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位的商品编码什么鬼?王炸不能出口又他么什么鬼?

来吧,直接看规范申报吧: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本规范中采用“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

声明:只说变化哈,没啥变化的,咱就不说了哈。

三、境内收发货人

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名称及编码。编码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其在海关的备案编码。

其实变化不大,只是换个说法,套路跟以前还是一样的

四、进出境关别

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在不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调拨、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所在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其实也没啥变化,就是换个名字,以前叫王小二现在王阿贰

八、境外收发货人

境外收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货人,境外发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进口贸易合同中的卖方。

总之呢,是签合同并执行的就是了,简单粗暴就是谁卖给你,你卖给谁。

但是,突然网上出现了个王炸,说以后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跟个人不能做外贸了,这不是搞笑么?大哥!

没有进出口权,从过去到未来都不能做外贸好么?

这哪跟哪啊,你们难道忘记了以前的新闻么?国家改革啊,个人可以做进出口贸易啊,大新闻啊!

只是需要注册嘛,办好手续你就可以干啊,海关出个收发货人,你咋就不能做了呢?你说没有进出口经营权?那不废话嘛,不备案不注册,当然没有,当然不能做,一直都是这样啊!

再说了,我自己没有进出口权,我找外贸代理好了,哪条法规说不能外贸代理出口啦?

至于说啥买单出口就更搞笑了,买单,买的啥买的代理出口嘛,买单的本质不就是别人代理你出口,不过是你没有退税没有收汇,只是想把货物弄出去而已。

再说了,那些买单出口的,谁在乎这些啊,哪个不是一个抬头用几天就逃了啊,本质都是坏的代理,会在乎啥境外收发货人?

这简直就是侮辱做买单出口的人嘛,人都是杀人如麻的黑社会,你说人家不敢打架!

至于说啥提单上的收货人信息必须与报关单上的收货人信息相同,我勒个去,上次舱单解读的时候你们都在干啥,难道那么大TO ORDER亮瞎了你们的眼?

那么我就想问一下,什么舱单报关单提单,三单一致,你们是哪里得出来的?

你们是买单出口的庄家派出来宣传接单的吧!

填报境外收发货人的名称及编码。名称一般填报英文名称,检验检疫要求填报其他外文名称的,在英文名称后填报,以半角括号分隔;

对于AEO互认国家(地区)企业的,编码填报AEO编码,填报样式按照海关总署发布的相关公告要求填报(如新加坡AEO企业填报样式为:SG123456789012,韩国AEO企业填报样式为KR1234567,具体见相关公告要求);

非互认国家(地区)AEO企业等其他情形,编码免于填报。

特殊情况下无境外收发货人的,名称及编码填报“NO”。

这个呢,就是这次新增的干货了,也是广受诟病的一个东西,为啥呢?因为商业机密,虽然海关一直说会保密,可是-------

AEO注意了,首先是互认的才要填

非互认的,即使有,也填空

十二、货物存放地点

填报货物进境后存放的场所或地点,包括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分拨仓库、定点加工厂、隔离检疫场、企业自有仓库等。

本次新增的一个东东,各位收发货人不要激动,这个报关的时候你们报关航就知道了,基本上与你们无关

十七、启运港

填报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第一个境外装运港。

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代码表》填报相应的港口名称及代码,未在《港口代码表》列明的,填报相应的国家名称及代码。

境外来的,港口代码表有的,就按照表格填写

货物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运至境内区外的,填报《港口代码表》中相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名称及代码,

特殊区域的,也是一样。

未在《港口代码表》中列明的,填报“未列出的特殊监管区”及代码。

胖剑我给个链接下载:http://guanwuren.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015

其他无实际进境的货物,填报“中国境内”及代码。

二十、启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启运国(地区)填报进口货物启始发出直接运抵我国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运抵我国的国家(地区)。

运抵国(地区)填报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国家(地区)。

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进出口货物,以进口货物的装货港所在国(地区)为启运国(地区),以出口货物的指运港所在国(地区)为运抵国(地区)。

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进出口货物,如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国(地区)作为启运/运抵国(地区)。

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启运国(地区)或运抵国(地区)中文名称及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中国”及代码。

这没啥好说的,国别代码表链接在此: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427/302442/tgcs/tgcscx/index.html

二十一、经停港/指运港

经停港填报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

指运港填报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

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名称及代码。经停港/指运港在《港口代码表》中无港口名称及代码的,可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名称及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中国境内”及代码。

一样的配方一样的味道,港口代码表上文链接可查

二十二、入境口岸/离境口岸

入境口岸填报进境货物从跨境运输工具卸离的第一个境内口岸的中文名称及代码;采取多式联运跨境运输的,填报多式联运货物最终卸离的境内口岸中文名称及代码;过境货物填报货物进入境内的第一个口岸的中文名称及代码;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境的,填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中文名称及代码。其他无实际进境的货物,填报货物所在地的城市名称及代码。

出境口岸填报装运出境货物的跨境运输工具离境的第一个境内口岸的中文名称及代码;采取多式联运跨境运输的,填报多式联运货物最初离境的境内口岸中文名称及代码;过境货物填报货物离境的第一个境内口岸的中文名称及代码;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出境的,填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中文名称及代码。其他无实际出境的货物,填报货物所在地的城市名称及代码。

入境口岸/离境口岸类型包括港口、码头、机场、机场货运通道、边境口岸、火车站、车辆装卸点、车检场、陆路港、坐落在口岸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口岸编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境内口岸名称及代码。

这是大家普遍懵啥的地方,这跟关区代码表有什么区别?本次改革是因为啥?因为关检融合,那么这个东东,咱们就去商检看看吧

哎呦,我去,请海关总署的各位大人来公布一份标准版本吧!

到底是啥,咱也不知道了!

三十一、随附单证及编号

(二)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只能使用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以下统称优惠税率)的(无原产地声明模式),“随附单证代码”栏填报原产地证书代码“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报“<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和“原产地证书编号”。可以使用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申请享受优惠税率的(有原产地声明模式),“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随附单证编号”栏填报“<优惠贸易协定代码>”、“C”(凭原产地证书申报)或“D”(凭原产地声明申报),以及“原产地证书编号(或者原产地声明序列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份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各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略过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销货物申请适用优惠税率的,有关货物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以及内销时,已通过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报关单,按照上述一般贸易要求填报;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报关单,“随附单证代码”栏填报“Y”,“随附单证编号”栏填报“<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和“原产地证据文件备案号”。“原产地证据文件备案号”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物人或者其代理人录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的号码。

向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用于生产香港CEPA或者澳门CEPA项下货物的原材料时,按照上述一般贸易填报要求填制报关单,香港或澳门生产厂商在香港工贸署或者澳门经济局登记备案的有关备案号填报在“关联备案”栏。

“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报报关单上的申报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上的商品项之间的对应关系。报关单上的商品序号与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上的项目编号应一一对应,不要求顺序对应。同一批次进口货物可以在同一报关单中申报,不享受优惠税率的货物序号不填报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

(三)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免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的小金额进口货物“随附单证代码”栏填报“Y”,“随附单证代码”栏填报“<协定编号>XJE00000”,“单证对应关系表”享惠报关单项号按实际填报,对应单证项号与享惠报关单项号相同。

随附单证的本次修订主要是将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提溜出来公示;其中这个小金额也是有意思的,刚刚胖我去找了下我们元茂哥,请他整理了下小金额到底是多少供大家参考:

东盟200 ;中巴 200;中智600;中新西兰1000;中新加坡600;中秘鲁600;ECFA 没有;中哥 600;中冰600;中瑞600;中韩700;以上为美金。中澳6000RMB

三十二、标记唛码及备注

填报要求如下:

(一)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无标记唛码的填报N/M。

多了一个N/M哦!

(二)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进出口企业名称。

保税间流转货物、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及凭《征免税证明》转内销货物,其对应的备案号填报在“关联备案”栏。

保税间流转、加工贸易结转类的报关单,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并将进口报关单号填入出口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

各位问流转、结转怎么报的,要注意了!金关二期的连锁反应在此!

(八)当监管方式为“暂时进出货物”(2600)和“展览品”(2700)时,填报要求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所列项目,填报暂时进出境货物类别,如:暂进六,暂出九;

2.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填报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日期,期限应在货物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如:20180815前复运进境,20181020前复运出境;

3.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向海关申请对有关货物是否属于暂时进出境货物进行审核确认的,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审核确认书》编号,如:<ZS海关审核确认书编号>,其中英文为大写字母;无此项目的,无需填报。

上述内容依次填报,项目间用“/”分隔,前后均不加空格。

4.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货物复运进境或者复运出境的:

货物办理过延期的,根据《管理办法》填报《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办理单》的海关回执编号,如:<ZS海关回执编号>,其中英文为大写字母;无此项目的,无需填报。

注意了,类别要写,期限要写,而且还有编号,编号还有格式,海关悄不声息的悄悄搞了好多事情啊!

(十二)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填报公式定价备案号,格式为:“公式定价”+备案编号+“@”。对于同一报关单下有多项商品的,如某项或某几项商品为公式定价备案的,则备注栏内填报为:“公式定价”+备案编号+“#”+商品序号+“@”。

公式定价如需两字拆解为如果怎么样则需要怎样。语态变化了,带有强制要求,此前的合并如需申报,带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此次改动更规范

(十三)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书》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时,按照《预裁定决定书》填报,格式为:“预裁定+《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例如:某份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为R-2-0100-2018-0001,则填报为“预裁定R-2-0100-2018-0001”)。

(十四)含归类行政裁定报关单,填报归类行政裁定编号,格式为:“c”+四位数字编号,例如c0001。

预归类预审价全面变更为行政裁定,更换格式,第三方预归类不再出现在报关单上。

(十五)已经在进入特殊监管区时完成检验的货物,在出区入境申报时,填报“预检验”字样,同时在“关联报检单”栏填报实施预检验的报关单号。

(十六)进口直接退运的货物,填报“直接退运”字样。

(十七)企业提供ATA单证册的货物,填报“ATA单证册”字样。

(十八)不含动物源性低风险生物制品,填报“不含动物源性”字样。

(十九)货物自境外进入境内特殊监管区或者保税仓库的,填报“保税入库”或者“境外入区”字样。

(二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采用分送集报方式进出的货物,填报“分送集报”字样。

(二十一)军事装备出入境的,填报“军品”或“军事装备”字样。

(二十二)申报 HS为3821000000、3002300000的,属于下列情况的,填报要求为:属于培养基的,填报“培养基”字样;属于化学试剂的,填报“化学试剂”字样;不含动物源性成分的,填报“不含动物源性”字样。

(二十三)属于修理物品的,填报“修理物品”字样。

(二十四)属于下列情况的,填报“压力容器”、“成套设备”、“食品添加剂”、“成品退换”、“旧机电产品”等字样。

(二十五)HS为2903890020(入境六溴环十二烷),用途为“其他(99)”的,填报具体用途。

(二十六)集装箱体信息填报集装箱号(在集装箱箱体上标示的全球唯一编号)、集装箱规格、集装箱商品项号关系(单个集装箱对应的商品项号,半角逗号分隔)、集装箱货重(集装箱箱体自重+装载货物重量,千克)。

(二十七)申报时其他必须说明的事项。

十五至二十六全部为增加项目,务必关注

三十三、项号

(八)加工贸易副产品退运出口、结转出口,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新增成品的出口项号。

此条变化为合规变化,此前规范申报解释是变更,此次调整为新增成品,更符合加工贸易实际

三十四、商品编号

填报由13位数字组成的商品编号。前8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确定的编码;9、10位为监管附加编号,11-13位为检验检疫附加编号。

这就是大多数朋友关注的,多出来的3位数是个啥?

999啊666

101啊110

查了再说:

三家一致!难得哦!

那么上三家链接:

http://service.bjciq.gov.cn/ciq_entServiceSystem/framework/ciqCode/QueryCIQCode/listshow.do

https://e-service.shciq.gov.cn/shesp/

http://service.gdciq.gov.cn:8000/jyzhxx/member/eciq/z_bbd_ciq_hs_code/index.jhtml

三十五、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

(十一)申报进口已获3C认证的机动车辆时,填报以下信息:

1.提运单日期。填报该项货物的提运单签发日期。

2.质量保质期。填报机动车的质量保证期。

3.发动机号或电机号。填报机动车的发动机号或电机号,应与机动车上打刻的发动机号或电机号相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为电机号,其它机动车为发动机号。

4.车辆识别代码(VIN)。填报机动车车辆识别代码,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GB 16735)的要求。该项目一般与机动车的底盘(车架号)相同。

5.发票所列数量。填报对应发票中所列进口机动车的数量。

6.品名(中文名称)。填报机动车中文品名,按《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原质检总局2004年52号公告)的要求填报。

7.品名(英文名称)。填报机动车英文品名,按《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原质检总局2004年52号公告)的要求填报。

8.型号(英文)。填报机动车型号,与机动车产品标牌上整车型号一栏相符。

原来检验检疫的项目合并过来了,汽车规格型号一下变得大大滴

四十二、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按海关规定的《国内陆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陆区名称及代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表》选择填报境内目的地对应的县级行政区名称及代码。无下属区县级行政区的,可选择填报地市级行政区。

注意了,增加了说明了,县级行政区哦,不要填的太大了

四十三、征免

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选择海关规定的《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中相应的征减免税方式填报。

加工贸易货物报关单根据《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为“保金”或“保函”的,填报“全免”。

规范了说明,实质影响不大

四十五、价格影响确认

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嗯,为啥要明确,呵呵,因为很多地区还在报呢,以后不用报了哈

四十六、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

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同上

四十七、自报自缴

进出口企业、单位采用“自主申报、自行缴税”(自报自缴)模式向海关申报时,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

这个,其实就是个勾选,没啥好解释的

四十八、申报单位

自理报关的,填报进出口企业的名称及编码;委托代理报关的,填报报关企业名称及编码。编码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报关人员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姓名、编码、电话,并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报关人员

报关人员

报关人员

海关你们想干啥?

难道不知道回忆才是最伤人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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