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理解与适用: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规定?

孙刚律师 理与法 2020-09-15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理解与适用

合同免责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达成的免除将来可能发生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合同条款。合同免责条款的特点是:

1、由双方约定;

2、以明示方式作出,并规定在合同中;

3、对当事人具有相当的约束力。

人身损害免责条款,是约定因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造成人身伤害,而对方当事人对此不负责任、免除其赔偿责任的条款。这种免责条款是无效的,比如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免除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条款都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不能预先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不过这一规定也有特例,例如在竞技体育中,对于某些有严重危险的项目,事先约定免除竞赛者的民事责任,为有效。如拳击、散打、跆拳道、搏击等项目,一方过失造成对方的人身伤害,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只有故意伤害对方当事人的。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损害免责条款, 是约定一方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失,而免除其赔偿责任的条款。这样的免责条款将会给对方当事人以损害他人财产的合法理由,因而也是无效的。

现有法律规定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保险合同:订立的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航空运输:任何旨在免除《民用航空法》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或者降低《民用航空法》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条款,均属无效;但是,此种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整个航空协运输合同的效力。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的以下条款无效:

(1)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

(2)降低《海商法》关于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限额;

(3)对《海商法》关于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规定的举证责任作出相反的约定;

(4)限制旅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合同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相关条文

《民用航空法》第130条 任何旨在免除本法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或者降低本法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条款,均属无效;但是,此种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整个航空运输合同的效力。

《保险法》第19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海商法》第126条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条款无效 :
      (一)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
      (二)降低本章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限额;
      (三)对本章规定的举证责任作出相反的约定;
      (四)限制旅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合同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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