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 | 后疫情时代,真·合同违约存在吗?诉讼真的是解决纠纷的无奈选择吗?

自从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大量合同因无法履行,各地法院、仲裁院的窗口曾一度出现立案窗口人满为患的情况。合同当事人希望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
时至今日,法院受理的案件正在一波一波得到处理。在介入了几起合同违约纠纷后,我不禁产生了这样的疑惑:
1. 因疫情导致的合同纠纷,是真的纠纷吗?
2. 如果是真的合同纠纷,难道只能打官司吗?
这样的疑惑来源于这样几个背景:
1. 从经济形势来看中国整体的经济环境在不断变好,短暂的冬天已经过去。3月25日,世界银行发布2021年4月期《东亚与太平洋地区经济半年报》,报告预计,中国在2021年的经济增长将加快至8.1%。中国经济的一波一波恢复,在政策的加持下,趋势不断向好。疫情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全行业洗牌的加速器。产业动能反而有所增长。所谓的“报复式消费”也一波接着一波降临。虽然原材料价格在涨、人工在涨,但是消费速度也在不断增长。
2. 从作为案件原告来看原告方认为,对方存在合同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进而要求解除合同,由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经过庭审,法官可以明显感受到,原告方诉称的对方违约情势的构成是十分薄弱的。但诉讼最终必须产出一个结果,并且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在法院做出判决的情况下,法院要么认为被告构成违约,要么认为被告不构成违约无论哪一种,在本质上都无法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法官也很难处理
3. 从作为案件被告来看。在作为被告时,我们必然会提出反诉。反诉内容则是对方先行违约,我方不存在违约情况。这样,一个案子就变成了两个案子,简单的因疫情原因导致的合同的短暂不能履行,在你来我往之下,变得繁琐复杂。一系列的庭审工作开展,法官对此也感到头疼。
4. 从诉讼的结果来看。法院的功能在于定分止争,我们做完原告,做被告,做完反诉人,做被反诉人,在法官面前走了一场秀。但最终问题要如何解决?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官的意见是“调解”。于是,对于几方来说,法官头疼,当事人双方没有捞到好处,双方的代理律师也是一脸懵逼
几个诉讼下来,我的几点直观感受是:
1. 目前法院受理的合同违约中,应当有相当一部分是由疫情这一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但是原告方不约而同地采取的是“被告违约,诉讼解决”的思路来处理。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与合同违约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诉讼思路及审判结果都不相同。用合同违约的方式处理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难以履行,显然在司法上也是困难的。针对这样的合同违约纠纷,我认为,并非是真正的合同违约纠纷。原告方发起这样的诉讼,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降低自己一方的损失,将损失风险转嫁给被告。而被告为了防御甚至是反击,必然会发起反诉。典型的“囚徒困境”局面产生
2. 因疫情导致合同难以履行的,会产生两种结果:第一是合同彻底无法履行,第二是合同暂时无法履行。在第一种情况下,非因双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不存在哪一方违约的问题。在第二种情况下,合同可以履行而因为一方原因不继续履行的,那么就构成违约。在诉讼中,较多的是合同彻底无法履行了,但原告方用合同违约这个点进行诉讼。第二种是真正的合同违约诉讼,在今年以来也逐渐常见起来。
合同双方好不容易熬过疫情,虽然合同履行的事实环境发生了一些改变,但并不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一方违约的目的在于降低损失。另一方当然有理由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这是真正的合同违约诉讼。
3. 对于真正的合同违约诉讼,无论是对于我们代理律师,还是法官来说,从维护公平正义的角度讲,可以依据我们专业的知识进行较为快速的处理;而对于不真正的合同违约诉讼来说,由于案件在本质上并非双方违约过错导致的,我们代理律师很难代理,法官也很判决,很多案件只能在各方的沟通工作之下,面前达成调解或和解。对于当事人自己来说,既没有达到既定的目的,还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经济成本,这样的诉讼往往得不偿失
谈完感受,谈想法。
1. 不真正的合同违约诉讼进入法庭,我认为最主要的原因,在于诉讼双方缺乏适当的沟通。缺乏沟通又有两种情况,一是不愿意沟通,二是的确不知道如何沟通。
在第一种情况中,由于疫情这种非典型因素的介入对于合同履行来说,也是十分罕见的,诉讼双方对于诉讼结果的预期不够明确,都将该种风险转嫁给对方,都认为自己会赢,因而产生了诉讼中的囚徒困境。
第二种情况,则是由多种情况导致的,最常见的就是公司直接被疫情打死了,合同双方原本负责联络的人失联了。第二常见的情况,就是合同双方对于沟通所要达成的目标缺乏统一认识,各说各话,又因缺乏中间人,双方情绪给双方的沟通造成了困难。
2. 假如,在诉讼双方在诉讼前,得到适当的沟通的,我相信,不真正的合同违约诉讼有一大部分会在诉讼前得到解决。有限的司法资源将得到解放。在适当沟通的具体方案上,我认为,就是要积极发挥律师调解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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