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行政处罚法》与税务行政处罚(六)从轻或减轻处罚(下)
对违法行为从轻或减轻处罚,需要符合法定情形。新的《行政处罚法》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为: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与老的《行政处罚法》相比,增加了一个“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的法定情形。对于该情形如何理解虽然目前尚未有进一步的解释,但我以为,从税收的角度来看,纳税人涉税违法行为有很多。比如,偷税、抗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虚开发票等等。税务机关若在查处纳税人偷税的违法行为时,纳税人又主动交代了自己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这就应当属于“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那么在进行税务行政处罚时,就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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