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帮帮我,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问题,快把我搞晕了!”
朋友打电话说:这个增值税进项税能不能抵扣的问题,简直把我搞晕了,税务局来查账,一会儿是票不合适不能抵扣,票合适了又是适用项目不对,我都不知道该怎么办了。快帮帮我吧!
我说:电话里说不清,你抽空过来,我和你唠唠这个问题。
朋友说:那你等着我啊,我马上就去。
半个小时不到,朋友就出现在我面前。
我赞叹到:好迅速!真是一个好学的中年妇女,你们老板应该给你发个鼓励奖。
朋友没好气地说:还鼓励奖呢,老板不扣我奖金我就烧高香了。说正经的,这次税务局的人检查,我们公司主要问题就是增值税进项抵扣。检查的人给我看了好多税法规定,看是看了,就是感觉特别晕,还是没个头绪。
我说:你每次去机场坐飞机,是不是都要经过一道安检。
朋友说:对啊,岂止机场,好些地方都要安检呢?
我说:进项税能不能抵扣,要像坐飞机需要安检一样,需要认真审查,而且它的审查更细致,一共要经过五道安检门,全部通过后才能抵扣进项税。
朋友说:这么严啊!有哪五道安检呢?
我说:第一道安检,检查身份项目。也就是说只有一般纳税人的一般计税项目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这是一个大前提。很多纳税人呢会忽视了这一点,最近有些人会问这样的问题,小规模纳税人能不能计算旅客运输的进项税?这都是因为学得太久,都忘记了为什么要出发。如果不是一般纳税人的一般计税项目,就不用研究进项税如何抵扣了。
朋友忙不迭说:我们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也有一般计税项目。这一道安检应该是可以通过了。
我说:第二道安检,检查凭证是否合规。扣税凭证合规是基本的要求,如果凭证不合规,就不用再往下考虑了。
朋友面有得色地说:这个我懂,扣税凭证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吧,我现在对来报账的发票审查得可仔细了,只要有缺章漏项的情况,一律都退回去重开。
我说: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是扣税凭证的一种,2019年4月1日以后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有12种凭证。
朋友楞了一下:有这么多吗?
我说:我给你点一点啊,1增值税专用发票、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3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征税发票)、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5农产品收购发票、6农产品销售发票、7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8桥、闸通行费发票、9旅客运输电子普通发票、10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11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12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后面这四类旅客运输的票据抵扣进项税是从2019年4月1日才开始,前面的八类是原先就有的。
朋友想了想说:不对吧,应该还有高速路和一二级公路的通行费票据,可以计算抵扣吧,我一直记得有个计算抵扣的口诀“高速低率、低速高率”。
我说:道路通行费如果是电子普通发票,根据电子普通发票上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高速公路非电子发票计算抵扣时限为2018年6月30日,一级、二级公路非电子发票计算抵扣时限为2018年12月31日。你说的那个口诀已经过期了。
朋友懊恼地说:我刚记住,就又失效了。
我笑着说:你换个思路,你应该想,还有好些税收政策,还没学呢,它就已经作废了,真好,省了好多力气。
朋友说:好吧,取得这些合规的票据就算是通过第二道安检了吗?
我说:票据合规性审查是很重要,包括的内容很多,你刚才说的缺章漏项的情况,一律都退回去重开,是对的,那是对票据形式上是否合规做审查,但除了形式上合规,还要注意实质上合规,比如发票上编码选择、税率税额是否正确,再比如税法不允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纳税人却错误地开具了专票,也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总之对票据实质上合规进行审查,需要对相关的税收政策比较了解才能判断出来,不是一两句就能完,随后一点点学习吧。
朋友说:好的,这个我慢慢学,第三道安检门是什么?
我说:第三道安检,检查时间。各种扣税凭证的抵扣进项税的时间限制是不一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勾选确认,并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提供比对结果后,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其他的票据,没有比对和确认的时间限制,应该在收到当月记账,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朋友说:噢,原来确认和申报都有时间规定啊,我以为360天勾选确认后,想啥时候申报就啥时候申报呢。这个我记住了,第四道安检是什么?
我说:第四道安检,检查进项税的来源和去向。
朋友说:这是什么意思?
我说:进项税能否抵扣,税法采取了一个“负面清单”的形式,针对来源和用途两个大方向,规定了相应的负面清单,也就是说来源于某些特定项目,用于某些特定用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除此之外的来源和用途都也可以抵扣。
朋友说:你说的这些特定项目是什么?
我说:来源的特定项目包括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贷款服务。也就是说,企业购入的来自于这四种业务的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即使取得了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
朋友说:为什么不能抵,我觉得这是歧视。
我说:一刀切的政策看似公平,其实更不公平,因为经济业务是繁杂的,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不让抵扣进项税,是因为这些服务,公司消费和个人消费其实很难划分清楚,担心出现太大征管漏洞。
贷款服务,也就是企业的利息支出不能抵扣进项税,主要是考虑如果允许利息支出抵扣进项税,按照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原则,相应就应该对存款利息征税,在我国现阶段,对存款利息征税难度很大,所以,对贷款服务也暂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
随着时间推移,来源类的不得抵扣范围应该会逐步缩小,原先旅客运输服务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从4月1日起已经可以抵扣了。
朋友说:好吧,那你说的特定用途不能抵扣进项税,是哪些用途呢?
我说:两大类用途不能抵扣进项税,一类是用于了终端项目。这里包括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因为此时,增值税已经进入了抵扣链条的末端,所以就不能再计算抵扣进项税了。
第二类是用于非正常损失。这里包括: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需要注意,非正常损失,在税法中有明确的限定范围,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如果是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
朋友说:那如果我购进的进项税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分不清该怎么办呢?
我说:如果进项税额是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不能抵扣;如果进项税额既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涉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如果是其他的货物劳务服务购进的进项税额,那就按销售额的比例来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朋友说:怎么用销售额比例划分?
我说:举个例子说吧,你们公司2月的进项税额一共是100万元,2月份总的销售额一共是1000万元,其中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是300万,还有免征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是100万。 那么不能抵扣的进项税=100×(300+100)÷1000=40万。
朋友说:哦,我明白了,那你说的第五道安检是什么?
我说:第五道安检,检查上游。也就是说如果给你开发票的企业走逃了,你取得的是他开具的异常凭证,那么也暂时不能抵扣进项税,如果已经抵扣了,要做进项税转出。当然之后如果税务机关核查后,确认业务真实还可以抵扣。
朋友说:供货商跑了,给我开的发票就不能抵扣,这不公平啊!
我说:是这样的,走逃失联户开出来的异常凭证,虚开的可能性非常大。增值税是链条抵扣,企业之间有点像一根绳上的蚂蚱。所以,最重要的不是抱怨,而是要在合作的时候就尽量选一个靠谱的合作伙伴。
朋友说:我们怎么可能知道他靠谱不靠谱?
我说:一般来说,这些公司有一些共同的特点,成立时间短,经营范围广,业务量大,人员少。总之,遇到这些公司多留心,不要为了贪小便宜吃大亏。
朋友无奈地说:人在江湖漂,哪能不挨刀啊。
我也无可奈何地说:好吧,那就希望你少挨刀吧。你记住今天这五个安检,在进行税抵扣上应该就不会挨刀了。
朋友想了想说:你今天说的五个安检,一是检查身份项目,这个简单;二是检查票据合规,这个要再深入学习;三是检查时间,这个注意一下问题不大;四是检查来源和去向,这个我已经明白了;五是检查上游,今后提醒业务人员谨慎选择合作伙伴吧。你这么一说,我好像思路理清了一些,回去我再消化消化。
我说:提醒一下,政策是有保鲜期的,我现在说的政策只代表现在,不代表一直如此啊。回去要随时留心最新政策,不断学习更新啊。
朋友说:这太累了,我有更简便的办法,我决定了,以后每个月来你这里转一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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