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通过非现场监管方式查获两起涉嫌干扰在线监测案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公安厅联合开展全省环境污染问题排查见底暨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百日攻坚执法专项行动。行动期间,我厅将每周通报一批典型案例,对各地查办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进行通报,以案释法、以案育企,提升专项行动震慑力,倒逼企业提升环境守法意识。

一、绍兴市上虞区某环保科技公司涉嫌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案

该案件为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测平台巡检、在线监测数据比对、视频监控分析等非现场监管手段,查获的一起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典型案件。

2021年3月底开始,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在污染源自动监测平台巡检时,发现某印染企业在线监测数据多次出现超标后迅速恢复且数据波动较大的现象。通过在线视频分析,发现该企业污水排放口废水交替出现浓黄色和透明的情况。4月9日,监测平台巡检中再次出现该情况,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企业污水站二沉池溢流沟盖有一蓬布,蓬布下一根自来水管将自来水注入二沉池溢流沟内,与二沉池出水混合后一起排入排放池。经采样检测,二沉池出水口水样中COD超标1.42倍,而经稀释后排入排放池的水样中COD符合排放标准。经查,该印染企业污水处理站外包给某环保科技公司运营,由于该企业污水站二沉池污泥较多,导致外排池废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该环保科技公司在未向印染企业报告的情况下,擅自在二沉池出水溢流沟处设置自来水管对废水进行稀释,以达到在线监测数据达标的目的。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5月17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二、嘉兴市海宁市某新材料公司涉嫌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案

该案件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第三方技术单位,通过数据巡检、调阅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发现线索,结合线下调查破获的一起重点排污单位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典型案件。

2021年1月以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在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开展日常巡检时发现,某新材料公司水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波动较大。执法人员随即会同第三方技术单位调阅视频监控,发现非运维人员疑似擅自进入该公司设备房对自动监测设施进行操作。通过前期排摸,执法人员初步判断该公司存在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重大嫌疑。3月4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查,因水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提示超标,该公司环保负责人汪某在明知不能擅自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进行操作的情况下,伙同其他两名员工自2020年下半年以来多次擅自进入设备房内,用自来水清洗自动监测设施中的采样设备,清洗后未对采样设备复位将自来水排空,也未启动重新采集污水样,清洗水直接被作为仪器分析水样出具数据,导致自动监测数据失真。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5月18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目前3名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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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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