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提高到15万(45万),具体怎么免征?又该如何做账?

3月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上就提出,要把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15万元。

后面大家都很关心这个政策什么时候出台,这不是一直有朋友在问么:

再后面,在3月25日的国务院印发《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中提到,确保政策4月底前出台。

但是,不用等到4月底了,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15万元已经正式出台

免征增值税政策解读

财政部的公告很简单,就一句话,“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税务总局的公告就详细很多,明确很多口径问题,其实是和之前没什么变化,猪哥带大家梳理一下:

首先,这个政策是从4月1日起开始。今年1-3月份不在享受范围内了,第一季度还是月销售不超过10万(季度销售不超过30万)免征增值税。因此,在4月征期申报一季度增值税的时候,该怎么申报就怎么申报,不受这次政策影响。

其次,这里强调的还是“销售额”,不是开票金额,未开票部分也包含在内。而且“销售额”的口径没有变化,例如可以不考虑不动产销售额、适用差额征税的按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等。
最后,这里的规定是“起征点”,不是“免征额”。也就是月销售额超过15万(季度就是45万),就需要就全部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而非超过15万的部分。
另外,如果你有部分销售开具了专票,即使你最后的月销售额没超过15万(季度就是45万),也需要就开了专票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这个政策适用的前提是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其他个人)虽然也是小规模纳税人,但是一般情况下是不适用本政策,因为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才适用,如果自然人想享受的话就需要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当然,有例外情况,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适用,5号公告也明确了,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免征增值税,而且一次性收了多个月的租金可以分摊到每个月。
既然增值税都减免了,相应的城建税等附加税费也同样减免,最后也就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部分缴纳附加税费,当然附加税费本身自带优惠政策条件满足了也是可以享受。

小规模纳税人未超过起征点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4月1日起至2021年底,全国(包括湖北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业务都是减按1%征税。

根据财会[2016]22号《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相关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则下具体科目为“其他收益”,企业会计制度或者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具体科目为“营业外收入“)。

举个例子,小规模纳税人诸葛会税公司,按季度纳税,2021年4-6月销售情况如下:
1、4月份提供生活服务开具普票含税金额10.1万元,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10.1
   贷:主营业务收入-生活服务收入 1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1
2、5月份提供生活服务开具普票含税金额25.25万元,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25.25
   贷:主营业务收入-生活服务收入 2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25
3、6月份提供生活服务开具专票含税金额5.05万元,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5.05
   贷:主营业务收入-生活服务收入  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05
由于二季度(4-6月)累计销售额=10+25+5=40万元,未超过45万元,即使其中某个月超过了15万,但是因为诸葛会税公司是按季度纳税的,仍然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增值税金额=0.1+0.25=0.35万元,6月因为开具专票,没法享受免税,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35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0.35
最后实际缴纳增值税0.05万元,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05
     贷:银行存款                      0.05
猪哥提醒大家,之前免税的生活服务等(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从4月1日起已不再免税。
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该如何申报,猪哥以后会专门写文章,请多关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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