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筹探讨] 又想错了?特殊重组的债转股 原来债务人是免税的?

问题问题4、D公司将X生物股权以136万转让给F合伙,变公司持股为合伙企业持股权。股权收益从缴纳企业所得税变为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如果F合伙申请核定征收方式,日后转让股权(份)所得按核定征收,可能大大降低税负。5、2019年,D公司注销,不存在被追缴税收或被税务部门处罚的风险。[税筹探讨] 380亿“奇石”?聊聊 “天价石头” 的避税故事

同款贴子[税筹探讨] 想错了!原来专利出资 可以不考虑个人所得税本贴是数学题,不写论述题,不要跟小编争合理商业目的。本贴列举的案例不能包括所有情况,但是基本思路一致。八道真人提了一个问题:特殊重组的债转股  会造成免税(而不是递延)吗?什么意思?税法上的债务重组,是指因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对债务作出让步。把债务重组当成计算题的话,一方有所得,一方有损失,一方所得税前作收入,一方作税前损失,平了。但是,如果是债转股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先从众所周知的老案例注销公司说起老案例案例1:明明公司账面资产总额300万元,负债1300万元(全部为其他应付款-股东小明),公司上一年度结转可弥补的税前亏损500万元,明明公司准备注销,同时无力偿还股东欠款。明明公司应该怎样处理能省税?方案一:直接注销因无力偿还借款,注销时账面其他应付款不需支付,相当于债务豁免,税前计豁免所得1000万元,弥补亏损500万元之后 ,需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500)*25%=125万元。是不是很悲摧,小明拿不到钱,公司还要交税。至于有限公司注销时没有纳税能力,股东对此并不需为此承担责任不在本次讨论范围。方案二:增资还债小明货币资金增资1000万元,明明公司再把增资进来的1000万元还给小明,然后明明公司再注销,无税。方案三:债转股小明将债权1000万元转为对明明公司的股权投资。12个月以后明明公司再注销,无税。将上述老案例拓展到一般的债务重组,债务豁免会产生豁免所得,债务人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符合条件的债转股,即不会产生豁免所得,债务人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暂时不需要缴纳存在递延呢?还是永久性不需要缴纳,好免除了纳税呢?用案例对比。免税观点案例2:明明公司公司情况如下:其他应付款-红红公司1000万元注册资本1000万元明明公司出现债务困难,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00万元,与红红公司协商债务重组。方案一:部分豁免明明公司偿还600万元,红红公司豁免其400万元。结果:明明公司确认债务重组所得400万元。红红公司确认债务重组损失400万元。方案二:债转股红红公司以债权对明明公司增资1000万元,占明明公司50%股权,对应净资产公允价值600万元【(200万+1000万)*50%】。假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其他条件。结果:双方不确认重组所得或损失。红红公司股权投资计税基础1000万元。 明明公司的债务重组所得400万呢?哪里去了?几时交税呢?实际上是免掉了,还是递延呢?--开篇的问题如果是递延了,当明明公司清算的时候,就应当是递延的终点。假设一年后明明公司清算,清算后分配资产,红红公司只能分配600万元。红红公司确认股权投资损失400万元。明明公司呢?清算所得,是资产的处置所得,是不包括实收资本的。清算分配时1000万的实收资本只分到600万元,分配不足的另外400万元并不是清算所得,不需要作为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从上述分析,明明公司债转股的重组所得,直到清算都没有缴纳,实际上是免税了。免税的原因在于,债务豁免所得变成了资本,而资本,是不征税的。假如此观点成立。当债权人不肯债转股,只肯部分债务豁免时,可将部分债务豁免筹划为债转股:方案A(方案一改良版之一)明明公司欠红红公司1000万元,明明公司因财务困难,双方协商债务重组,明明公司偿还600万元,红红公司豁免其400万元。假如直接按此操作,明明公司需确认重组所得400万元。为节税,双方协商按债转股操作:红红公司以债权对明明公司增资1000万元,占明明公司50%股权,公允价值600万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双方不确认重组所得或损失。红红公司股权投资计税基础1000万元。 一年后,红红公司将股权以公允价值600万转让给小明,红红公司确认股权转让损失400万元。明明公司无税务影响。再后,股东小明要求撤资1000万元,股东小明只能收回投资600万元。结果:实际仍然是部分债务豁免,但是明明公司规避了重组所得400万元。前提:双方配合,明明公司已经出现财务困难,红红公司想的就是马上拿到钱而不是一年之后再还钱吧,或者一年之后谁知道会发生什么情况呢,除非本身就是双方演的一出戏,目的就是红红公司确认损失而明明公司不需要确认所得。递延观点税友王老师认为:不是免税,是递延,清算时公司要把当初没确认的收益给确认了。59号文写的是:“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既然是暂不确认,那当然是总有一天要确认,极限是拖到最后清算,总得确认了吧。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A105100表中清清楚楚的记着呢?债转股递延纳税调整金额400万元。这400万元,即使极限递延到最后公司清算,总得补交了吧。

按这个观点,即是企业清算时,正常清算。但是当初债务重组时,填进A105100表的债转股调整金额400万,清算要记得找回来,确认交税。所以按方案A将部分债务豁免操作成债转股,最后也规避不了重组所得要纳税。是这样操作的吗?

好吧,就算此观点成立,是不是就没有办法了呢?换一个思维,这种债转股像不像溢价增资?在风险投资中,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可能很低,但是风投机构却愿意高额投资,只享有少额股权比例。例如投资1000万,只享有相当于净资产600万元的股权比例。假如投资失败,风投机构可以税前扣除投资损失。而对于溢价部分,被投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债权人仅同意部分债务豁免时,将部分债务豁免筹划为溢价增资:方案B(方案一改良版之二)明明公司欠红红公司1000万元,明明公司因财务困难,双方协商债务重组,明明公司偿还600万元,红红公司豁免其400万元。假如直接按此操作,明明公司需确认重组所得400万元。为节税,双方协商按溢价增资操作:1、红红公司向明明公司货币增资1000万元,占50%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600万元。2、增资后,明明公司以货币资金偿还红红公司1000万元。3、适当时间后,红红公司向小明按净资产公允价值600万转让50%股权,红红公司确认投资损失400万元。4、再后,股东小明要求撤资1000万元,股东小明只收回投资600万元。结果:实际仍然是债务豁免,但是明明公司规避了重组所得400万元。也不存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递延所得确认问题。前提:双方愿意配合,明明公司已经出现财务困难,红红公司想的就是马上拿到钱现在反而先打1000万去增资,虽然只是过一下账立马就还了之前的欠款,但是红红公司真的不担心资金安全吗。看明白了吗债务人无税了吧,那400万到底去哪里了?可能有税友发现了:前面例子中,明明公司都是亏损状态的,净资产份额小于股权投资成本的,投资人不能足额收回投资的。既然是亏损的,即使明明公司确认债务重组所得400万元,也可能用来弥补亏损了,本身就不需要纳税的,折腾那么多花样干嘛呢?好吧,那假设明明公司以后盈利了,到公司清算时,股东所分配资产足以收回投资有余,那情况又会怎样呢?债权人转为股东之后,实际已经不存在损失了。八道真人总结:债务人层面无税  在债务人股东层面重新实现价值。本次讨论的焦点是债务重组到底是递延还是免税,出于交易实质和可操作性以及避免税务争议,建议采用更稳妥的方案:方案C(方案一改良版之三)明明公司欠红红公司1000万元,明明公司因财务困难,双方协商债务重组,明明公司偿还600万元,红红公司豁免其400万元。假如直接按此操作,明明公司需确认重组所得400万元。为节税,双方协商如下操作:1、红红公司将对明明公司的1000万元债权以公允价值600万元转让给小明。2、明明公司以货币资金偿还小明600万元。3、小明将剩余的债权400万元划入明明公司,作为资本公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的规定,明明公司不需要计入收入总额。题外话:关于评估本段为题外话,随便聊聊。税友王老师,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债权转股权,是《公司法》中的非货币资产出资,应进行评估,既然进行债务重组时,1000万的债权协商受偿600万。说明该债权的公允价值只有600万,那么评估的时候,只能评为600万,所以不可能是增资1000万,只能是增资600万。因此,明明公司只能增加实收资本600万,另外400万还是要确认债务重组所得。本贴不是评估贴,所以不详细的讨论评估的专业技术问题。只讨论实务中的情况。本贴做的是计算题

。对评估有兴趣的,可另外交流。1、实务中,债转股,评不评估?答:多数不评估。2、理论上,该不该评估?怎么评?两个答案:不评;评。不评。那就没有什么好说的了,可以按账面值转股。评。怎么评?一般还是按账面值评。(多扯一句:即使是一般的企业整体价值评估,往来款多是按账面值评的。公司的净资产公允价值=资产总公允价值-负债(一般按账面值)。在公司发展过程中,缺乏资金周转,是很正常的情况,债务重组并不一定意味着该公司资不抵债,到破产清算不能足额受偿的地步。所以往来款多按成本法评估。)2、债转股中的所谓让步,一般是指转股后,所享有的股权公允价值少于债权账面价值。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全额转为注册资本,所占的股权价值仍然少于债权的账面价值。比如本贴案例2,红红公司将1000万债权全额转为实收资本,才能占明明公司50%的股权,才能享有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600万元。假如按税友王老师的观点,评估债权只值600万元,然后按600万元增加实收资本,那红红公司还能占50%股权吗,还能享有50%股权所对应的600万净资产吗?答案是否!二是,部分转为实收资本,部分转为资本公积。这种情况下,债务人的股权价值比较高,不需要全额转为股权,即可享有足够的股权价值。例如债权1000万元,600转为实收资本,享有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600万元。另外400万作为资本公积。此时,按税友王老师的观点,即是1000万债权的评估值应该是600万元。但是既然600万元转为实收资本就已经能享有600万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了,又怎么会是1000万元债权只值600万呢?明明公司既然有足够的净资产,说明只是暂时的财务困难,但是并未严重资不抵债,在采取清算,强制执行等情况下,债权是可以收回的。那评估时,就不会将债权评为600万元。所以,这跟税友王老师的观点相比,是矛盾的。3、相关法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七条   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该文件被《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废止)《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第七条  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第七条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该文件被《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废止)ps:2014版《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将原来《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的债转股规定写进来了,但是没有把评估的要求写进来。同时删掉了2005版《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对非货币资产出资评估的规定。写留言支持原创 支持分享  请点在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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