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聚好散——谈谈古人离婚那点事

最近这几天,手机被几位明星的离婚事件刷屏了。

相比寻常人,明星自带流量的特质决定了他们的婚变更能引起世人的关注,因为当事人是公众人物,有关他们婚变中的所有细节便会被堂而皇之的呈现在观众面前。再通过网络的传播发酵,吃瓜群众这才发现,纵然是光鲜靓丽的明星,离婚时也依然要面临着一地鸡毛。

在物欲横流的时代,婚姻的组合掺杂了太多的利益因素,生活节奏的加快也导致双方无法及时地对自身和对方形成完整正确的认识,一旦三观不合,出现离婚的概率就相当大了。这当然不是空穴来风,据权威部门统计,2018年全年,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人数已经达到当年办理结婚人数的二分之一,全年离婚率40%左右。

简单数字的背后,是无数恶语相向的男女,以及那鸡飞狗跳的现实。

一别两宽,各生欢喜。既然无法相爱,不如就此体面的分手,其实早在一千多年前,古人就有了这样宽容的理念。时至今日,令那些自诩接受过高等教育的男女无法想象的是,在对待婚姻问题上,古人的处理方式远比我们想象的优雅。

只是受男尊女卑思想的桎梏,古人离婚时法律没有制定完整的财产分割制度,不过从传统习俗中倒是能够看出,男女离婚时也得遵循约定成俗的社会规则。

若以形式而论,古人离婚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单向离婚

单向离婚意为丈夫或妻子单方面解除婚约。丈夫提出的离婚称之为“休妻”,若由妻子提出则被称为“去夫”。

《王献之休郗道茂续娶新安公主图》,明,唐寅,现藏沃尔特斯艺术博物馆

先说“休妻”,这个词并不像影视剧中男主角一怒之下脱口而出那么简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若想顺利的与妻子离婚还要满足几个条件:

古人讲究伦理纲常,妻子不孝忤逆公婆,可以被休掉;妻子不能为夫家延续香火,也能被休掉,不过此条仅针对平民家庭,达官显贵家的妻子则不在此列,因为他们的丈夫有实力纳妾。

此外还有下列行为的妻子,被休掉也是得到律法支持的。譬如:妻子不贤,有盗窃、散播流言、与人私通等行为;妻子婚前隐瞒重大病史;妻子娘家人卷入政治案件可能要株连丈夫等。当然,若是牵涉到刑事,身陷囹圄的丈夫也会主动提出休妻,就像《水浒传》里的林冲,发配沧州前,就写了一纸休书解除了与林娘子的夫妻关系。

《孔雀东南飞》里,记载了刘兰芝因为得不到婆婆的喜欢,一对恩爱夫妻就被强拆散的故事

古代的婚姻关系里,女性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出于人道主义和伦理规范,法律还规定符合这两种情形的,丈夫不得提出休妻:丈夫娶妻时贫贱,后来逆袭变得富贵;妻子娘家没有在世的至亲,离婚后将无家可归。

由于古时候十分重视社会关系的稳定,离异并不被提倡,尤其是自宋代起,世人一致认为休妻是品德败坏的小人行径。

这也就是《铡美案》中的陈世美,为何会成为传统文化中“负心汉”的代名词。从世俗角度而言,纵然包拯没有依法将他处死,以他发迹后抛妻弃子的行径,也注定了在现实中难以生存。

再说“去夫”。男权时代,女子受“三从四德”观念的支配,鲜有女子主动提出解除婚姻的例子,不过法律还是规定了妻子可以单方面解除婚约的情形:

丈夫失踪或者三至六年没有音讯;丈夫家贫至难以生存的境地;丈夫实施家暴、沾染赌博等恶习。如果出现了上述情形,妻子提出离婚,官府会在调查属实后给予支持。

《李清照像》,清,崔错。李清照曾主动提出与张汝舟离婚并因此获刑。

值得一提的是,才女李清照就是勇于“去夫”的代表人物。在原配赵明诚死后,李清照改嫁了张汝舟,婚后发现此人品行虚伪恶劣,不仅妄图霸占她的收藏还对她施行家暴,愤怒的李清照果断到官府控告张汝舟科举舞弊,最后官府裁定两人的婚姻关系作废。

协议离婚

相比单向离婚,协议离婚无论在形式和内容上都要温和许多。这种离婚方式兴盛于唐代,指丈夫与妻子因为性格不合,在经过谈判后意见统一而离婚。作为书面凭证,离婚的协议不再称为“休书”,而称为“放妻书”,意为对婚姻放手,给双方自由重组的机会。

文采恣意汪洋的大唐,除了物质上的富庶,人们在精神上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自由。《唐律疏议》中规定夫妻不相安谐,协议离婚并不算违反律法,基于这样的制度,当时的男女协议离婚并不在少数。

《太平广记》中记载了这样一则离婚的例子:唐代殿中御史李逢年,素有才干,他与妻子感情志趣不合,就协议离婚了。而且他的妻子也非寻常人物,她的父亲郑仿是当朝大员,面对此事却很释然,由此可见当时的社会对协议离婚是相当包容的。

为了便于操作,作为凭证的“放妻书”就有了标准的模板,敦煌出土的“放妻书”就是唐朝版的官方离婚协议书,这种在现代人难以直面的事情,经过诗意的浸润,反倒让人读出了一丝宽容豁达的温情:

“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为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冤家,故来相对;即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扫峨眉,巧呈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三年衣粮,便献柔仪。愿伏娘子千秋万岁。”

没有狗血淋头的辱骂,没有冷嘲热讽的诅咒。这份离婚协议放在现在也尽显优雅:追诉姻缘,怀念恩爱,没有互相埋怨只说结怨不合,前世是冤家。而且还祝愿妻子打扮的光鲜亮丽,早日寻得富贵佳偶,最后男方还要一次性付清女方三年的衣粮开销,并且祝贺女方身体健康,即“愿伏娘子千秋万岁”。

这样的胸襟气度,这样的坦率温情,除了雍容奔放的大唐,可能再也难以复现了。

判决离婚

古代虽然没有婚姻审查机构,但合法的婚姻受民间习俗的约束。一旦被双方的结合被认定为非法,夫妻关系就要被官府判决强制解除。

习俗不能接受的婚姻,大致有这几种情形:同一个姓氏的双方;僧侣道士、宦官等特殊身份的双方;身份差异太大的双方,这里的结婚是指娶妻,至于达官贵人纳取贫家女子为妾,则不在此列。

另外从唐朝开始,如果双方之间还有一种情形“义绝”,无论本人意愿如何,官府都会要求两人都必须离婚。所谓“义绝”即指丈夫或妻子攻击对方三代以内的直系亲属致其死亡的,或妻子与丈夫五代以内的男性亲属有奸情;丈夫与妻子的母亲辈有奸情;妻子有谋害丈夫的行为和意识等等……

总之,双方无论男女出现重大刑事或道德犯罪时,两人的婚姻关系无效。

时光荏苒,随着历史的车轮驶入现代社会,民主自由的风潮开始传播。而近现代的第一桩离婚案,当属1922年新《民法》出台后,新月派诗人徐志摩与原配张幼仪的登报离婚。

徐志摩与张幼仪

只是后来徐志摩这个对爱情无限憧憬的人,也终究没能将日子过成诗。

爱情不能勉强,婚姻不能强求。如果真的没有走下去的可能,好聚好散也不枉夫妻一场,最重要的是,要给彼此心灵留下最后的尊严,这样,既尊重了昔日的感情,也不伤双方未来的体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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