更)登记
9.2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主体信息(变更)登记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1号)。
3.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批准文件。
2.QDII营业执照(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的机构,还需提供原组织机构代码证)。
3.QDII主体信息(或变更信息)的相关材料或证明文件。
4.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审核原则
1.QDII机构应在首次获批投资额度后2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的机构,还需提供原组织机构代码证)、投资额度批准文件等,选择一家托管人为其办理主体信息登记。登记完成后,QDII应通过该托管人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国家外汇管理局。
2.托管人应审核QDII提交材料的齐备性、真实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后,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QDII办理主体信息登记。
授权范围
QDII托管人审核办理。
注意事项
1.托管人应确认QDII已经取得投资额度。
2.QDII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营业场所、营业执照注册号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变更材料到为其办理过主体信息登记的托管人办理基本信息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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