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合伙企业对外担保时仅有合伙企业与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盖章的是否有效? 2024-07-30 23:53:04 【裁判要旨】合伙企业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具有高度人合性和灵活性,《合伙企业法》并未对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方式和载体作出规定。在合伙企业与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均签字盖章同意保证的情况下,对于债权人而言,可以得出合伙企业通过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作出了连带责任保证的意思表示。要求债权人作为外部人查明全体合伙人是否形成“一致同意”的意思表示,不具有合理性。将控制合伙人越权担保风险的义务分配给合伙企业,更具有法律上和经济上的正当性。【案例索引】《舟山普利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天津瑞格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2020)最高法民申398号】【争议焦点】合伙企业对外担保时仅有合伙企业与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盖章的是否有效?【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一、韩远与普利惠合伙、华泽智永合伙、瑞格利公司、华泽智永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否得到实际履行。根据原审查明和认定的事实,《借款协议》中对《关于北京力天无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的约定已经将《借款协议》和《转让协议》联系起来,两者的履行存在一定关联性。相关《转让协议》的约定以及《转让协议》的付款情况,尤其是《借款协议》和《转让协议》项下2017年1月11日到1月12日期间的款项流动情况,已经对《借款协议》签订后韩远的履约行为予以佐证。韩远提交的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其证明责任已经完成。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普利惠合伙、华泽智永合伙、瑞格利公司、华泽智永公司提交了普利惠合伙与梁汉君的合伙协议原件和安永合伙、安盛合伙分别与梁汉君签订的借款协议复印件。该合伙协议在订立日期处只填写了2017年,没有填写具体日期。在合伙人签章处,瑞格利公司签署日期为2016年,没有具体日期,梁汉君签署日期为2017年,没有具体日期。该合伙协议没有载明其他合伙人的任何信息。借款协议复印件显示签约日期为2017年,年份后的月、日处均为空白。上述合伙协议缺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要件。韩远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梁汉君本人未出庭确认,且普利惠合伙、华泽智永合伙、瑞格利公司、华泽智永公司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原审法院未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定普利惠合伙与梁汉君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出资关系,并无不当。结合普利惠合伙、华泽智永合伙、瑞格利公司、华泽智永公司一审庭审答辩中承认收到借款但表示目前无力偿还,原审法院综合在案证据,认定韩远与普利惠合伙、华泽智永合伙、瑞格利公司、华泽智永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得到了实际履行,是正确的。二、应否追加梁汉君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普利惠合伙、瑞格利公司、华泽智永公司、华泽智永合伙、国泰公司认为,梁汉君支付款项的性质是本案的关键,其与本案处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应当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如前所述,普利惠合伙、瑞格利公司、华泽智永公司、华泽智永合伙、国泰公司并不能证明普利惠合伙与梁汉君之间存在真实的出资关系,结合普利惠合伙在一审庭审中亦曾认可梁汉君是其指定收款人,原审认为梁汉君不属于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无需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无不当。三、华泽智永合伙的保证责任是否成立。普利惠合伙、瑞格利公司、华泽智永公司、华泽智永合伙、国泰公司认为,韩远未采取履行注意义务的措施,其消极不作为不能认定为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本院认为,善意第三人的认定不能仅以是否有积极作为来判断,应综合企业形式、交易性质、具体案情等综合认定。首先,《天津华泽智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华泽智永合伙协议》)在合伙企业目的的条款中,明确约定该合伙的设立系针对北京力天无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专项股权投资而进行,合伙企业有权采取任何和所有必需、合适的行动。华泽智永合伙为普利惠合伙的借款提供保证,与华泽智永合伙的设立目的相吻合。韩远有理由相信,华泽智永合伙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其次,《华泽智永合伙协议》虽然约定了合伙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但该约定首先是华泽智永合伙内部关系的规范,并不属于韩远应当注意的范围。且该合伙协议中“担保业务”的含义亦显然为一种持续性的商业行为,不应包括华泽智永合伙为实现股权投资目的为普利惠合伙提供的担保。再次,合伙企业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具有高度人合性和灵活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并未对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方式和载体作出规定。在华泽智永合伙与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华泽智永公司均在《借款协议》上签字盖章的情况下,对于债权人韩远而言,可以得出华泽智永合伙通过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作出了连带责任保证的意思表示。要求韩远作为外部人查明全体合伙人是否形成“一致同意”的意思表示,不具有合理性。将控制合伙人越权担保风险的义务分配给合伙企业,更具有法律上和经济上的正当性。原审法院认定,华泽智永合伙在《借款协议》中作出连带责任保证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华泽智永合伙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该认定是正确的。 赞 (0) 相关推荐 签写合伙协议,必备要素和注意事项(老板必读) 合伙协议是比较常见的小型店铺企业的一种模式,那么如何草拟一份合伙协议可以参考以下几点: 一是要注明合伙企业的性质,究竟是有限合伙还是普通合伙企业. 二是合伙企业的基本性质基本宗旨和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 ... 男方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现在我们要离婚,我该怎么办? 问:男方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现在我们要离婚,我可以要求分割他的合伙份额么? 答:法律上,婚后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如果男方婚后成为该企业的合伙人,他所占的份额也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您可以 ... 最高院:合伙企业对外担保时仅有合伙企业与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盖章的是否有效? 最高院:合伙企业对外担保时仅有合伙企业与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盖章的是否有效? 最高判例解读 昨天 来源:法门囚徒 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小编删除!欢迎转载,但请务必注明来源与作者,谢谢合作! ... 案例研究|最高院:执行事务合伙人越权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担保,不必然无效! 法盛金融投资 作者:初明峰.刘磊.张款款 来源:金融审判研究院 裁判概述 虽然<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其并 ...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按20%交个税吗? 根据<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 ... 最高院: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善意相对人如何认定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公司董事代表公司签订与银行签订担保合同,银行已对<保证合同><董事会决议><担保承诺函>等文件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且能够证明董事 ... 最高院:股东为融资而以股权让与担保时该股东是否还享有股东权益 裁判要旨 即使股东的出资均系通过标的公司融资并由该公司负责偿还也不能由此否认其在标的公司设立时所享有的投资性权益.本案标的公司股东将股权进行转让系为融资提供的让与担保方式,该股东权益并不因此而当然丧失 ... 最高院:即使通过让与担保获得股权的名义股东在公司对外担保时也享有决策权 裁判要旨 1.名义股东通过让与担保的方式获得标的公司90%的股权,其目的在于保证自身的借款安全,如果允许另一股东不经其同意即以公司资产对外提供担保,可能损及担保财产的价值,从而导致该担保目的不能实现. ... 最高院:一人公司对外担保是否适用《公司法》十六条之规定? 追 寻 法 律 适 用 的 精 义 洞 悉 法 律 行 为 的 规 范 用 逻 辑 和 经 验 去 感 知 法 律 生 命 的 温 度 往期文章精选 1.最高院:抵押权人应当对设押房屋的出租.出售情况 ... 最高院:《民法典》施行前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无效的其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吗?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编者提示:<民法典>施行前,相对人与境内上市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境内上市公司是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我们认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在无效的后果上,上 ... 《商法案说》第33期: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规范逻辑解析——从《公司法》第16条属性认识展开 商法界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联合出品 作者简介:甘培忠,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马丽艳,兰州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关于公司担保诉讼问题多年来意见不一,盖源于司法部门和社会各界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