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离职好一点

我们现在的工作不再如我们的父辈,在一个工作单位干一辈子了。春节一过,到新单位工作的人就不在少数。北上广深的员工,我曾经的战友们,应当更是深有体会,相信你们春节后就很忙吧。

离职也不再是一件不体面的事了。如何离职会好一些呢?

个人认为:一个人在一个单位做一辈子也不是一件好事,你从学校出来,在一个单位工作,然后选择离职去一个新单位,至少你在职场中成熟了,你懂得了选择,懂得了取舍,懂得了自己的人生自己来主宰。当然,离职,我们要尽可能做得优雅一点,好看一点。说得直接一点,就是要有职业道德。

其实,我们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例子,因为员工离职,员工和公司之间不愉快,有协议不遵守,甚至于闹到最后对簿公堂,诉之法律。累心累力啊。尤其是个别公众人物与公司之间的离职纠纷,更是成为一时大众的话谈。

公司和员工在这方面还是都要多反思一下,尤其是一些民营企业和在此企业工作的员工。他们更需要我们人力资源从业人员的正确工作指导。劳动用工制度要健全,从业人员要规范,老板和员工都要接受劳动法的学习。

我自己在北京工作时,也碰上过与公司之间的离职不愉快。在这里说说,请朋友就作为参照吧,至少作为员工我们应当做好自己的本份哟。

我作为人力资源的从业人员,肯定不会做有损公司的事,至于我当时做得优雅不,凭心说,那时还是不成熟啊。只是为了本篇文章作为案例来讲讲,时间和公司名字就不说了。

公司从事电力行业软件研发和系统集成项目工作,老板还是有点背景的,北京嘛,许多民营企业都是这样。我在此公司担任行政人事总监,记得是在十一月份,我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二人提出口头和书面辞职申请,希望他们可以着手物色接替我的工作人选,一旦找到人后,我将完成所有交接工作后离职,时间最迟不超过春节前放假的前一天,若找不到人接替我的工作,我将在春节后将工作暂时交给我的下级。同两位老板沟通之后,老板原则上同意了我的申请。于是我抓紧时间找我的工作接替人和自己的新单位。元旦节过完的几天后,我的新单位已经落实好了,我也就专心找人整理工作准备为新人做好工作交接了。眼看春节快到了,接替我工作的人面试了不少,但两位老板并不满意。人精太多?找我这样踏实的人还是不好找啊。

春节快放假的前一周,我和两位老板进行了离职前的最后工作沟通,老板也许可了我离开公司的时间,我整理好我的所有工作文档和我所有的工作进展情况,交给我的下级,并让他了解公司相关的工作,参与一些工作会议。应当说,到此我和这家公司是和平友好分手了。悄无声息地我离开了这家我服务了几个月的公司,这是我工作时间最短的一个单位。交接完我在这家公司的所有工作,自己就回老家过春节了。北漂嘛,都是这样的,一年才回去一次,还是很苦的。

春节后,我到新单位上班了,二、三月份很快就过去了,四月份的北京开始有阵阵暖意了,可我的心却开始变冷了。我在原公司上一年十二月和当年一月份的工资还没有拿到,此公司每月工资是下一个月的月中发放,而且社会保险就一直没有上(为什么离职,此时大家也有点清楚了吧)。当然这中间,我不断地和原公司财务、人事联系并和两位老板电话沟通,没有任何结果。于是和众多的人一样,我选择了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没过半月,原公司新任的总监给我打电话,用威严恐吓的语言要求我收回申请,并告诉我她是北京人力资源行业的大牛,可以让我在北京没有工作做,我在电话里直接哈哈了。我的申请不到一个月,工资到我卡上了(感谢政府的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决定),但社会保险并没有给我补上,我选择性的放弃了,因为自己确实没有时间再去跑了,几个月的保险就自己拿钱交了吧。

我在写这篇文章时,从网上查了查这家公司目前的情况,突然惊奇地发现,那个曾经的大牛居然和这个公司有劳动纠纷,并最后上诉到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了,结果是不支持她的申诉维持原判。这家公司也够乱的了,人事行政总监都和它打官司,自称的大牛也够牛的了,都到二中院了,还是公司胜诉了。

我其实还可以走得更好看点。交接完工作后,把自己相应的工资和社保做好清单,请老板签字,交财务、人事留档,当然老板不签字的话,自己也要做一份留档,因为自己就是做这个工作的,至少把人事那份留档作为工作移交给后来者。自己的工作交接清单要留底,一式两份均为原件。到新单位工作后,还要抽时间回原单位去拜会原老板,不管你再如何不情愿,都应当回去看看,沟通一下,况且你还想要工资。自己交接的工作一定要给后来者留下方便。原公司在工作方面有任何需要帮助的电话或信息,都要尽力去帮助。同原公司同事保持联系,关注原公司自己曾经的工作进展和公司的整体发展。遇到离职方面的任何问题,不要想着要去申请仲裁或上法院,尽量和公司私下沟通协调解决,实在谈不好,找个人代表你去谈也可以的,适当放弃自己的一些要求,毕竟你到新单位的薪资肯定会比原公司高出许多,不如把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新单位。既然离开原公司了,就不要想太多了,伤身伤脑,对自己不好。遵守和原公司签订的所有协议,保密协议更要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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