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没钱怎么办?法官教你如何防范执行不能
纵使穷尽洪荒之力,
也难事事如意,
对执行法官来说,
“执行不能”案件
大概就是执行过程中最大的无奈。
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的案子有什么特点?
下面,小编通过3个典型案例,
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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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王某某申请执行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6年5月12日8时许,被告谢某某驾驶无牌电动车与步行的原告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某构成十级伤残,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法院(下称石峰法院)判决谢某某赔偿王某某60000元。
判决生效后,谢某某未履行赔偿义务,王某某向石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经全国司法网查控系统查控和到车管、房产、社保等部门查询及两次到户籍地调查,均未发现谢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随后,长期在外务工的谢某某在执行过程中因病死亡,无可供执行的遗产,也无义务承担人。考虑到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年近八旬且因车祸导致身体残疾,无固定收入来源,家庭生活困难。石峰法院报区政法委给予其司法救助2万元,帮助其解决生活中的具体困难。
02
陈甲、陈乙与陈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0年5月4日7时30分许,因田某邀请被告陈某某为其装运肥料,陈某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搭乘田某行驶时,因车辆后溜翻入田坎,造成田某当场死亡、陈某某受伤,正三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陈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受害人田某儿子陈甲、女儿陈乙提起诉讼,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陈某某赔偿陈甲、陈乙209372元。判决书生效后,陈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甲、陈乙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被执行人陈某某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徒四壁,生活非常困难。经网络查控和到房产、不动产、车管所、公积金、保险等部门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考虑到实际情况,法院依法对申请人陈甲给予1万元的司法救助,帮助其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03
龙某申请强制执行陈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
陈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附带民事赔偿12万余元,其一直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申请人龙某申请强制执行后,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传统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某及其配偶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卡、机动车、有价证券等各类财产线索进行了全面查控,未查到陈某及其配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出狱后购买汽车一辆,登记在其子名下,法院前往张家界、吉首两地汽车销售公司,查明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汽车,系登记在被执行人之子名下,购车首付款由其儿媳支付,车辆按揭合同由其儿子儿媳两人签订,不属于被执行人财产。申请人再次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配偶名下有一辆汽车,经调查,查明该车辆在诉讼阶段已出售。
2020年7月,法院邀请州政协委员、市人大代表、市人民检察院代表,在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的协助下,对被执行人住所进行搜查,经过搜查被执行人人身,搜到现金770元、手机一部,法院依法扣押,经查看被执行人手机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其网络资金无可供执行财产;在其住所未搜查得到有价值可供执行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陈某拒不配合法院工作,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15日等强制措施,仍然无法改变被执行人陈某无力履行的现实。
Q1: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过程中,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类案件一般称之为“执行不能”案件。
“执行不能”与目前全国法院正在奋力解决的“执行难”不同,后者针对的是“有财产可供执行而得不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而“执行不能”案件,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其本质上属于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这部分案件不管采取何种执行手段都是不可能执行到位的,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而应通过破产或司法救助等相关制度予以解决。
Q2:“执行不能”案件有什么特点?
民商事“执行不能”案件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人债务。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确无清偿能力。另一类是法人债务。被执行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甚至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状态,这些“僵尸企业”在执行中形成大量“僵尸案件”。
Q3: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怎么处理呢?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人民法院并未置之不理,而是通过严格审查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纳入“终本案件库”管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一旦发现有财产必须及时恢复执行,尽最大努力、穷尽一切措施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对于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妨害执行的,法院将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方式进行联合信用惩戒,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
Q4:如何防范“执行不能”?
(一)规范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明确只有穷尽一切执行措施、达到规定标准,才能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该类案件纳入单独建立的终本案件库,每半年由网络查控系统自动查询一次,并对数据库内被执行人常态化限制高消费,一经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立即恢复执行。
(二)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探索社会救助、商业保险等途径,积极推进执行转破产工作,依法有序分流解决终本库中的“执行不能”案件。
(三)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随着司法信息的公开,当事人可以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及中国被执行人信息网等网站查看借款人在法院有无诉讼(执行)案件、失信记录等信息。
注:案例君对原文内容已作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