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要海关化验?咋整的?
这个是昨天的问题
其实吧,很简单的
海关都有明确公告的
简直就是给我划水呀
哈哈,看公告:
46号老文件是这么说的:
1.申报名品不清,技术资料不全而影响海关进行正确税则归类者;
2.单证不全或单货不符者;
3.涉嫌伪报、瞒报者;
4.按有关规定需要化验鉴定的其他的货物。
简单吧,品名不清楚,技术资料不全,影响正确归类
所以,你们经常见到经过海关化验鉴定,商品编码应该为----
单证不全的,居然也化验
难道不该补全了再说么?
伪报瞒报的也化验
还有就是其他
总觉得,有点---
跟不上现在的节奏了是吧?
所以---
46号令!它被作废了!
哈哈哈,怎么感觉可能会被打呢
赶紧滴,新文件:海关总署令第1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
新的就齐整多了,比如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关化验是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属性、成分、含量、结构、品质、规格等进行检测分析,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等有关规定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清楚吧?
好了好了,说正经的,现在海关是怎么界定需要化验的呢?
第八条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属性、成分、含量、结构、品质、规格等无法确认的,可以组织化验。海关组织化验时,应当提取货物样品。
第二条咋说来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等有关规定作出鉴定结论有木有?
所以这个化验,最大的用处在哪?
为了确定商品归类有木有?
简单点的说法呢,就是海关觉得你可疑
现场么也无法确定,那就给你化验走一走咯
那收货人要干啥?
当然要配合啦!
不管愿意不愿意,海关是这么说的
第十二条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取样化验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及时提供样品的相关单证和技术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提供资料且负责
来个范本吧
样品随附技术资料提供指引(填写范例)
第十七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鉴定结论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送验海关提出复验申请,并说明理由。送验海关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3日内通过“海关化验信息管理系统”将复验申请转送海关化验中心。送验海关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化验中心提出复验申请。 海关化验中心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送验样品重新化验,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鉴定书(复验)》(格式文本见附件3),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布鉴定结论。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送验海关对同一样品只能提出一次复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