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劳动争议裁判规则-二倍工资中劳动合同签字篇
上期解析了视为劳动合同的那些事儿,本期来看下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签字的相关裁判要旨。
本期目录索引
一、劳动者妻子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有效
二、申请司法鉴定,拒不提供原件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三、仲裁期间司法鉴定劳动合同并非劳动者所签,诉讼期间单位仍可提交其他劳动合同
四、司法鉴定费用由对其不利的一方承担,并非败诉方承担
五、没有劳动者签字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证据
六、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不影响合同的真实存在
七、劳动者拒绝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具有合理性,支持双倍工资
八、一审中因劳动者未按要求提供笔迹样本被退案,二审申请鉴定不予准许
九、单位应举证证明签字并非劳动者本人系劳动者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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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妻子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有效
原告L提交的1998年10月20日的合同加盖被告A公司的原公章,原告L之妻冯玉芹在合同“乙方及家属或亲属”处签名,即劳动合同非原告L所签。本院认为,基于合同“乙方及家属或亲属”签名,原告L让其妻签名属于误解,因此,劳动合同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2020)鲁0283民初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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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司法鉴定,拒不提供原件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双方各自持有的劳动合同内容基本一致,区别在于L手中持有的劳动合同署有落款时间2018年3月2日,而A公司持有的劳动合同落款时间为空白。A公司申请对L持有的劳动合同落款时间申请司法鉴定,但经一审法院多次释明,L均拒绝提供其持有的劳动合同原件,其提交的劳动合同存在较大瑕疵,在此情况下,无法对L持有的劳动合同载明的落款时间“2018年3月2日”予以认定,L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599.14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对L于2017年11月1日入职A公司的事实均无异议,L提交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住房公积金查询单不足以证明A公司于2018年3月才为L办理用工手续。【(2020)鲁02民终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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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期间司法鉴定劳动合同并非劳动者所签,诉讼期间单位仍可提交其他劳动合同
本案仲裁期间,A公司提交由L签字的《劳动合同》一份,经鉴定签名并非由L本人所写,由L支付鉴定费4800元。诉讼期间,A公司提交由L签名的另一份《劳动合同》,由L表示并不清楚该合同是否为其本人签订,亦未申请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由L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1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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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费用由对其不利的一方承担,并非败诉方承担
仲裁庭审中提交的《劳动合同》经司法鉴定并非为由L本人书写,笔迹鉴定费由由L垫付,A公司要求不予支付笔迹鉴定费,理由不当,原审法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1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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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劳动者签字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证据
A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未有L签字捺印,属无效证据,因此A公司应当支付L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8月30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55349.8元。【(2020)鲁02民终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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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不影响合同的真实存在
L、A公司已经签订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间书面劳动合同,L主张其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不影响合同的真实存在,所以L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主张不应支持。【(2020)鲁02民终29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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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拒绝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具有合理性,支持双倍工资
A公司称,合同到期后要求与L签订劳动合同,但L拒绝签字,L存在过错。L辩称,A公司要求其在空白合同上签字,所以才拒签。庭审中,A公司认可其要求L在空白合同上签字。一审法院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应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方可签字,A公司要求L在空白合同上签字,L拒绝是合理的,L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无过错,A公司应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利法律后果。根据《山东省劳动合同合同条例》第五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A公司应支付L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28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20)鲁02民终2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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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中因劳动者未按要求提供笔迹样本被退案,二审申请鉴定不予准许
关于双方争议的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仲裁阶段已经鉴定系L本人所签。因L不予认可,一审法院委托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对该合同上L的签字进行重新鉴定,但L未能按照鉴定所的要求提供2018年3月份以前的笔迹样本,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予以退案。故对L在二审中再次提出的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2020)鲁02民终1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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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举证证明签字并非劳动者本人系劳动者原因所致
单位对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掌握主动权,应举证证明签字并非劳动者本人系劳动者原因所致
本案中,A公司主张其与L签订了劳动合同,故A公司应当对此进行举证,但其提交的劳动合同经鉴定并非L本人所签,因而A公司对此并未完成举证责任。A公司上诉主张其无义务也无能力鉴别L签名的真伪,但是对于其所提交的劳动合同并非L本人签字的情况,A公司有义务进一步举证证明系L伪造或其他因L的原因导致;A公司对此解释为张系L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合同文本带回家后第二天提交给公司,但其对此亦未提交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而作为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作为用人单位,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对签订的过程掌握主动权,即便上述过程属实,A公司对此亦负有疏忽的过错,其对相应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应当自行承担,故一审判决对此处理并无不当。【(2020)鲁02民终24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