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领地方的冥神——城隍

城隍信仰起源于原始社会中上古先民的土地神信仰,祭祀城隍其实也就是上古社祭的延续。但是关于城隍神的明确记载,最早见于《北齐书·慕容俨传》:城中先有神祠一所,俗号城隍爷,公私每有祈祷。

从唐代开始城隍神,不仅与所在地古代名人相结合,有了塑像,而且神庙中出现了城隍神家属、侍卫的塑像。到了唐代关于城隍神的记载增多,但在官方层面并没有把城隍神列入祀典。城隍神在全国范围内被广泛信仰,始于宋代,完成于明代。宋代城隍神被列为官方祭祀对象,并对各地城隍神进行大规模赐封。元朝接纳了汉地的城隍信仰,并延续了中原王朝赐封城隍神的传统。明太祖朱元璋在明朝初年对城隍神信仰的广泛传播做了巨大的贡献,不仅为城隍神做了等级划分使各地城隍神组织化,而且以诏命的形式让全国各省州县比照各级衙门修建城隍庙。至此,城隍神成了全国性的神灵。

《太上老君说城隍感应消灾集福妙经》(以下简称《城隍经》)中,对于城隍神的权力有着详细描述,“护国安邦扶社稷,降施甘泽救生民。统辖大兵巡世界,赏善罚恶日同明。正直公忠判生死,祸淫福善阐威灵。”《城隍经》有为城隍神设置了十八司辅佐城隍神行使权力。对于十八司的职责,《城隍经》有着详细的划分,实质上为城隍神的权力做了详细的说明。城隍神权力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作为护佑者的权力,二是作为管理者的权力。

城隍神在最初的记载中就是一位保护神的形象,他可以通过改变天象气候、来保护城池以及城池居民的安全。若依水庸即城隍的观点,那么从周代开始至唐代,关于城隍神记载都是祭祀城隍以改变天象,或祈雨,或祈晴。《左传》襄公九年,宋国发生火灾,“祝宗用马于四墉”。“墉”即水庸,也就是城隍。从发生火灾祭祀城隍来看,此时人们应当是为了向城隍求雨以扑灭火灾,因而水庸也就是城隍神拥有改变天气的力量。唐宋时期祭祀城隍以求改变天气的记载更多,唐代祭祀城隍的祭文多为淫雨乞晴、天旱乞雨之作。这说明唐代时人们认为城隍神掌管人间风雨之权。城隍神还拥有军事方面的职权,《北齐书·慕容俨传》记载城隍灵验事件表明城隍神具有军事职能。从将士祭祀城隍祈求神助的举动到城隍神掀起风浪帮助将士的过程看来,城隍的军事职能在此时并不明显,只是把原有的权力运用到了军事之上。无论是应百姓祈求改变天气,还是应将士祈求护佑将士战胜敌军,都是在护佑城池以及城中百姓。从这个意义上讲,这时的城隍神只是作为护佑者而拥有的改变天气的力量。

根据《城隍经》对城隍神职权的描述,城隍神的职权并不局限于于保护城池及城池居民的生命财产完全和为世人行事提供帮助,许多的职权已是为了管理一切众生。
唐代时城隍神已掌管城市居民的生死大权,具体表现为两点,一是人是否会死,由城隍神决定,二是居民死后首先要赴所在地的城隍神庭听候裁判。定生死和裁判鬼魂的行为已不再是保护城池及城池居民应有的行为,而是对城市居民的生死寿命以及死后生活进行安排的管理行为。至于《城隍经》中注生子孙案判官所掌之权,唐代应尚无此权力。在有关城隍的唐代文献记载中,只有城隍神决定生死和对审判鬼魂的故事,并无城隍神送子的故事,也就是说唐代城隍掌管世人的寿命,安排世人的死期,并无“生”的权力。这种生的权力应是后世信仰过程中慢慢形成的,最迟形成于明初。
城隍神有纠察地方、赏善罚恶之权。这种权力的行使由立应见报案判官、看经修功德案判官、善恶报应案判官、病症疾疫案判官等判官作为辅佐。城隍神拥有在阳世间赏善罚恶的权力,始于宋元时期,在明初被官方确定下来。城隍神扬善惩恶在宋代已见端倪;元代以后,由原来仅管阴间生活之事进而扩大为直接监督阳间人们的言行善恶,监督方式就是对一个人进行末日审判;明代开始城隍神在阴间鉴察居民善恶,善者与以福,不善者则将以灾难。这个过程意味着直到明代城隍神才拥有直接干预阳世生活、赏罚生人的权力,在此之前城隍神只是通过末日审判来赏惩世俗。末日审判的方式尽管也使人畏惧,但毕竟没有现世报应那样立竿见影,让人真心敬畏。

城隍神拥有司法审判的权力。《城隍经》安排了勾押推勘案判官、磨看陈词案判官辅助城隍神行使此权力。从唐代城隍神掌握生死大权开始,其在阴间对亡者之魂进行司法审判就开始了,但此时城隍神只能在寿命长短和死后生活安排上审判世人。元明清三代城隍神的司法审判权,从《大都城隍庙碑记》记载的城隍神协助阳间官吏审讯罪犯发展成为清代《庸闲斋笔记》《信征录》《阅微草堂笔记》《吴山庙志》等记载的城隍神直接审判罪犯。这表明城隍神在不断强化司法权力的过程中拥有了管理阳间的司法审判权。

以上是城隍神的主要权力,城隍神的权力并不局限于此。在《城隍经》中对城隍神的描述是“有求必应,如影随形,代天理物……权掌天下,威镇万邦”。城隍神的权力也并不只局限于管理人和鬼,《城隍经》中设置了胎卵湿化案判官辅助城隍神管理一切众生。这就是说城隍神拥有管理天下一切众生的无限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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