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无密码 银行存款如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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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银行的存款,还没来得及告诉子女密码就去世了,这样的存款还能取出来吗?如何才能取出来?日常生活中,可能经常听到或者见到银行和继承人之间在这种情形下取款产生纠纷的一些报道。到底怎么办理,可能绝大多数消费者不清楚具体要求和程序,本文通过一个案例从继承法和银行监管规定方面给广大消费者普及下这种特殊情况下的取款流程。

案情:老人去世儿子要取款,密码成阻碍

张老先生在银行办理一张定期存折,存入金额为5万元,期限为1年。存单尚未到期,老人不幸突发脑溢血死亡。儿子小张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存折,但父亲离世前并没来得及告诉小张存折密码。给父亲办完丧事后,小张来到银行,说明父亲已去世的事实,要求取出存款。银行因其不是本人操作又没有取款密码,且小张未带继承证明书,遂告知不能为其办理取款手续。取不出款的小张大发雷霆,认为自己是张老先生的法定继承人,有权要求银行支付存款,银行不应该“百般刁难”,涉嫌侵吞储户存款。小张认为,银行以他不提供公证部门的继承权证明书为由拒绝支付并无法律依据,属于为继承人人为设置障碍,侵害了其合法财产权益,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那么,这种情况下到底需要什么手续取款才符合规定且兼顾各方利益呢?

案例分析:特殊情形下取款的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让我们了解下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人继承,第二顺序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规定也基本与其一致。

因此,存款人去世之后,其储蓄款即成为了遗产,产生了继承。如果留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时按法定继承。本案中张老先生的情况,没有留下遗嘱,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配偶、子女、父母进行法定继承。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查询、停止支付或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此举主要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合法继承人的权益,银行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后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储蓄机构凭此证明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存款人已死亡,但存款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银行对张老先生继承人的情况并不了解,在小张无法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及其他子女是否参与继承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如果仅凭小张的单方说辞就允许他取走加密存折中的款项,无疑存在侵害其他合法继承人继承权的可能,也会给银行带来潜在风险。

目前对已故人员存款的支取,银行的通常做法:一是要求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此做法是各银行的首选方式。本案中,如果小张能够提供继承权公证书,银行也会直接配合其领取存款本息,不会产生纠纷。二是要求提供生效法律文书。本案的小张,认为自己是法定继承人(但并非唯一)而未提供继承权公证书。在其领取张老先生在银行的存款,认为银行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继承,在法院对相关权利人进行确认作出生效的判决之后,银行便可以直接根据判决支付存款本息。

继承财产的法律常识

1.继承人款项少于5万元(适用小额遗产继承简便程序)

为进一步便民利民,中国公证协会出台了《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公证机构与银行协调合作,专门设计了小额存款继承公证的简便程序,对于5万元以下的银行存款,只需要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之一持财产证明、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到公证处现场签署《承诺书》,保证本人在领取存款后依法将该笔遗产分配给其他继承人,就可以到公证处办理小额遗产继承(保管)资格公证。

2.遗产涉及不同种类财产(最好集中一次办公证)

由于办理存款5万元以上继承公证时需要全体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别在公证员面前签字确认本人对遗产的继承或放弃,然后再由公证员针对遗产出具公证书;如果针对不同的遗产分次办理,则会增加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奔波。因此,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建议提前清点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将房产、存款、公积金、车辆、理财产品等一并申请继承公证。

3.继承人无法同时到场(可异地办理相关公证)

继承人在外地、无法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来公证处的,可以持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财产证明复印件在当地的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居住在国外的可以到我国在该国的使领馆办理弃权声明公证。有计划去外地、短期内不回本地的继承人同样可以在出行前办理弃权公证,以备家里亲属办理继承公证使用。如果在外地的继承人想要继承该份遗产,则可以在当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他人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手续,并委托其办理遗产的过户更名或领取手续。

4.办理继承要及时(否则可能发生转继承)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即转继承。如果想避免发生因转继承带来的不必要麻烦,被继承人死亡后,在世的继承人应及时以公证的形式明确是否继承遗产。即使暂时不具备办理继承的条件,已决意放弃继承遗产的继承人也可以先办理弃权声明公证。

5.注意留存证据材料(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

办理继承公证时,公证员会重点审查被继承人是否有遗嘱、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以及是否健在等情况。建议当事人平时注意留存配偶、父母、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如果在办理被继承人户籍或财产相关手续时,有关部门需要留存原件的,也请当事人留存至少一份复印件。常见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有: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人事档案、家谱等。容易被人忽视的是办理继承时必不可少的涉及死亡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派出所的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墓地证、墓地照片等,尤其是被继承人父母如果已经去世的,其死亡证明材料最容易被忽视保存,一定要引起重视。

此外,对继承人而言,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准备以下材料: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去世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情况,涉及的财产凭证,如存单、有价证券等。所有继承人要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到公证处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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